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林业文化碑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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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唐、宋时期是南诏和大理国的都城、云南省的政治中心,元、明、清时期是滇西的重镇,文化发达,人才辈出,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在全省首届编修《林业志》中,我们搜集到大理州林业文化碑刻共计30通(块),占全省已搜集到的林业文化碑总数219通的13.7%,位于昆明、玉溪之后,居全省第三位。这些林业文化碑,从时间跨度看,最早的是明•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大理的《词记山花•咏苍洱境》,最晚的是民国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跨度相距497年。如按县市分,大理市9通,巍山县2通,祥云县2通,弥渡县2通,鹤庆县5通,永平县1通,剑川县4通,洱源县4通,云龙县1通;按时期分,明代的1通,清代的25通,民国的4通,分别占大理全州林业碑3.33%、83.34%和13.33%。按内容分,大体上可分为:自然资源和风景名胜碑1通,占3.33%;栽种树木,植树造林碑计6通,占20%;封山护林、禁伐森林树林、禁火烧山和山林权属碑20通,占66.67%;保护野生动物和古树名木碑3通,占10%。现将林业碑分类,作一简介,以飨读者。
  
  (一)自然资源和风景名胜碑(共1通)
  
  1、大理《词记山花•咏苍洱境》碑,简称《山花碑》,于明•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立。旧方志未见著录。因碑文系借用汉字记录白语语音的诗文作品,“故不识白语者读之,诘屈聱牙”,难解其意。自1940年以来,对《山花碑》的研究,无论在著录、注音、释读、译注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碑文系杨黼作。为大理石质,高118厘米,宽48厘米,厚18厘米。碑阴刻《词记山花•咏苍洱境》,文14行,行40~41字,正文共520字。直行楷书。字迹清晰无损。碑阳刻《圣元西山记》,记述佛教传入大理的传说人杨黼世系,对研究杨黼身世及“山花碑”的创作年代均有参考价值。
  碑原嵌于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喜洲镇庆洞村圣元寺南观音阁墙壁上,现存大理市博物馆碑林内。碑文采用白族民歌体“七七七五”句式(又称三七一五体),凡二十首,10联80句。这种艺术形式源远流长,据徐嘉瑞先生考证:“山花白文诗,其历史甚远,可能来源于唐代,下迄明代尚流行于士大夫之间,如杨黼之山花诗,也是。”直至今天,大理白族地区流行的一种弹唱文学——大本曲唱本仍属这种格式。可见,从明代的“白文花碑”到今天的大本曲,都是用汉字记录白族口语的词曲,格式多为山花体。在《山花碑》里,作者用诗的形式讴歌了大理美丽的自然风光,颂扬了历史上大理的丰功和作者怀才不遇的悲观思想。此碑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作者热情赞美了大理风光。