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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街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席卡恩从豪华酒店仓促出走,不久,他因性侵酒店女服务员被纽约警方带走接受询问。当卡恩双手被铐出现在世人面前时,法国舆论一片哗然,纷纷指责美国人不公,而美国的舆论则认为此事并无不妥。由此引发了美法两国媒体、政界旷日持久的口水战。大多数法国人认为美国人小题大做,放着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不理,反倒追究起政治人物的私生活,舍本逐末;美国警方的做法也违反了法国司法原则。两国人民对该案件的反应,凸显出两国政治文化的不同,然而,无论如何,卡恩先生面对的仍将是两国法律文化差异造成的困扰。
所谓法律文化指法观念、法意识,涉及范围较广,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等。人们试图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文化进行分类。有人将其分为四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非西方法系。显然,这是以西方为中心的划分方法,东方人不敢苟同,尝试分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几大法系中,中华法系已从清末变法修律始渐渐消亡,中国日益融入现代化法律体系之中,随着近代史上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因而世界上最主要的两种法律文化,一为大陆法系,一为普通法系,卡恩先生的祖国——法国即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而其犯罪行为发生地——美国则属于普通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之名,为国内学者之称谓,西方学者更喜称之为“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其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都从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形成于欧洲大陆,至今仍以那里为中心向外辐射,在全球范围内分布较广,整个拉丁美洲也属于此法系,亚洲许多曾经的法国殖民地国家亦被划入大陆法系圈,就连位于美国境内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本土的魁北克省都属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源于英国,随着大英帝国殖民势力的拓展而蔓延至全球,如今,从地域范围来讲,它远不如大陆法系分布范围广,只有50多个法律区域,除了英美两国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是其主要成员国,我国香港地区回归之前也属于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最重要的特征即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六法全书”体系,包括根本大法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六法为主干,若干单行法规加以补充,形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近代以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典编纂作为国家的重要任务,影响深远的法典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波澜壮阔、气势恢弘的法国大革命彻底地推翻了封建制度,在拿破仑的大力推动下,法国人制定出了近代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法原则贯穿始终,“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得到了明确的表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经过了二十几年的酝酿终于出炉,相较法国民法典的通俗简洁,严谨的德国人将缜密的逻辑思维模式用于法典编纂工作之中,打破了大陆法系由法国人一统天下的局面,成为20世纪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模板,1929年—1931年中华民国颁布的民法典规模地复制了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如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
和大陆法系相反,普通法系并没有系统的成文法典,主要以判例法作为表现形式。判例是指法院先前对某起具体案件所做的判决,在我国,判决一经做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仅此而已,但是在普通法系国家,一项判决另有用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时应遵循的先例。卡恩案判决一经做出,即可成为类似案件的先例,如此一来,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既是先前同类判决中所含法律的继续,又是未来类似案件判决的法律基础,通过此种方式,英美国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判例法体系。虽然英国、美国也有大量的制定法,但大多是判例的汇编,并不具有系统性与抽象性。在民法的许多基本问题上,仍然没有建立成文法,诉讼法也主要以法院的诉讼规则形式加以确定。美国联邦政府为规范各州刑法,也曾制定类似刑法典的《联邦模范刑法典》以供各州刑事立法参考,但并没有参照大陆法系总则分则的编纂模式,而是按照字母顺序编排罪名,从Air craft 到Wire interception,让大陆法系学人看了一头雾水,摸不着头脑。
不同的立法模式造成法官们在适用法律时不同的思维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任务只能是阐明法律的“真实意图”。他们在遇到案件时,首先翻阅成文法典,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按照抽象的法律规则做出具体判决——自上而下的纵向思维模式。因而,可以这样评价大陆法系,“法官是制定法的奴仆。”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则要在详细分析事实关系的基础上,找到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找到其中的关联,是否存在差异,法律的效果是否不同,分析判决中蕴含的法律规则,再依此规则进行审判——水平维度的横向思维。总体而言,大陆法系法官是在机械地执行法律,属法律工具;而普通法系法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没有先例可以遵循的情况下,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时,亦可灵活变通,对其进行扩大或者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法律规则。这一过程的实质即为创制和发展法律的过程,因而一定程度上,普通法系会实现“法官造法”。
卡恩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按照大陆法系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刑法属于公法范畴。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则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普通法系则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在英国和美国,没有统一独立的民法部门,而是分为财产法、契约法(国内称为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等,它们自成一体,彼此分立。英国甚至连宪法都没有独立的地位,和其它法律部门一样,属于普通法的组成部分。
