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刊辑】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规定。(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二)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四)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