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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首先回顾了广西制定自治条例工作的四个阶段,然后重点论述了制定自治区一级自治条例的困难是:自治法的不完善,使制定自治条例的一些条文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当前还找不到一种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又能代替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优惠和照顾的政策;按目前通行的理论,自治条例只能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自身的行为,不能规范上级国家机关的行为;中央一些职能部门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采取漠视的态度;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