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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8]29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对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工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符合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并按月享受工龄补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