南面的下关与北面的上关像一对金锁扼住了进出的两道雄关(“南北金锁把天关,锁金龙白虎”)。苍山十八溪水、洱海如镜、成百上千的寺院、高耸入云的三塔、壮观的五华楼、神奇的凤羽鸟吊山、夏天的玉带云、春天的锦溪垂柳、四季的园中花色都是他歌颂、热情赞美的景物。倾吐了他对苍洱大地的一腔热情。这是本诗中最优秀的部分。第二部分,作者追忆了祖先的业绩,颂扬了大理国的功劳。“ 钟山川俊秀贤才,涵乾坤灵胎圣种”,是“地灵人杰”,才创造了苍洱的胜境。大理国的官吏们“慈悲治理众人民,才等周天武”。在诗中反映出大理国是十分重视栽种树木,保护环境的,“大夫在处栽松柏,君子种梅竹”。杨氏家族的人是“盛国家覆世功名,食朝廷尊贵爵禄”的显赫人物。最后一部分表现作者怀才不遇,崇释学儒,“三教经书接推习”,人生一世以空对空的悲观思想。杨黼是明初白族名家大姓没落世家子弟的一个典型。总之,此诗写景部分,生动纯朴,山川风物,引人入胜;抒情部分,反映了作者受佛教影响的消极情绪,但仍不失是一篇优美的韵文诗。
  
  (二)栽种树木、植树造林碑(6通)
  
  2、巍山县《文庙花木记》,原存县城文庙内,现已无存(碑文可见《蒙化府志》木刻本)。此碑由巍山籍、时任浙江监察御史雷应龙于明嘉靖年间(约公元1524年左右)归里葬母时所作。碑文详细记述了明代巍山文庙内花木栽种培植的情况。“今甫及期,而青翠交映,馨香馥郁,入其门,凉荫逼肌,清气袭人”。栽植的花木有柏、桂、松、茨柏、绛桃、黄杨、冬青、杏、榴、桃等,“凡一百七十木”。现今大公园、巍山第一中学内的古柏、古杏、古桃等古树花木多为那个时期所栽植。这是一篇提供了解和研究巍山文庙古代花木不可多得的一份珍稀宝贵史料。充分说明当时的父母官是很重视种植栽培树木花草的。
  3、大理市凤仪《仪山种树记碑》,于清乾隆四十年(公元1775年),由清举人陈振齐撰写,并由乡绅等立。碑文首先记述了培养人才和培育树木的重要性。“世道之盛在人才,士风之淳在学校,然必囊衷诸圣人之道乃不朽”。“盖培学必先培山,培学必先栽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然后记述了商议种树的经过。“首植檚,次挂桂”,“湘亭刘老父师,亦植松树十本”,且“争先恐后”。最后作者为仪山种树写了一首诗。讴歌了凤仪山水风物和种树给人们带来的好处,表达了作者对家乡的热爱之情。
  4、大理西云书院《种松碑》,由时任大理巡道(官)宋湘撰,于清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三月立。碑原立大理苍山神祠,后移到大理城内崇正书院,清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被杨玉科(兰坪人,清军将领)圈占入爵府。碑现存大理古城大理一中南花厅北侧。碑为大理石质,高195厘米,宽135厘米。直行楷书,文14行。前三行为序,中5行为宋湘七言绝句三首,后6行为后人补刻的(即光绪 年间任太和县令刘安科托西云书院山长韦履浩所刻)宋湘五言古诗《洱海行》。碑文由清朝大理巡道所书。碑文记述宋湘在大理任巡道(官)期间(清嘉庆二十至二十一年[公元1815~1816年]),买松子三石,“课民种于三塔”。在他调离大理六年后即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春,“有报,松已寻丈,其势郁然成林”,“喜且感,系以三绝句”。诗被镌刻立碑保存,以激励后人植树护林。因碑的题材是种松的,故称“种树碑”(原碑无碑题)。这通诗碑,既有艺术性,其诗质朴,明白如话;又有现实性,做官教民种松绿化美化苍山,人民十分喜爱,其书法奔放,有欣赏价值。这不失为大理的一通名碑。如今《种松碑》是名城著名的景点。