从诉讼程序来看,两大法系差别尤其显著,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由其主导诉讼程序进行,属于纠问式审判方式。这主要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中,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由明确的法律规则预先加以界定,这些法律规则主要表现为实体法,一般实体法比程序法更受到人们青睐,因而庭审中的程序显得不那么重要。普通法系则更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律工作者最关心的是纠纷产生之后如何对当事人进行救济,他们聚焦在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技巧上,对实体法不感兴趣,主张“救济先于权利”。法庭上的主角是双方律师,在法庭上辩论和询问证人,澄清事实,法官不主动询问证人、搜集证据。英美影视作品中经常可以看到出庭律师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场面煞是精彩,法官则居中而坐,除非有人干扰法庭程序正常进行,一般都不会加以阻止。美国橄榄球名星辛普森杀妻案的庭审过程中,辩方律师结案陈词做了六天之久,法官始终端坐其中,没有加以制止,因而普通法系法官虽然可以造法,但只可以消极仲裁,不可以主动发问,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两大法系法律教育模式的不同恐怕是造成法官适用法律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大陆法系法律教育较早地由大学来承担,重视理论化,注重逻辑、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大学老师们讲授的是立法原理和对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普通法系相较而言,更为重视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英国和美国的早期法律教育采取的是行会式的职业学徒制,学徒跟随业务精熟的律师学习,由阅读案卷、讨论、模拟审判、参加司法实践等方式,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他们对抽象的概念和系统的分类不感冒,只钻研研习解决纠纷的方法。虽然19世纪中期以来,英美国家大学法律教育迅猛发展,但教育方式仍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以美国为例,美国大学的法律教育由美国律师协会管理,由其对课程设置提出建议,并确定考试标准。自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判例教学法”创立以来,美国法学院课堂上广泛采用,老师与学生讨论、分析、评价案例,由此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考试方式也以分析案例为主,引导学生注重法律实践。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法律人信奉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两大法系法律教育培养出的法律人面貌各异。大陆法系大学毕业生即可进入司法实践部门工作,所以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年轻化倾向较为严重,律师、检察官、法官,三职业中,后两位是国家公权力的象征,端正严肃,并且三者之间流动较少,在我们国内,恐怕很少听说律师跻身法官行列的事例。普通法系则情况不同,美国法学院采用研究生式教育模式——想要学习法学,必须先取得本科毕业学位,该学位不限专业,任何专业大学毕业生都可以申请法学院,接受三年法学教育。当然,只有毕业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的学生才可以报考律师,通过考试之后才能从事法律工作。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有选任法官资格,因而美国法官一般都较为年长,严谨慈爱者偏多。美国人看到中国二三十岁的年轻人都可以当法官时,一副不可置信的样子。由于实行法官终身制,美国甚至出现了百岁高龄仍开庭审理案件的老法官。普通法系法律工作者经过了重重考验,历尽艰辛,人生阅历丰富,具有专业知识,因而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他们都是有学问的伟人,甚至有慈父般的尊严。”
不管法律文化差异如何,卡恩先生原本可以享受外交豁免权,但他选择了放弃,一意挑战美国法律,那么,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将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卡恩所得到的结果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所谓法律文化指法观念、法意识,涉及范围较广,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等。人们试图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文化进行分类。有人将其分为四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非西方法系。显然,这是以西方为中心的划分方法,东方人不敢苟同,尝试分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几大法系中,中华法系已从清末变法修律始渐渐消亡,中国日益融入现代化法律体系之中,随着近代史上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因而世界上最主要的两种法律文化,一为大陆法系,一为普通法系,卡恩先生的祖国——法国即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而其犯罪行为发生地——美国则属于普通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之名,为国内学者之称谓,西方学者更喜称之为“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其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都从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形成于欧洲大陆,至今仍以那里为中心向外辐射,在全球范围内分布较广,整个拉丁美洲也属于此法系,亚洲许多曾经的法国殖民地国家亦被划入大陆法系圈,就连位于美国境内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本土的魁北克省都属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源于英国,随着大英帝国殖民势力的拓展而蔓延至全球,如今,从地域范围来讲,它远不如大陆法系分布范围广,只有50多个法律区域,除了英美两国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是其主要成员国,我国香港地区回归之前也属于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最重要的特征即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六法全书”体系,包括根本大法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六法为主干,若干单行法规加以补充,形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近代以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典编纂作为国家的重要任务,影响深远的法典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波澜壮阔、气势恢弘的法国大革命彻底地推翻了封建制度,在拿破仑的大力推动下,法国人制定出了近代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法原则贯穿始终,“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得到了明确的表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经过了二十几年的酝酿终于出炉,相较法国民法典的通俗简洁,严谨的德国人将缜密的逻辑思维模式用于法典编纂工作之中,打破了大陆法系由法国人一统天下的局面,成为20世纪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模板,1929年—1931年中华民国颁布的民法典规模地复制了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如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
