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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2018]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有关工作,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职工安置(一)“僵尸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承担职工安置主体责任。有关政策和程序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