  5、《造林护林碑》,位于鹤庆县六合大甸村,于清光绪年间(公元1875年~1905年),由鹤庆县六合村民立。此碑主要记述造林和护林的事。
  6、洱源县《栽种松树碑记》(又名《双廊阁红山种树碑》,于清光绪九年(公元1883年),由六十五岁老翁杨景铭撰,洱源县大理洱海南岸莲所乡(原为右所乡)莲曲村村民同立。碑现存莲曲村本主庙内。大理石质,高90厘米,宽53厘米,直行楷书,文18行。此碑记述了莲曲村后红山“树木荫翳”,然而,在清道光年间(公元1821年~1850年),树木遭斧斤砍伐,变成了荒山秃岭。于是村中父老子弟相商,订立保护种植松树和保护树木的章程,规定:“按户出夫,栽种松子”,“凡有夫栽种松树者,其名列在碑上。不有(没有)出夫栽种松树者,系乃碑上无名”。此碑立后,种树之风蔚然。从碑中可以看出,这通乡规民约碑对群众影响之深、作用之大。而这通碑能够历尽浩劫,保存完好,也足以证明植树造林,爱林护林是白族人民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美德。今天,我们更应继承先人的好习俗,自觉育林护林,使山山树木荫翳,岭岭蔚然而深秀。
  7、大理《造林碑》,于清光绪十五年(公元1889年),由大理下关南郊吊草村村民立。主要记述造林的情况。
  (三)封山护林、禁伐森林树木、禁火烧山和山林权属碑(计20通)
  8、大理本主庙《护松碑》,于清乾隆四十五年(公元1780年),由张文 撰,姜熊书丹,村民立。碑存大理市下关镇东铺村(赤铺村)本主庙内。碑高96厘米,宽46厘米,厚5厘米。碑顶部横书“护松碑”三个字,直行楷书,文12行,行33字。碑文叙述了该村人士在村后山上种植松树的经过,“贵乎林木之荫翳,因上宪劝民种植,合村众志一举,于乾隆三十八年(公元1733年)奋然种松,由是青葱蔚秀,自现于主山。而且培育良久,可以为栋梁,可以为舟楫”,并立下公约以此山为公山,不准轻入林中盗伐木材等事项。并明示:“倘有无知之徒,希图永利,窃为刊(砍)损者,干罚必不免。”此碑最后为人们揭示了一个伟大的生态哲理:“统而言之,补山为上,取材次之,不言利而利在其中矣。”可见当时绿化种树及保护山林已形成良好的时尚。
  9、剑川县《保护公山碑记》,于清乾隆四十八年(公元1783年)十月十二日,由丽江府剑川州正堂示剑川州绅士贡生生员赵有兰、张文枢等11人立。碑原存剑川县金华山麓岩场口古财神殿大门右山墙下,系嵌入墙面(现为县城西景风公园财神殿大门右山墙)。碑为碱性粗面石,少数碑文剥蚀不辨。碑高132厘米,宽92厘米,厚20厘米。碑头大字横书“保护公山碑记”6个字。碑正文直行楷书,文26行。碑文记述了一场为保护剑川老君山山林土地等资源不受人侵占的斗争。确认老君山是国家的公山,“为合州来脉,栽种水源”、“养命之源”,不仅私人不得占领,“即剑川州也不得而私也”。规定,自示禁之后,“如敢私占公山及任意砍伐,过界侵踏等弊,许看山人扭禀,以便究治,绝不姑宽”。并具体制定出七条保护公山的条规。其中,禁放火烧山、砍伐童(幼小)树、挖树根等条至今仍然适用,这是剑川县发现最早的一通禁止乱砍树木、保护森林的护林碑,对研究古代林业提供了较好的实物资料。
  10、大理凤仪《永护凤山碑》,于清嘉庆十三年(公元1808年)九月二十六日,由合州绅士耆民书,吏人等同立。此碑原在凤仪西街上,今存李本盛家。尹维宁先生收集,又据吴怀珍老先生生前介绍:“靳汉文(今新荷仙)家门前大街上,有一石碑坊,名叫‘天水坊’。础(楚)石匾额上,两面题刻大字:东为‘天水名郡’,西为‘凤山耸秀’。匾上又有一匾题‘百姓亲睦’。匾的下面嵌有《永护凤山碑文》础(楚)石碑。”碑文记述大理府正堂“给照保护山场,以培凤脉事”;“种树培山,事实美举”,即“出示严禁践踏”,“倘有侵占砍伐情事”,“随时指名禀究”。“所以凤山上下左右,种过松的地方,不得纵放牲畜,暗行砍伐,如敢故违,一经拿获,定行重究,决不姑宽”,为此勒石示禁。
