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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9-0130041鲁财资环[2019]11号各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 8〕37号)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