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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其根源在于立法模糊不清导致实践中存在超标电动车性质认定分歧。解决我国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根本出路在于立法明确超标电动车的性质,但也有赖于对既往相关裁判经验的总结与完善。鉴于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同时涉及侵权法律关系与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司法适用具有层次化特点。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法院应秉承《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原意,尊重技术标准对案件事实的定型功能,认定超标电动车适用机动车侵权责任规则。在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法院应遵循演绎推理逻辑,并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整体把握适用交强险先行赔付责任规则的妥当性与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