  11、鹤庆县《於斯万年永禁野火杂人以护山林以厚民生碑记》,于清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三月,由鹤庆县辛屯区南山河乡民众立。碑为石灰石制成,高74厘米,宽50厘米,厚约10厘米。现仍存南山河山神庙内,因众人在碑下面烧香、做饭,把碑烧黑,还有几个字无法辨认。此碑主要记述河东嫁出去的媳妇,勾引河西的男女前来,横行砍伐,破坏森林。为此刻立石碑,禁止砍伐和野火烧山,以保护森林,以利于民生。
  12、祥云县《文峰村护林碑(劝谕植树禁伐林木碑》,位于祥云县祥城镇王家山办事处文峰村,于清道光五年(公元1825年),由大理府云南县正堂饬文峰村合村老幼三十二人同立。碑现存文峰村。碑文记述“禁伐松株,以广栽种事”。规定:“凡合属山场隙地,劝谕广为栽种,正所以兴地利而厚民生。”“尔等当知培植树木,应俟成材。自禁之后,凡有隙地,广为栽种,毋得将已发之松株砍伐,并严禁盗伐松株枯枝。如能拿获,准许业主即行送官究治”。“决不姑宽。”
  13、洱源县《乡规碑记》,于清道光十五年(公元1835年),由洱源县凤羽乡铁甲场村合村同立。碑高61厘米,宽41厘米。额半圆形,刻“乡规碑记”4字。文16行,直行楷书。碑文为合村所立之乡规,共计8条,其主要内容,提倡尊老爱幼,爱护山林,防止放火烧山,盗伐山林,保护河堤柳茨,反对偷盗等条规,凡违反了均要受到处罚。如第一条规定,“见有卑幼凌辱尊长,罚银十两”;第二条规定,“遇有松园,只得抓取松毛,倘盗刊(砍)枝叶,罚银五两”;第三条规定,“查获放火烧山。罚银五两”;第五条规定,“查获盗刊(砍)河埂柳茨,罚银五两”。
  14、云龙县《长新乡乡规民约碑》,于清道光十七年(公元1837年)六月初一日,由长新乡各村绅老同立。碑高101厘米,宽49厘米。直行楷书,文14行。现存云龙县长新乡检槽炼村。碑文记述和总结了该地区乡民优良的古风并加以规范,形成了比较完整、系统的10条乡规民约。其中第十条对保护森林“松树不得砍伐”作了明确规定。这十条乡规民约是研究清代民间习惯法的重要资料。
  15、剑川县《蕨市坪乡规碑》,于清道光二十一年(公元1841年)孟秋,由蕨市坪阖村乡耆同立。碑为砂石,些许碑文已不可辨。高95厘米,宽80厘米。文20行,楷书。碑额横书“乡规碑记”四个大字,剔地阳文,外饰四圆。碑现存剑川县沙溪西北半山区石龙村(古名蕨市坪)本主庙殿庑主山墙上。碑文“遵上谕十六条内所且此地者数条,勒石垂碑”。碑文内容多为伦理道德的条文,其中有三条是关于保护森林,禁止乱砍滥伐森林的条规,并规定违者罚款,乱砍山场古树和水源树(林),“一棵罚钱一千”;砍童松“拿获罚银五钱”。还规定,“公议十八人照碑巡察”。这在全省所发现的林业乡规碑中是少见的。这对保护森林,禁止乱砍滥伐树木,特别是保护古树名木和水源林起了积极的作用。
  16、大理市《永远护山碑记》,位于大理市市郊乡吊草村的土主庙西厢房的后墙。于清咸丰元年(公元1851年)岁次辛亥二月中浣吉旦,由吊草村彝族村合村重修。碑文记述内容,主要为三个方面:第一,记述吊草村的来源、村名,“尝思国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也者,出于地面而成于人也,吾先代自梅地迁此,名吊草村,又名兴隆村”;第二,记述吊草村重视林木及其重要性,“居依山林,则所重者林木也。上则国家钱粮出其中,下而民生衣食出其中,则为军需炭 (异体字“斤”),而军需炭 亦出其中,所关诚大也,讵得不为之经心哉”;第三,订出村规,严加保护,“今有远近之人不时盗砍,若不严守保护,恐砍伐一空,不惟国课民生无所也,故垂之贞珉以图永久,是为记”。这通护林碑,倡导捐资守山护林,永立石碑,以教化后人。
