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法律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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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校园欺凌事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校园欺凌成因复杂,类型多样,应当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法律作为治理校园欺凌的重要方式,理应发挥巨大的作用,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存在很多问题不足,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 校园欺凌;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近些年来,“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围殴同学”“孤立同学”等等校园欺凌现象,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的兴起,屡次出现在大众视野,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根据《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7)》调查显示,北京市中小学校园,6.1%的学生几乎每天遭受身体欺凌,11.6%的学生几乎每天都遭受语言欺凌。[1]数据反映出校园欺凌现象愈演愈烈,经过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多部门联手,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共同治理校园欺凌现象,虽收到一定成效,但如何将校园欺凌现象的治理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律规制校园欺凌事件的蔓延,仍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做详细探讨。
  一、校园欺凌现象概述
  校园欺凌并非简单的存在于学生之间因各种琐事所引起的打架斗殴,也不能将其范围无限制的扩大至学生之间存在的任何冲突,所以准确界定校园欺凌的概念、特征、类型,充分的认识校园欺凌的发生对学生个人、学校、家庭和社会产生的危害,有益于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分析
  目前,学界对于校园欺凌的概念存在一定的争议,也在校园欺凌构成要件上达成一致的观点,如欺凌行为主要存在于学生之间、存在主观故意、力量不均等、欺凌的方式不局限于暴力、造成严重的后果等。 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方案中明确“校园欺凌”的概念,“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并要求在实际治理过程中,严格区分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正常的嬉戲打闹。
  (二)校园欺凌的特征及类型
  通过认真分析近些年来曝光的欺凌事件,如北京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等,笔者认为校园欺凌主要特征包括:一是长期性,欺凌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长期在同一区域学习,欺凌行为一旦发生,受害者将被打上“弱者”的标签而极易被多次欺凌;二是隐蔽性,欺凌行为往往发生于厕所、操场等学校不易监控的区域,受害者往往因为恐惧被再次欺凌而不敢公开;三是欺凌方式多样化,肢体暴力和语言暴力相结合,主要表现为嘲笑、孤立、谩骂、侮辱、殴打、围殴、侮辱性绰号、索要钱财及其他形式的利益等方式,且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暴力成为新形式;四是双方力量不均等,欺凌者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可以是个体身体力量强壮也可以是团体力量强大,受害者往往是弱势的一方,表现为以强凌弱、以多欺少;五是女生欺凌现象严重。由于身体力量的柔弱,女生往往成为被欺凌的对象,据中国法制网的调查报告显示,在遭遇暴力伤害的受害者中,女学生占85%,而在施暴者当中,女性施暴者占82%左右。[2]
  校园欺凌的类型主要表现为两种:暴力型欺凌和非暴力型欺凌。暴力型欺凌主要是通过肢体暴力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包括但不限于:围殴、殴打、暴力索要财物、强制作出某些侮辱性行为、性侵等。非暴力型欺凌主要是通过语言侮辱形式对受害者造成心理上的伤害,一般表现为用语言的形式诋毁、侮辱受害者的人格尊严,进而操纵人际关系,导致被欺凌者被孤立,包括但不限于起侮辱性外号、孤立同学、造谣、辱骂、当众嘲笑、骂人、羞辱、讽刺等等,此类型的欺凌对被欺凌者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影响也更为久远。暴力型欺凌往往更能引起广泛的关注,但是无形的、精神上的、语言上的欺凌影响更为严重,发生的频率也更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一项针对全国28个区县10279名初中生的年度追踪调查显示,有49.6%的初中生遭受过语言欺凌,37.7%的初中生遭受过社交欺凌,14.5%的初中生遭受过网络欺凌,而遭受身体欺凌的初中生为19.1%。”[3]
  (三)校园欺凌的危害
  校园欺凌所产生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最严重的伤害是受害者和施害者也即欺凌者。对于受害者来说,不仅会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更严重的是心理的伤害,使其性格更为敏感、脆弱、自卑。尤其是在受到长时间的欺凌后,受害者的精神压力倍增,随之而来的逃学、厌学、辍学、甚至是患上抑郁症从而导致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对于欺凌行为的实施者而言,若其施暴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欺凌者意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走上社会之后可能会作出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欺凌者一旦陷入欺凌无罪的误区后,非常容易形成反社会的思想,人际交往出现偏差,遇见矛盾或者纠纷容易冲动,严重的影响欺凌者的工作或生活。
  二、校园欺凌现行法律规制的缺陷分析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是治理校园欺凌现象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下,惩治惩治校园欺凌行为主要的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体现在:
  (一)法律规定的松散性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下,惩治惩治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等部门规章,规定的比较松散,未能形成系统性、科学性的治理体系。校园欺凌行为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多种因素致使导致各部法律法规“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
