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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每一项权利都存在滥用的可能,专利权也不例外。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有效弥补了具体法律规范的不足,并且促进了专利权保护与追求科技创新二者冲突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但是,随着很多国家不断增强反垄断方面的执法力度,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适用也面临着一定的质疑。文章主要对适用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合理性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反垄断法;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专利权;合理性
一、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定义阐述
专利权滥用是权利滥用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属于权利滥用的一个下位概念,假如以此类推,那么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则属于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专利案件中的应用这一观点便是合理的。但是事实并非这样,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属于民法法系确定下来的基本原则,可是并未从相关文献或资料中发现该原则应用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方面的实践。与此相反,英美法系没有明确规定权力滥用原则,可是却拥有许多禁止权利滥用的判例,尤其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形成了特殊的专利滥用抗辩体系。因此对于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定义解释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观点。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禁止专利权滥用的法律基础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二、适用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与其他权利不同,专利权有较高的技术性、难复制性以及与大多数利益息息相关等特性,从而过分地强调专利保护反而不利于公众利益。在现行的反垄断法体系下,仍要坚持禁止专利滥用原则的理由如下:
(一)专利权自身的属性为适用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提供合理性前提
专利权滥用是被禁止的,该基本原则是从专利自身角度来出发对专利权滥用的行为做出限制,与其他民事私权利相比来看,专利权有被滥用的极大可能。下面将对其进行逐一分析:
其一,专利权的独占性。专利权的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具体体现在下面几点:(1)专利权在成立上表现为一个发明独占一个权利。(2)在权利的内容上表现为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专利权,专利权人享有禁止其使用的权利。首先体现在适用的程序上,专利权拥有者可以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专利物品,这样专利权人的利益可以与生产的各个环节发生紧密联系;其次在专利产品类别上,专利一方面包括专利产品,同时也包括专利技术,这样专利权所控制的范围就进一步扩大。(3)滥用专利权的救济方式也不是同的,专利权被滥用以后,专利权所有人可以请求政府行政机关保护自己专利权的实施,这种救济方式的专利权因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得到固化,这样专利权的独占性在使用范围,内容上都得到充分的扩充。同时也由于国家公权力的强势保护,造成专利权高高在上,更容易被权利人滥用。
其二,专利权界定的独特性。与物权法中的物相比,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主要为智力成果,其保护对象具有天然的不可视性。这样就没有办法通过语言来定义专利权的范围,明确专利权的权利义务范围。当前许多国家都采取折衷主义原则,即通过说明书和一些图文来具体说明专利权的主要内容。这一原则决定了专利权的范围是和主观因素紧密联系的。这样很容易造成专利权定范围的模糊性,不能客观合理地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大小,此外该原则还造成了滥用行为的不确定性,造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认定的模糊性,进而也为专利权的滥用提供了可能。
其三,专利权认定的笼统性。确定专利侵犯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等同原则。但是现实中,规则所要求的“基本相同”没有明确的量化考核。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与变化都会在功能和效果方面产生较大的差异和区别。即使这样,权利人也会做出比较笼统的解决,试图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做出狭窄的解释。由于认定的模糊性导致原被告上解决方式的僵化,这样诉讼的过程就越持久,诉讼成本就会越高。由于诉讼过程时间太长,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面临暂停企业生产,改变销售计划等情况的出现。但是这种方式对权利人来讲是有利的,可以打击竞争对手,维护自己专利权所带来的独占利益。专利权的实现是以他人不擅自使用为前提的,如果滥用行为涉及到个体利益、集体利益,甚至是整个社会利益,其造成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因此,面对专利权的滥用,法律就必须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显现自己的权威与威慑力,给予权利相对人充分的抗辩权,因为当权利相对人拥有了抗辩权以后,可以制约专利权人更加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专利权,从而有效地约束滥用行为的发生。