  17、《永平县杉木和乡革除陋规碑》(《永远遵守》),于清光绪九年(公元1883年)四月十五日,由官府发杉木与绅士和耆老周锡山等28人同立。此碑原在永平县杉阳派出所内,现存杉阳文化站。碑系青石质。碑额半圆形,上刻“永远遵守”4字。碑高164厘米,宽67厘米,厚4厘米。直行楷书,文19行。碑文揭示了杉木和乡存在的一种陋习,即巡检司之官吏压迫盘剥街约、乡约之习俗。本来街约、乡约之设是为了地方的安宁,“弹压争端”。而官吏们以“乡约则勒令供以夫马柴草,街约则压逼供以街头长夫,新红蜡烛,笔墨纸张,锅缸水桶等物,大凡充当街约乡约之役,屡屡倾家荡产,十余载内,逃亡大半”。碑中提到要供应官吏们的“柴”、“木桶”均是木制品,要按官吏的命令,必然要大量砍伐树木,破坏森林,使人们失去生存环境。因此必须革除之。此碑就是县政府严禁陋习的告示,勒之以石,以存永久。从碑文中可以看出当时社会习俗之一端。
  18、巍山县《黑龙潭封山碑》,位于巍山县自由村公所黑龙潭,于清光绪十一年(公元1885年)四月十五日,由自由村民立。碑现存巍山县巍宝乡自由村公所。碑文记述封山育林,“禁(止)砍(伐)树木,禁(止)放(牧)牲畜,倘敢故违(者),罚银壹佰”,碑文计4行16个字,简洁明白,一看便懂。
  19、祥云县《东山彝族乡恩多摩乍村护林碑》序,位于祥云县东山彝族乡恩多摩乍村,于清光绪十八年(公元1892年)夏月,由恩多摩乍村合村公立。碑现存恩多摩乍村。碑文记述保护树木、水源与民生的重要意义,“木乃风水所关,水乃所系,有活泉以灌溉田亩,则国课有着,民生所赖”,“爰邀本约绅者,暨合村老幼”,制定出护林巡护、保护树木的条规,“定昼夜为一牌(组),于每年立夏日起,轮流管照,周而复始”;总计有四牌(组),按姓氏和规定的时间轮流值班管护;并规定“龙潭一路树木”,不得乱自砍伐。“若有私自砍伐者,公凭重罪”。
  20、剑川县《新仁里乡规碑》,原存东岭新仁里村公房,现存县文化馆。碑文刻在木板上,横长177厘米,纵宽23厘米,厚2厘米,白底、墨书。剑川境内各村大立乡规民约牌(碑),此牌是全省目前搜集到的唯一一通用木板制成的木牌碑,更显得十分珍贵。该碑于清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七月二十三日,由新仁里村民合立。牌列乡规民约10条,要求:孝敬父母、相互帮助、禁止赌博、保护森林。其中第九条“山林”规定:“斧斤时,人王道之本,近有非时入山,肆行砍伐,害田苗而为不顾,甚至盗砍面山,徒为己便,忍伐童松,属昧良!此后,如有故犯者,定即从重公罚。禁白后,犹不准斫竹下山。”
  21、洱源县《阁村公山松岭碑记》,位于洱源县凤羽天马山下新生营头仓房里前檐墙上。碑高66厘米,宽44厘米。这通碑虽年深日久,多次搬迁,但只要仔细辨认,《阁村公山松岭碑记》一行大字和碑文都还依稀可见。石碑原先砌在新生邑的本主庙墙上,本主庙拆了,搬到庄房,埋在墙角底,庄房倒了,又搬到仓房,砌进墙里,“文革”十年动乱中,“有识之士”偷偷地用石灰、泥巴把它“伪装”了一下,由于面目全非,它这才免遭劫难而幸存下来。石碑是清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刻立的。碑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碑序,第二部分是条规。此部分讲了保护森林的重要性,经公议订出来保护森林的条规10条,“无论绅民”必须遵守,如违反,“一经拿获,于罚制银十两。议将会议条规,开明于后:一、远近昼夜,不得偷刊(砍);二、河埂倒坏,不得擅入伐树;三、……禁止刈割树枝叶”;“八、松根松叶,不得随便偷捞”;“十、看沟人等,不得从中取柴”。
