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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经济良好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在通过对关系型贷款的描述,并对美国和日本的关系型贷款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得出目前我国关于关系型贷款模式的选择,同时指出在构建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关系型贷款 民间金融机构
一、关系型贷款理论
关系型贷款是指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与借款企业长期的合作或者是多渠道的接触而积累了企业及经营者的比较完整的信息,并基于这些信息进行决策而向贷款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Berger &Udell (2002)将贷款按技术分为财务报表型、信用评分型、抵押担保型和关系型贷款等四种类型。前三种贷款称为市场交易型贷款,主要是是通过公开的市场来获得能够被证实的与中小企业相关的各种硬信息,根据此类硬信息来放款;而关系型贷款的贷款决策主要是通过银行金融机构长期多渠道与中小企业密切接触而获得中小企业相关的软信息。
二、主要模式及国外的实践经验
(一)美国模式:社区银行
在美国,社区银行模式一般是指专注服务于有限区域内的企业和存款人的银行模式,这种银行模式的组织结构相对简单,主要为客户提供关系型贷款、个性化金融服务,这种模式在农村地区非常多见,主要以小型的银行为主,并且其资产交易层次呈现出高度的非透明性。
(二)日本模式:主银行制度
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实质与关系型贷款并不能够完全等同,但是与关系型贷款也有着相对密切的关系,理论上一般将其认为是关系型贷款的一种极端形式。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主要是产生于政府的干预,并且借助政府的金融管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主银行制度隐含着政府的隐性担保,因此银行很大程度上缺乏自身的自由经营权,政府通常借助其政府干预来迫使银行放贷,这种形式极易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主银行制度下的银企关系实质上成为政府的一种金融管制的手段,而远不是关系型贷款那样希望能解决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依赖关系一旦发生改变,主银行制度便毫无疑问的将走向没落。
三、在我国的应用
我国曾于1996年借鉴过日本的经验试行主办银行制度,通过政府出面将各大银行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强制的主办银行关系。这种制度同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一样,也并非与关系型贷款完全等同,但是也可以将其作为关系型贷款来考察。通过主办银行制度自1996年以来的实践经验,暴露出许多严重的问题,各界也出现了很大的争议,总体来说批评大于赞美,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银行市场的高度集中很大程度上限制关系型贷款的良好实施。我国国有四大银行占据了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然而关系型贷款的“小银行优势”在这种模式下并不能充分发挥出来,而且大银行也不善于采集信息,这种过度集中的模式并不利于关系型贷款的实施。其次,主办银行制度主要服务国有大型企业并没有把中小企业作为服务对象,这样并不利于民营企业尤其中小企业的发展。最后,银企关系的范围与强度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关系型贷款的核心是银行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关系用于相关信息的生产,然后银行依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企业进行治理,而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借贷关系。然而我国银企关系由于受到诸多业务种类的限制,并不利于银行获取信息。从根本来看,尽管这种主办银行制度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机制不活,覆盖面窄,使其整体收效甚微。
而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社区银行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的银行体系能够非常有效地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的需求多样化,同时也能很好的适应了消费者不同的偏好,极好地服务现实经济运行的需要。我国究竟选择何种形式的关系型贷款模式,是否应该采用社区银行的模式?对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分析可以得出,现有金融体系并不能非常有效的承担并实现对小企业和农户的金融支持、也不能很好的为低收入区域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而将货币政策传导至基层等需求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我们有必要发展美国的社区银行模式。
四、结论建议
从美国的社区银行模式我们可以看出小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小银行优势”,但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与美国存在许多的不同,因此在关系型贷款的实现应用上要注意几点:
首先,要转变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思路。我国目前的城市商业银行定位不清晰,倾向于向大银行的发展模式,重点倾向于与国有大银行竞争,抢夺城市的大企业客户,较少了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然而城市商业银行在其资产规模上不如国有银行,提出的产品与服务也与外资银行有一定差距,同时,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大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更加丰富,对银行的依赖程度降低,城市商业银行在争抢大客户上有一定风险,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应该认识到其自身的优点,发挥其自身的优势,着力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
其次,要大力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我国的宏观环境决定了中小企业在实现关系型融资中存在诸多的障碍,因此,组建一种新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势在必行,这种新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在开展关系型贷款中有很大的优势:1.民间金融机构有很强的地域性,在与企业政府沟通,获取信息时有很大的优势,并且对其当地的情况比较了解,与政府关系紧密,能很好地发现当地的商机,从而降低成本。2.民间金融机构经营灵活,易于创新,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运用不同的融资担保方式。
最后,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银行和企业的监管,防止政府的强制发放贷款行为。银行在发放关系型贷款时要从起自身的判断出发,地方政府不应该使用自身的行政手段强迫本地银行与中小企业建立关系型贷款模式,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要从中协调好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防止由于行政压力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同时,要加强利率市场化的建设,中小银行在自我定价上面有更多的自由。
参考文献
[1]李志赟.银行结构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2,(6):38-45.
[2]张捷.中小企业的关系型借贷与银行组织结构[J].经济研究,2002,(6):32-37.