和大陆法系相反,普通法系并没有系统的成文法典,主要以判例法作为表现形式。判例是指法院先前对某起具体案件所做的判决,在我国,判决一经做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仅此而已,但是在普通法系国家,一项判决另有用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时应遵循的先例。卡恩案判决一经做出,即可成为类似案件的先例,如此一来,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既是先前同类判决中所含法律的继续,又是未来类似案件判决的法律基础,通过此种方式,英美国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判例法体系。虽然英国、美国也有大量的制定法,但大多是判例的汇编,并不具有系统性与抽象性。在民法的许多基本问题上,仍然没有建立成文法,诉讼法也主要以法院的诉讼规则形式加以确定。美国联邦政府为规范各州刑法,也曾制定类似刑法典的《联邦模范刑法典》以供各州刑事立法参考,但并没有参照大陆法系总则分则的编纂模式,而是按照字母顺序编排罪名,从Air craft 到Wire interception,让大陆法系学人看了一头雾水,摸不着头脑。
不同的立法模式造成法官们在适用法律时不同的思维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任务只能是阐明法律的“真实意图”。他们在遇到案件时,首先翻阅成文法典,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按照抽象的法律规则做出具体判决——自上而下的纵向思维模式。因而,可以这样评价大陆法系,“法官是制定法的奴仆。”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则要在详细分析事实关系的基础上,找到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找到其中的关联,是否存在差异,法律的效果是否不同,分析判决中蕴含的法律规则,再依此规则进行审判——水平维度的横向思维。总体而言,大陆法系法官是在机械地执行法律,属法律工具;而普通法系法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没有先例可以遵循的情况下,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时,亦可灵活变通,对其进行扩大或者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法律规则。这一过程的实质即为创制和发展法律的过程,因而一定程度上,普通法系会实现“法官造法”。
卡恩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按照大陆法系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刑法属于公法范畴。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则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普通法系则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在英国和美国,没有统一独立的民法部门,而是分为财产法、契约法(国内称为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等,它们自成一体,彼此分立。英国甚至连宪法都没有独立的地位,和其它法律部门一样,属于普通法的组成部分。
从诉讼程序来看,两大法系差别尤其显著,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由其主导诉讼程序进行,属于纠问式审判方式。这主要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中,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由明确的法律规则预先加以界定,这些法律规则主要表现为实体法,一般实体法比程序法更受到人们青睐,因而庭审中的程序显得不那么重要。普通法系则更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律工作者最关心的是纠纷产生之后如何对当事人进行救济,他们聚焦在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技巧上,对实体法不感兴趣,主张“救济先于权利”。法庭上的主角是双方律师,在法庭上辩论和询问证人,澄清事实,法官不主动询问证人、搜集证据。英美影视作品中经常可以看到出庭律师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场面煞是精彩,法官则居中而坐,除非有人干扰法庭程序正常进行,一般都不会加以阻止。美国橄榄球名星辛普森杀妻案的庭审过程中,辩方律师结案陈词做了六天之久,法官始终端坐其中,没有加以制止,因而普通法系法官虽然可以造法,但只可以消极仲裁,不可以主动发问,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两大法系法律教育模式的不同恐怕是造成法官适用法律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大陆法系法律教育较早地由大学来承担,重视理论化,注重逻辑、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大学老师们讲授的是立法原理和对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普通法系相较而言,更为重视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英国和美国的早期法律教育采取的是行会式的职业学徒制,学徒跟随业务精熟的律师学习,由阅读案卷、讨论、模拟审判、参加司法实践等方式,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他们对抽象的概念和系统的分类不感冒,只钻研研习解决纠纷的方法。虽然19世纪中期以来,英美国家大学法律教育迅猛发展,但教育方式仍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以美国为例,美国大学的法律教育由美国律师协会管理,由其对课程设置提出建议,并确定考试标准。自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判例教学法”创立以来,美国法学院课堂上广泛采用,老师与学生讨论、分析、评价案例,由此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考试方式也以分析案例为主,引导学生注重法律实践。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法律人信奉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两大法系法律教育培养出的法律人面貌各异。大陆法系大学毕业生即可进入司法实践部门工作,所以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年轻化倾向较为严重,律师、检察官、法官,三职业中,后两位是国家公权力的象征,端正严肃,并且三者之间流动较少,在我们国内,恐怕很少听说律师跻身法官行列的事例。普通法系则情况不同,美国法学院采用研究生式教育模式——想要学习法学,必须先取得本科毕业学位,该学位不限专业,任何专业大学毕业生都可以申请法学院,接受三年法学教育。当然,只有毕业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的学生才可以报考律师,通过考试之后才能从事法律工作。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有选任法官资格,因而美国法官一般都较为年长,严谨慈爱者偏多。美国人看到中国二三十岁的年轻人都可以当法官时,一副不可置信的样子。由于实行法官终身制,美国甚至出现了百岁高龄仍开庭审理案件的老法官。普通法系法律工作者经过了重重考验,历尽艰辛,人生阅历丰富,具有专业知识,因而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他们都是有学问的伟人,甚至有慈父般的尊严。”
不管法律文化差异如何,卡恩先生原本可以享受外交豁免权,但他选择了放弃,一意挑战美国法律,那么,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将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卡恩所得到的结果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