  《阁村公山松岭碑记》刻立之日,正是英、美、德、法、俄、日、意、奥八个国家组成侵华联军(即“八国联军”)之时,即清光绪二十六年。19世纪末,中国北方爆发了大规模的义和团反帝爱国斗争。帝国主义为了镇压义和团运动,乘机瓜分中国,借口清政府“排外”,组成联合侵华军队大举进犯。1900年6月17日攻占大沽炮台;7月14日攻陷天津;8月14日攻陷北京,一路杀来,肆意践踏中国主权。慈禧太后、光绪帝和亲贵大臣逃往西安,派奕 和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乞和。9月德国陆军元帅瓦德西被推为联军总司令来华,侵略军陆续增至10万人,由京、津出兵,分侵山海关、保定、正定以及山西境。沙俄又单独调集步、骑兵17万人,分六路侵占中国东北,企图并吞东三省。12月联军提出《议和大纲》,清政府全盘接受。1901年9月7日签订了屈辱的《辛丑条约》(即《辛丑议订书》,或《辛丑各国和约》,共12款,附件19件)。在祖国芨芨可危的形势下,我们的祖先,热爱祖国,热爱家乡,渴望人才辈出,救国救民。趁兵荒马乱的间隙,召集会议,精辟地分析树木与树人的辩证关系,制订出义正词严的条规,约束群众保护森林,力图使森林“渐复古模”郁郁葱葱地覆盖天马山,为子孙后代造福。他们的远见卓识和爱护一草一木的精神,是多么难能可贵啊!
  22、洱源县《观音山护林碑》,于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七月初十日,由观音山阁坝绅团约甲人等公立。现存牛街初级中学院内。碑为青石,长方形,长80厘米,宽56厘米。共15行,行8~24字。全碑共292字,第一行字较大,阳字。第2~9行字大小均匀,阴字。第10~14行字较小,阴字。其下部分仅刻较大的“右仰通知”四字。该碑根据官府“出示严禁事”,结合观音山阁坝的实际,公议订出护林的乡规4条,违背者均按乡规罚银两。“马驮松柴,每驮罚银伍两;过年栽松,每棵罚银四两;肩挑背负,每人罚银三两;刀获松枝,每人罚银二两”。据史料记载:清光绪年间(公元1875~1908年),洱源县境内,民间即自动组织起来,对森林进行管理保护。如凤河大村订立公约,规定了10条,不准随意砍伐树木。知县周沆到任后,禁止毁林开荒,对森林的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
  23、弥渡县红星乡《大三村封山育林告示碑》,于清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官示民立。碑今存弥渡县红星乡公所。碑文记述弥渡东西两山一带产松树,“神祠、衙署、城乡民产、刹观庙宇,竟另行起盖,竟将东西两山松树之成材者砍伐殆尽”。为此,官府出示严禁,“只准砍杂木树,不准砍伐果木、松树及盗修松枝”,“估伐松树,盗修松枝者,准乡约、伙头、管事、老民,将人畜刀斧,连所砍之树及柴送官究治”。“自示之后,所有地方木植务需妥为护蓄,倘有擅伐松树,盗剔松枝并砍伐年松火把及樵木删夷萌蘖,肆行践踏山地、烟麦等事,准地方乡约头目等查实送案之,即从严惩究,决不姑宽。”