作者简介:王奇(1988-),男,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金融监管。
【关键词】关系型贷款 民间金融机构
一、关系型贷款理论
关系型贷款是指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与借款企业长期的合作或者是多渠道的接触而积累了企业及经营者的比较完整的信息,并基于这些信息进行决策而向贷款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Berger &Udell (2002)将贷款按技术分为财务报表型、信用评分型、抵押担保型和关系型贷款等四种类型。前三种贷款称为市场交易型贷款,主要是是通过公开的市场来获得能够被证实的与中小企业相关的各种硬信息,根据此类硬信息来放款;而关系型贷款的贷款决策主要是通过银行金融机构长期多渠道与中小企业密切接触而获得中小企业相关的软信息。
二、主要模式及国外的实践经验
(一)美国模式:社区银行
在美国,社区银行模式一般是指专注服务于有限区域内的企业和存款人的银行模式,这种银行模式的组织结构相对简单,主要为客户提供关系型贷款、个性化金融服务,这种模式在农村地区非常多见,主要以小型的银行为主,并且其资产交易层次呈现出高度的非透明性。
(二)日本模式:主银行制度
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实质与关系型贷款并不能够完全等同,但是与关系型贷款也有着相对密切的关系,理论上一般将其认为是关系型贷款的一种极端形式。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主要是产生于政府的干预,并且借助政府的金融管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主银行制度隐含着政府的隐性担保,因此银行很大程度上缺乏自身的自由经营权,政府通常借助其政府干预来迫使银行放贷,这种形式极易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主银行制度下的银企关系实质上成为政府的一种金融管制的手段,而远不是关系型贷款那样希望能解决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依赖关系一旦发生改变,主银行制度便毫无疑问的将走向没落。
三、在我国的应用
我国曾于1996年借鉴过日本的经验试行主办银行制度,通过政府出面将各大银行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强制的主办银行关系。这种制度同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一样,也并非与关系型贷款完全等同,但是也可以将其作为关系型贷款来考察。通过主办银行制度自1996年以来的实践经验,暴露出许多严重的问题,各界也出现了很大的争议,总体来说批评大于赞美,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银行市场的高度集中很大程度上限制关系型贷款的良好实施。我国国有四大银行占据了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然而关系型贷款的“小银行优势”在这种模式下并不能充分发挥出来,而且大银行也不善于采集信息,这种过度集中的模式并不利于关系型贷款的实施。其次,主办银行制度主要服务国有大型企业并没有把中小企业作为服务对象,这样并不利于民营企业尤其中小企业的发展。最后,银企关系的范围与强度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关系型贷款的核心是银行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关系用于相关信息的生产,然后银行依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企业进行治理,而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借贷关系。然而我国银企关系由于受到诸多业务种类的限制,并不利于银行获取信息。从根本来看,尽管这种主办银行制度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机制不活,覆盖面窄,使其整体收效甚微。
而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社区银行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的银行体系能够非常有效地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的需求多样化,同时也能很好的适应了消费者不同的偏好,极好地服务现实经济运行的需要。我国究竟选择何种形式的关系型贷款模式,是否应该采用社区银行的模式?对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分析可以得出,现有金融体系并不能非常有效的承担并实现对小企业和农户的金融支持、也不能很好的为低收入区域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而将货币政策传导至基层等需求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我们有必要发展美国的社区银行模式。
四、结论建议
从美国的社区银行模式我们可以看出小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小银行优势”,但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与美国存在许多的不同,因此在关系型贷款的实现应用上要注意几点:
首先,要转变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思路。我国目前的城市商业银行定位不清晰,倾向于向大银行的发展模式,重点倾向于与国有大银行竞争,抢夺城市的大企业客户,较少了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然而城市商业银行在其资产规模上不如国有银行,提出的产品与服务也与外资银行有一定差距,同时,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大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更加丰富,对银行的依赖程度降低,城市商业银行在争抢大客户上有一定风险,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应该认识到其自身的优点,发挥其自身的优势,着力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
其次,要大力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我国的宏观环境决定了中小企业在实现关系型融资中存在诸多的障碍,因此,组建一种新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势在必行,这种新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在开展关系型贷款中有很大的优势:1.民间金融机构有很强的地域性,在与企业政府沟通,获取信息时有很大的优势,并且对其当地的情况比较了解,与政府关系紧密,能很好地发现当地的商机,从而降低成本。2.民间金融机构经营灵活,易于创新,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运用不同的融资担保方式。
最后,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银行和企业的监管,防止政府的强制发放贷款行为。银行在发放关系型贷款时要从起自身的判断出发,地方政府不应该使用自身的行政手段强迫本地银行与中小企业建立关系型贷款模式,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要从中协调好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防止由于行政压力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同时,要加强利率市场化的建设,中小银行在自我定价上面有更多的自由。
参考文献
[1]李志赟.银行结构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2,(6):38-45.
[2]张捷.中小企业的关系型借贷与银行组织结构[J].经济研究,2002,(6):32-37.
作者简介:王奇(1988-),男,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