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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权利保护的规定,彰显了商标注册时应当为他人的在先权利保留一定空间的精神。在先权利的判断应当以在先权利相关法律为依据,完整的在先权利在商标法中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在先权利的成立基础不以商品功能为前提,商品功能不影响在先权利的正当性和完整性,仍应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