  24、大理市《兴隆村初草砍树牧养水利序》碑,于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暑月(农历六月)二十日,由兴隆村(即吊草村)彝族合村村民同立。碑文序由大理府太和县儒学生员裕吾财凤岐撰写。碑今存大理市郊彝族聚居的吊草村土主庙西房的后墙。由于烟薰火烤,其碑文字迹已难辨认。碑文记述水、水利和栽种树木、护养树木的重要性。经兴隆一村绅耆老幼人等“公同妥议”议定:“每年到栽插之天,尊举三人 巡,工价送定叁仟。自栽插一开,守水三人昼夜招呼。”“树木一律不准连根砍抬回家”,“倘有不遵者”,“齐公重罚银两”,“勿得抗敖乡规也”,“近因世道浇注解漓,人心险阻,恐口无凭,遵请先生采择,故垂碑于勒石,永为万古不朽云云”。
  25、鹤庆县《大水 护林石碑》,位于鹤庆县城郊乡柳绿河村公所大水 自然村。于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二月立。原碑存白马庙内,后由大水 派人用手扶拖拉机拉回大水 学校。由于该碑文记录了有关大水 山场的历史资料,因而被深埋于学校教室内,难以取出拍照。20世纪50年代,鹤庆县在编纂林业志时,仅凭过去搜集摘抄的原碑文要点作了记述。为搞清原碑文具体内容和拍摄照片,鹤庆县林业局庄义新先生于2000年12月专门前往调查了解,并与村干部、老年协会、校长等联系,请求帮助将深埋学校的林业碑取出。由于此碑直埋于大水 学校教室内一个角落,上边又有大石块压住,要把石碑取出,并非易事。经过艰苦劳动,想尽办法,动用了十七八个人,花两天的时间,终于拔出了石碑。又十分艰难地把千斤重的石碑搞到学校院心里,进行清洗,然后又用复写纸擦纸印碑,用粉笔擦去灰,拍摄照片。还请县广播局拍了录相,终于把碑文内容搞清,最后支付了200余元的补偿用工和其它开支。此碑由石灰石制成,长约150厘米,宽65厘米,厚12厘米。碑现存大水 。碑文共分四面:第一面为“印照”两字,第二面为人名(包括耆老、从九、监生、生员、民等赵、冯、张三姓共47人);第三面与第一面相同,仅在碑上面无“印照”两字,在最后一行,即在“印照者”后面多加“勒石以 不朽焉”7个字。以上三面的时间均为清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第四面是根据鹤庆州官童的“印照”(即查处解决大水 的公山梨头山四至界限,先辈公栽松树成林,后遇兵 ,“此山松树尽被烧毁”,以后合村每户出人栽培树木数年,直至野火烧山,与冯绍唐兄弟借坟图霸,告到官府,断令山仍归合村公管,不准任何人侵占)的“断令”,结合山场实际制订出封山护林的具体条规(章程)5条。这是一通官府特授“印照”与村民仝立的典型的封山护林碑,内容丰富、条规具体,一目了然。对封禁砍伐、保护森林起了积极的作用,也是研究清末保护森林的一通实物资料。
  26、弥渡县《弥祉八士村告示碑》,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5月23日,由县知事特示弥祉八士村立。碑现存弥渡县密祉乡八寺村寺中。碑文系弥渡县知事陈祯出示的通告。它记述了“弥祉太极山老树参天,泉水四出”,“其水泽灌溉全密,其余注溢弥渡,(关乎)千家万户性命,千万亩良田”的重要性。“近者无知,顽民砍大树付之一炬,各为滚火……因此深(森)林化为荒山,龙潭化为焦土”,“所以数年来雨衍泽期,泉水枯绝,庄稼欠收。砍柴滚火以代树木为甚巨也”。为此,八士村民具禀县知事,“祈出示通告,永远勒石”。规定范围,不准滥砍乱挖森林和滚火,“乱砍滥挖者,即由该村董、百长、五十长等集众罚议,以示惩儆”。
  27、剑川县上兰《新生邑乡规碑》,位于剑川县上兰新生邑村。于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上兰新生邑村立。碑今存上兰新生邑村。碑为大理石,上方弧圆,高70厘米,宽47厘米。碑文记述新生邑村乡规民约。其中有“保护森林,和睦邻里”等内容。碑文中还规定:“禁止七月入山砍童松,违者罚洋五元”。据史料载,全县各乡村不仅立约建碑,制定措施,同时公山、族山、村寨共有山林及私有山林均设护林员,对森林实行保护。民国年间,每逢植树季节、封山时节,县、乡、镇政府均发布文告训令及以诉讼裁决形式处理违约犯禁者,严禁乱砍滥伐,毁坏山林。
