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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地价高房价让老百姓为自己的生存居所揪心,让仁人志士为国家和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忧心。日前,新华社连续发表了6篇聚焦房价的“新华时评”,矛头直指地方政府,痛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根源所在——土地财政以及腐败所酿生的高地价高房价。(《重庆晚报》4月5日)
地价占房价的比例,全国平均是31%。因此,从统计学的视角,将高地价视为高房价的原罪之一,是符合逻辑的。但从推理的角度来说,高地价仅仅是高房价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更不是充要条件。高地价导致的高房价,是统计意义上的,并不必然成为购房者的负担。如果能够将高地价的收益,转变成购房者的可支配性收入,那么,高地价就不会加重购房者的负担。而土地财政以及腐败导致的高地价高房价,却是实际意义上的,必然让购房者为之埋单。
因此,我坚决反对土地财政和腐败,只要将高地价与土地财政脱钩,我不仅不反对高地价,而且还支持高地价。世界人均国土面积44.5亩,中国只有12.4亩;世界人均耕地面积4.8亩,中国只有1.3亩;世界人均草地面积10.4亩,中国只有5.2亩;世界人均林地面积13.6亩,中国只有1.6亩。我们国家的土地太少,太珍贵,应该用高地价来体现国土的价值,来提醒我们热爱和珍惜每一寸国土。然而,如何避免高地价成为购房者的沉重负担呢?
无论是我国的《宪法》,还是相关的土地法律,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规定都很明确,从来都只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而没有政府所有。但我国的现实却是与法律相背离的,土地的使用决定权、土地开发权和土地转让权,都由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所掌握,相关收益实际上成为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的收益,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成了实际的土地所有者。根据我国的法律,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集体所有是农民集体所有,归根结底是民有。要避免高地价成为购房者的沉重负担,就应该通过制度规定,将土地的民有落实到民享上面去,而不能将民有永远悬于一纸空文。
将土地的民有落实到民享上面,一种思路是“社会分红”,人民是主人,政府仅仅是人民用税收雇佣的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不能将高地价的收入所得据为己有,而应该在扣除相应交易管理成本之后,如数的、公平的、无条件的分给所有者。这样,购房者获得的地价收益可以完全或者绝大部分抵消地价在房价中的成本,从而避免了购房者既为高地价埋单又为高房价埋单的双重悲剧。
将土地的民有落实到民享上面,另一种思路是“地租社会化”。现在,恐怕全世界通行的做法,都是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拍卖收益为政府所有。但这只是表象,而非实质。在法治国家,这里的“政府所有”,实质上是“政府管理”,政府必须把“羊毛”用到“羊身上”去,不得放进自己的口袋。以我国香港为例,拥有700万人口,寸土寸金。加上亚洲金融中心的地位,以及其他税收收入,政府可谓十分富有。但是,香港却一直有着小政府的传统,政府支出仅占香港生产总值的16%左右。香港政府要把这些钱拿来为四成居民提供政府住房补贴,提供全民12年优质免费义务教育、提供全民优质免费医疗、为6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养老金……
新华社的评论,很理智,也抓到了“七寸”——土地财政和腐败。但问题是,历史经验表明,解决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光喊口号,发出道德呼吁,是没有用的,必须通过立法,用制度切断政府收入的高地价“脐带”。土地是人民的,土地的收益理所当然也应该为人民所有,绝不能成为政府所有。
地价占房价的比例,全国平均是31%。因此,从统计学的视角,将高地价视为高房价的原罪之一,是符合逻辑的。但从推理的角度来说,高地价仅仅是高房价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更不是充要条件。高地价导致的高房价,是统计意义上的,并不必然成为购房者的负担。如果能够将高地价的收益,转变成购房者的可支配性收入,那么,高地价就不会加重购房者的负担。而土地财政以及腐败导致的高地价高房价,却是实际意义上的,必然让购房者为之埋单。
因此,我坚决反对土地财政和腐败,只要将高地价与土地财政脱钩,我不仅不反对高地价,而且还支持高地价。世界人均国土面积44.5亩,中国只有12.4亩;世界人均耕地面积4.8亩,中国只有1.3亩;世界人均草地面积10.4亩,中国只有5.2亩;世界人均林地面积13.6亩,中国只有1.6亩。我们国家的土地太少,太珍贵,应该用高地价来体现国土的价值,来提醒我们热爱和珍惜每一寸国土。然而,如何避免高地价成为购房者的沉重负担呢?
无论是我国的《宪法》,还是相关的土地法律,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规定都很明确,从来都只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而没有政府所有。但我国的现实却是与法律相背离的,土地的使用决定权、土地开发权和土地转让权,都由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所掌握,相关收益实际上成为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的收益,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成了实际的土地所有者。根据我国的法律,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集体所有是农民集体所有,归根结底是民有。要避免高地价成为购房者的沉重负担,就应该通过制度规定,将土地的民有落实到民享上面去,而不能将民有永远悬于一纸空文。
将土地的民有落实到民享上面,一种思路是“社会分红”,人民是主人,政府仅仅是人民用税收雇佣的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不能将高地价的收入所得据为己有,而应该在扣除相应交易管理成本之后,如数的、公平的、无条件的分给所有者。这样,购房者获得的地价收益可以完全或者绝大部分抵消地价在房价中的成本,从而避免了购房者既为高地价埋单又为高房价埋单的双重悲剧。
将土地的民有落实到民享上面,另一种思路是“地租社会化”。现在,恐怕全世界通行的做法,都是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拍卖收益为政府所有。但这只是表象,而非实质。在法治国家,这里的“政府所有”,实质上是“政府管理”,政府必须把“羊毛”用到“羊身上”去,不得放进自己的口袋。以我国香港为例,拥有700万人口,寸土寸金。加上亚洲金融中心的地位,以及其他税收收入,政府可谓十分富有。但是,香港却一直有着小政府的传统,政府支出仅占香港生产总值的16%左右。香港政府要把这些钱拿来为四成居民提供政府住房补贴,提供全民12年优质免费义务教育、提供全民优质免费医疗、为6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养老金……
新华社的评论,很理智,也抓到了“七寸”——土地财政和腐败。但问题是,历史经验表明,解决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光喊口号,发出道德呼吁,是没有用的,必须通过立法,用制度切断政府收入的高地价“脐带”。土地是人民的,土地的收益理所当然也应该为人民所有,绝不能成为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