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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不是住宅的从物,也不是住宅的成分。地下车位具有建筑物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是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单独成为权利客体。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除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外,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不随住宅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开发商在行使地下车住所有权时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