  (二)法律实施效果不理想
  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如果发生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情况下,侵害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最常用的法律手段。但是,学校是学生主要的活动场地,互相之间相处的时间长,属于比较封闭的区域,“对簿公堂”的行为虽然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也同时伤害了同学间的感情甚至产生相处的间隙,导致关系的疏离,也会波及家长。   行政责任也是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常用的法律手段之一。依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于未达到触犯刑法规定的欺凌行为,可以采取工读教育、治安处罚的方式予以惩戒。但从实际效果很不理想,一方面,工读教育实行自愿招生的原则,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导致其无法成为治理校园欺凌的有效措施,无法发挥应有的职能而被束之高阁。另一方面,受限于责任年龄的问题,治安处罚措施也无法有效的适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但对于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引起社会广泛热议,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呼声不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围殴、侮辱等暴力程度较低的行为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治安处罚手段都很难适用,只能由学校内部教育、处罚等。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是参照成年人的刑罚模式从轻或减轻处罚,缺乏特殊的、差异化的考量。一旦在校园发生由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司法处理的结果与大众的预期形成强烈反差,引发社会大众的不满。
  (三)普法教育的形式化
  法治教育一直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式众多的普法讲座、送法进校园等活动在一定层度上提高了学生的法治意识,但也存在形式化严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内容不通俗,学生不易理解;宣传的片面化,学生对常用的法律规定了解不系统或者有一定的了解但处于一知半解状态;学校未能将法制教育课的讲授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课程;普法的重点不突出,未能将事关学生利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列入普法的重点。
  三、完善校园欺凌现象法律规制机制的建议
  法律手段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理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充分运用强制性手段,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守好最后一道防线。
  (一)丰富普法宣传的形式和内容
  对于仍处在学习阶段的中小学生来说,理念的形成应当摆在首位。法律知识的宣传应当克服形式化、过场式的宣传,借助网络时代的多种平台,综合采用视频、漫画、讲座、图书、宣传册等多种形式,以集中讲授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宣传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扭转目前存在于学校之中“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等错误的法律理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二)严厉惩治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预防与惩治并重,既要教育引导感化,也要高度重视以强制手段惩治。坚持严格区分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不简单套用成年人犯罪刑罚模式,既要给予欺凌者改过自新重新回归校园的机会,也要防止只从宽不从严适用法律给未成年带来的认识偏差。对于发生在校园严重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挽救、感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依法应当治安拘留的坚决依法实施,不能以“教育”的方式简单了事;情节十分严重涉嫌犯罪的,不适用缓刑规定的,依法判处实刑,不能因赔偿和解而简单处理。
  (三)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矫正体系
  在治理校园欺凌现象比较成功的国外,都十分重视对欺凌者的惩戒、矫正。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4] 结合我国的国情,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的惩戒、矫正制度,将《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工读教育等,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机制、适用范围等,加大人力、资金投入,構建科学完善的矫正制度。
  (四)适时出台反校园欺凌专项法律法规
  从域外来看,法治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不仅将殴打、性侵、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欺凌认定为犯罪予以严厉制裁,而却对语言侮辱、尾随骚扰等非暴力新欺凌予以相应的制裁,对扼制校园欺凌现象的产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校园欺凌现象发生在校园,场所具有特殊性,行为主体也具有特殊性,法律规制也应当采用特殊立法的模式,制定反校园欺凌专项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 方怡君、冯倓秋、缪晨霞.关键词看2017教育变革:校园欺凌明确界定对症下药[EB/OL] .http://www.huaxia.com/xw/dlxw/2018/01/5597965.html, 2018-09-30.
  [2] 姚建龙.防治学生欺凌的中国路径:对近期治理校园欺凌政策之评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1):21.
  [3] 周继凤 江玉婷.为何总有校园欺凌被当作“开玩笑”?[EB/OL] .https://www.sohu.com/a/219753312_623197, 2018-09-30.
  [4] 沈亮、杜国强、冉容、赵俊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J].中国应急管理,2016(6):25.
  作者简介:庄若琳(2001— ),女,湖北省襄阳市人,现为湖北省襄阳市第五高级中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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