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在重要场合强调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把“三位一体”建设写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而且对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更突出强调了经济法治建设和社会法治建设。总体而言,法治社会建设得到不断地重视和加强。实践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应注意把握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应遵循社会逻辑,坚持多元主体共治。法治社会,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据有关资料记载,“社会”一词在我国较早出现在1895年以后的晚清有关政治文献中。这是因为,在清末民初民族资本主义的成长,商会、行业工会、教育公会、同乡会等自主社会组织比较活跃,这些组织所代表的绅士阶层在社会中发挥着作用,社会成为“绅士公共空间”。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实行初级阶段的供给制,国家和社会高度统一。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国家和社会开始逐渐分离,分离出来的中国社会成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公共空间,并由单一利益变成多元利益的社会,如何加强对社会治理的问题日益凸现。对社会治理应采用何种模式,与遵循何种社会逻辑分析、解决问题直接相联系。用经济逻辑就是市场模式,用政治逻辑就是管理模式,用社会逻辑就是治理模式。所谓社会逻辑,就是遵循社会本位的理念和原则,在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主要通过社会自身力量,发挥人民的主体力量,达到社会自治。这就要求:一是在发挥好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同时,激发社会自主、自治、自理能力,把社会问题交由社会自主解决,将复杂的社会难题转化为执法司法问题加以解决;二是治理方式应由单向的、强制的、刚性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为复合的、合作的、包容的、协商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三是更加注重将硬法与软法有机结合,发挥村规民约、公民公约、行业章程等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二,应用法治理念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按照社会逻辑,推进社会治理,就是在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社会自身组织、发挥人民的主体力量,努力达到社会自治。人类民主演变的大趋势是国家向社会的回归,这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社会建设的提法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到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建设的提法变成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调社会建设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到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建设的提法又变成“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强调的是加强社会建设就是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由一个重点变成两个方面,而且倒过来讲了“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十八大后,社会“管理”的提法变成了社会“治理”,虽一字之差,却是理念的根本改变。所谓治理,就是“用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和重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决策科学、执行高效化的目的”。回顾我国历史,国家对社会的治理由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强调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共治的转变,既体现了法治的进步,更凸显了人民主体地位。
第三,健全完善平衡保障机制,努力实现有序运转。对社会这个公共空间的治理,必须从制度、秩序和心理认同三个层面去构建,建立健全三方面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释放社会活力机制。站在社会本位的角度,要实现多元共治,当前必须培育社会组织,提升社会自治能力。一方面,政府要努力做到政社分开、简政放权,市场能管的交给市场,企业能办的下放给企业。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并提升承接能力、自治能力。没有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放权就是空谈,共治也无法实现。二是建立健全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的平衡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目前,形成共识的有: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多元利益诉求表达协调保护机制、社会心理服务和疏导、危机干预机制、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当前,需要解决的是这些机制落实的问题,其中尤其是主体问题。三是构建安全保障、治安防控机制。安全秩序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底线,是社会治理首先和必须保障解决的。如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治安防控、社会诚信等,还有互联网管理等。此外,还要建立和加强民生保障机制。民生保障,从公民角度讲是社会福利,从国家角度讲是社会事业,从法治角度讲就是公民权利,必须作出制度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坚持以社会综合治理为载体,努力实现政府治理、社会协调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法治社会建设涉及面宽、范围广泛,必须有一个抓手、一个载体。这个载体就是社会综合治理,这个抓手就是基础自治。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提出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并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上加了“法治保障”。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把江苏总结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常态治理”,重新阐述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些都体现了社会综合治理作为社会法治建设载体、抓手的属性和作用。这就要求,在推进社会法治建设中,一是更加重视国家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治理中,政府的地位不能降低,作用不能削弱。二是充分发挥企业事业单位在资源、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调动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为维护公共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发挥社会组织在引导社会成员参与风险评估、矛盾调解、社会矫正、青少年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发挥基层自治作用。基层自治是社会治理最重要、最基础的一部分,也是最难的一部分。江苏的实践证明,社会治理的成绩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这些年,在基层法治方面,我省有很多探索实践,2012年,省依法治省办在江都召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交流会,总结推广太仓等地摸索总结的一系列做法,至今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五,坚持法治价值取向,构建法治社会的指标体系。法治社会建设不论怎样创新,不管路径如何探索,但作为用法律来治理社会,都必须坚持法治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标准。有专家说,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语境中,法治社会至少有五方面特征:全社会恪守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与社会组织等制定的自治规则及各类群体的习惯等无形规则之间具有融贯性,在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上具有一致性;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社会,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矛盾中具有权威地位;社会自治的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法律服务体系完备等。我认为,法治社会建设最标志性的特征应该是:一是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提升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提高,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遇到矛盾找法成为自觉,法治成为每个公民的生活方式;二是公共权力得到有效规束,政府不只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被治理对象;社会不只是被治理对象,也是治理的主体;三是坚持硬法和软法的有机融合,政府治理、社会协调、基层自治、企事业单位自律有机结合;四是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障机制健全,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作者系江苏省政协常委、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苏胜利