  (四)保护野生动物和古树名木碑(计3通)
  28、鹤庆县金墩街保护树木鸟兽《六禁石碑》,位于鹤庆县城金墩街。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8月鹤庆县政府苏县长示南区,由南区绅民等刻石立碑。碑为石灰石,高96厘米,宽为66厘米,厚10厘米。此碑原立鹤庆县城金墩街心处,后由县文化馆收集存放在馆后院北面碑群,置于墙上。碑文为竖写,共分三排,上排6句,中下排各9句,计24句,每句均为四个字。即采用四言诗的形式,简洁明了,易看易记。碑文记述了苏县长公示“六禁”条规,前五禁为保护动物,后禁为保护森林。在“六禁”中,其中肆禁是“禁卖鳅 ,禁毒鱼虾,禁采树尖,禁打春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民国十七年,正是军阀混战、匪患混行,民不聊生的动乱年代。当时的鹤庆县县长尚能推行“六禁”,保护生态,充分反映了县政府对禁止砍树尖,保护森林环境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决心,不失为关心爱护环境的高明之举。这种举措不仅对前人有重大的警示作用,而且对当今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29、《大理无为寺名碑》,为奚(赵)冠南题,约民国三十年(公元1941年)由无名氏立。碑高60厘米,宽21厘米,厚2厘米。此碑是用诗的形式,记述了安徽省九华山(与五台山、普陀、峨嵋、鸡足山合称中国五大名寺)佛子元明,艰苦修持,当年90人均已“耄”年(高龄。古称大约70~90岁的年纪),“不辞跋涉万里来,志在恢复凭赤手,艰难缔造辟草莱”,“千年古树(指大理市无为寺门前的古老软叶杉木,原有五株,现仅存一株。据云南省古树名木志编辑办公室1991年调查,这株古树,当地称‘白塔香’,又称唐杉,测定树龄960年,胸径220厘米,根径221厘米,冠幅191平方米,树干基部中空成洞)赖栽培,辍兹数事足千古,山川生色永无聩”的业绩。
  30、鹤庆县《菩提寺碑记》,于民国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立于县城西南4千米的迎邑村。俗传南诏时祖师赞陀崛哆在寺侧用菩提珠一粒种菩提树而得寺名。碑系青石。碑文由王懋程撰,王炳章书。此碑现存于鹤庆县金墩乡和邑村公所迎邑村菩提寺内(现为迎邑村老年协会会址)。碑文记述了菩提寺“至唐迄今,沧桑屡变”的历史,赞陀崛哆(祖师牟迦陀)开辟鹤庆以及栽植菩提古树(约1200多年)的历史、传说。此碑高99厘米,宽58厘米,厚7厘米。
  
  主要参考书目:
  1.《林政法规选》第一卷,李荣高主编。1993年12月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2.《云南林业文化碑刻》,李荣高编注,2005年3月德宏民族出版社出版发行
  3.《云南省林业大事记》(送审稿),李荣高主编,2006年9月
  4.云南省地州市县志和林业志中有关碑碣资料
  (史海漫游主持 廖惠群)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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