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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契约法也不例外。20 世纪契约法研究和实践的一个伟大成果就是现代契约正义原则的提出,并据此成功实现对古典契约法的重塑,其功能和价值一直为众多学者和论著所津津乐道。但是古典契约法是否一样有一个正义原则对其规制,却鲜有人作回答。本文试从契约法的经济根源、哲学基础等角度入手,对契约正义在古典契约法和现代契约法的不同表现展开分析和比较,以求加深人们对契约正义的整体性和价值性认识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