第一,应遵循社会逻辑,坚持多元主体共治。法治社会,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据有关资料记载,“社会”一词在我国较早出现在1895年以后的晚清有关政治文献中。这是因为,在清末民初民族资本主义的成长,商会、行业工会、教育公会、同乡会等自主社会组织比较活跃,这些组织所代表的绅士阶层在社会中发挥着作用,社会成为“绅士公共空间”。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实行初级阶段的供给制,国家和社会高度统一。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国家和社会开始逐渐分离,分离出来的中国社会成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公共空间,并由单一利益变成多元利益的社会,如何加强对社会治理的问题日益凸现。对社会治理应采用何种模式,与遵循何种社会逻辑分析、解决问题直接相联系。用经济逻辑就是市场模式,用政治逻辑就是管理模式,用社会逻辑就是治理模式。所谓社会逻辑,就是遵循社会本位的理念和原则,在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主要通过社会自身力量,发挥人民的主体力量,达到社会自治。这就要求:一是在发挥好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同时,激发社会自主、自治、自理能力,把社会问题交由社会自主解决,将复杂的社会难题转化为执法司法问题加以解决;二是治理方式应由单向的、强制的、刚性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为复合的、合作的、包容的、协商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三是更加注重将硬法与软法有机结合,发挥村规民约、公民公约、行业章程等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二,应用法治理念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按照社会逻辑,推进社会治理,就是在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社会自身组织、发挥人民的主体力量,努力达到社会自治。人类民主演变的大趋势是国家向社会的回归,这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社会建设的提法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到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建设的提法变成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调社会建设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到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建设的提法又变成“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强调的是加强社会建设就是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由一个重点变成两个方面,而且倒过来讲了“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十八大后,社会“管理”的提法变成了社会“治理”,虽一字之差,却是理念的根本改变。所谓治理,就是“用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和重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决策科学、执行高效化的目的”。回顾我国历史,国家对社会的治理由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强调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共治的转变,既体现了法治的进步,更凸显了人民主体地位。
第三,健全完善平衡保障机制,努力实现有序运转。对社会这个公共空间的治理,必须从制度、秩序和心理认同三个层面去构建,建立健全三方面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释放社会活力机制。站在社会本位的角度,要实现多元共治,当前必须培育社会组织,提升社会自治能力。一方面,政府要努力做到政社分开、简政放权,市场能管的交给市场,企业能办的下放给企业。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并提升承接能力、自治能力。没有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放权就是空谈,共治也无法实现。二是建立健全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的平衡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目前,形成共识的有: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多元利益诉求表达协调保护机制、社会心理服务和疏导、危机干预机制、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当前,需要解决的是这些机制落实的问题,其中尤其是主体问题。三是构建安全保障、治安防控机制。安全秩序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底线,是社会治理首先和必须保障解决的。如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治安防控、社会诚信等,还有互联网管理等。此外,还要建立和加强民生保障机制。民生保障,从公民角度讲是社会福利,从国家角度讲是社会事业,从法治角度讲就是公民权利,必须作出制度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坚持以社会综合治理为载体,努力实现政府治理、社会协调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法治社会建设涉及面宽、范围广泛,必须有一个抓手、一个载体。这个载体就是社会综合治理,这个抓手就是基础自治。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提出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并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上加了“法治保障”。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把江苏总结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常态治理”,重新阐述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些都体现了社会综合治理作为社会法治建设载体、抓手的属性和作用。这就要求,在推进社会法治建设中,一是更加重视国家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治理中,政府的地位不能降低,作用不能削弱。二是充分发挥企业事业单位在资源、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调动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为维护公共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发挥社会组织在引导社会成员参与风险评估、矛盾调解、社会矫正、青少年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发挥基层自治作用。基层自治是社会治理最重要、最基础的一部分,也是最难的一部分。江苏的实践证明,社会治理的成绩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这些年,在基层法治方面,我省有很多探索实践,2012年,省依法治省办在江都召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交流会,总结推广太仓等地摸索总结的一系列做法,至今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五,坚持法治价值取向,构建法治社会的指标体系。法治社会建设不论怎样创新,不管路径如何探索,但作为用法律来治理社会,都必须坚持法治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标准。有专家说,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语境中,法治社会至少有五方面特征:全社会恪守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与社会组织等制定的自治规则及各类群体的习惯等无形规则之间具有融贯性,在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上具有一致性;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社会,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矛盾中具有权威地位;社会自治的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法律服务体系完备等。我认为,法治社会建设最标志性的特征应该是:一是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提升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提高,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遇到矛盾找法成为自觉,法治成为每个公民的生活方式;二是公共权力得到有效规束,政府不只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被治理对象;社会不只是被治理对象,也是治理的主体;三是坚持硬法和软法的有机融合,政府治理、社会协调、基层自治、企事业单位自律有机结合;四是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障机制健全,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作者系江苏省政协常委、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苏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