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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罗马早期,私犯之诉是解决侵害个人利益的诉讼程序,因当时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有限、社会大众对犯罪的观念浅显等原因,未对犯罪和侵权行为作严格的区分,因此私犯之诉其实是具有刑事审判功能的诉讼类型.私犯之诉因具有控审分离、当事人主导诉讼、法官消极中立、言辞辩论庭审方式、实习陪审制等特征因而属于弹劾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形成是当时的阶级力量的对比以及社会历史环境决定的.虽然囿于历史环境的限制,私犯之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却给我们当今法律研究和公正司法以严格遵守程序、保障律师参与、加强司法权威等宝贵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