(二)反垄断法的不完善为适用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提供合理性空间
专利权滥用理论和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存在一定的联系,这需要我们明确专利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客观联系,并运用理论和实践想结合的方法,找出专利权法与反垄断法二者相同的地方与不同的地方,进而从中发现专利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的潜在关系。
第一,从二者的相同点出发,两者追求的目的是相同的,专利法律法规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的独占垄断权,这样有利于经行技术上的创新和吸收,从而推动内部的发展和进步,这样整个社会的科学、政治经济文化都会受到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是积极向前的,那么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中的一个制度,该制度是从外因规范不合法的竞争,形成垄断的行为,这样可以维护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交易,从社会角度来讲,反垄断法和权利滥用原则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社会大众利益。所以从共性角度来看,二者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二者不会发生冲突。
第二,两者的差异性也在程度上提升了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适用的合理范围。具体表现在:
其一,与反垄断法的切入点不同。在针对专利是否违法使用的情况下,反垄断法规注重的是该行为对于市场竞争是否有不利影响,是否阻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专利权滥用原则则是从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着重于专利权的使用对是否符合于促进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反垄断法只能在专利权的使用扰乱的市场秩序时才能发挥作用,却对于专利权人对于专利的滥用问题无能为力。而此时,就需要发挥禁止专利滥用原则,从内部规范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合法合理使用。
其二,审查标准相异。专利权人只有在其行为达到操控市场,对市场秩序产生现实、紧迫的威胁时,反垄断的审查才能启动。而反观之禁止专利滥用原则,其启动的程序就简单得多,只要专权的使用违反了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即可启动对专利权人的抗辩。从逻辑上说,触犯反垄断法的专利使用行为是触犯禁止专利滥用原则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因而,对于专利权的滥用抗辩的制定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是符合现有专利法律保护体系的。
其三,启动的程序不同。第一,禁止专利滥用原则只是被告在诉讼中的防御权,只有当事人充当被告时,才能利用该原则对原告进行抗辩,但是禁止专利原则是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而一旦滥用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以之提起独立的诉讼。第二,法律后果不同,法院在审查专利垄断案件中,如果专利使用行为经审查后确认为垄断行为,原告不仅拿不到被告的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赔偿被告损失及相关费用,并且专利权的使用也将受到限制。但是,在审查专利权滥用的案件中,如果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被告提出的专利滥用抗辩事由成立,则仅会裁判专利权的专利权在该案件中无效,其法律后果只存在于个案当中,专利权的使用并不会受到限制,除非其滥用行为特别严重,无法制止。
三、结语
专利权是每一个公民享都能够行使的私权利,可是其本身也蕴含着垄断性的特点。当合理行使专利权时形成的垄断并不需要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或控制,但如果出现专利权滥用的情形,则必然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另外,通过对比分析反垄断法与专利法的共性与差异,更加证明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具有广泛且不可或缺的适用基础,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专利权;合理性
一、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定义阐述
专利权滥用是权利滥用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属于权利滥用的一个下位概念,假如以此类推,那么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则属于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专利案件中的应用这一观点便是合理的。但是事实并非这样,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属于民法法系确定下来的基本原则,可是并未从相关文献或资料中发现该原则应用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方面的实践。与此相反,英美法系没有明确规定权力滥用原则,可是却拥有许多禁止权利滥用的判例,尤其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形成了特殊的专利滥用抗辩体系。因此对于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定义解释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观点。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禁止专利权滥用的法律基础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二、适用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与其他权利不同,专利权有较高的技术性、难复制性以及与大多数利益息息相关等特性,从而过分地强调专利保护反而不利于公众利益。在现行的反垄断法体系下,仍要坚持禁止专利滥用原则的理由如下:
(一)专利权自身的属性为适用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提供合理性前提
专利权滥用是被禁止的,该基本原则是从专利自身角度来出发对专利权滥用的行为做出限制,与其他民事私权利相比来看,专利权有被滥用的极大可能。下面将对其进行逐一分析:
其一,专利权的独占性。专利权的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具体体现在下面几点:(1)专利权在成立上表现为一个发明独占一个权利。(2)在权利的内容上表现为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专利权,专利权人享有禁止其使用的权利。首先体现在适用的程序上,专利权拥有者可以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专利物品,这样专利权人的利益可以与生产的各个环节发生紧密联系;其次在专利产品类别上,专利一方面包括专利产品,同时也包括专利技术,这样专利权所控制的范围就进一步扩大。(3)滥用专利权的救济方式也不是同的,专利权被滥用以后,专利权所有人可以请求政府行政机关保护自己专利权的实施,这种救济方式的专利权因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得到固化,这样专利权的独占性在使用范围,内容上都得到充分的扩充。同时也由于国家公权力的强势保护,造成专利权高高在上,更容易被权利人滥用。
其二,专利权界定的独特性。与物权法中的物相比,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主要为智力成果,其保护对象具有天然的不可视性。这样就没有办法通过语言来定义专利权的范围,明确专利权的权利义务范围。当前许多国家都采取折衷主义原则,即通过说明书和一些图文来具体说明专利权的主要内容。这一原则决定了专利权的范围是和主观因素紧密联系的。这样很容易造成专利权定范围的模糊性,不能客观合理地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大小,此外该原则还造成了滥用行为的不确定性,造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认定的模糊性,进而也为专利权的滥用提供了可能。
其三,专利权认定的笼统性。确定专利侵犯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等同原则。但是现实中,规则所要求的“基本相同”没有明确的量化考核。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与变化都会在功能和效果方面产生较大的差异和区别。即使这样,权利人也会做出比较笼统的解决,试图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做出狭窄的解释。由于认定的模糊性导致原被告上解决方式的僵化,这样诉讼的过程就越持久,诉讼成本就会越高。由于诉讼过程时间太长,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面临暂停企业生产,改变销售计划等情况的出现。但是这种方式对权利人来讲是有利的,可以打击竞争对手,维护自己专利权所带来的独占利益。专利权的实现是以他人不擅自使用为前提的,如果滥用行为涉及到个体利益、集体利益,甚至是整个社会利益,其造成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因此,面对专利权的滥用,法律就必须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显现自己的权威与威慑力,给予权利相对人充分的抗辩权,因为当权利相对人拥有了抗辩权以后,可以制约专利权人更加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专利权,从而有效地约束滥用行为的发生。
(二)反垄断法的不完善为适用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提供合理性空间
专利权滥用理论和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存在一定的联系,这需要我们明确专利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客观联系,并运用理论和实践想结合的方法,找出专利权法与反垄断法二者相同的地方与不同的地方,进而从中发现专利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的潜在关系。
第一,从二者的相同点出发,两者追求的目的是相同的,专利法律法规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的独占垄断权,这样有利于经行技术上的创新和吸收,从而推动内部的发展和进步,这样整个社会的科学、政治经济文化都会受到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是积极向前的,那么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中的一个制度,该制度是从外因规范不合法的竞争,形成垄断的行为,这样可以维护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交易,从社会角度来讲,反垄断法和权利滥用原则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社会大众利益。所以从共性角度来看,二者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二者不会发生冲突。
第二,两者的差异性也在程度上提升了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适用的合理范围。具体表现在:
其一,与反垄断法的切入点不同。在针对专利是否违法使用的情况下,反垄断法规注重的是该行为对于市场竞争是否有不利影响,是否阻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专利权滥用原则则是从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着重于专利权的使用对是否符合于促进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反垄断法只能在专利权的使用扰乱的市场秩序时才能发挥作用,却对于专利权人对于专利的滥用问题无能为力。而此时,就需要发挥禁止专利滥用原则,从内部规范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合法合理使用。
其二,审查标准相异。专利权人只有在其行为达到操控市场,对市场秩序产生现实、紧迫的威胁时,反垄断的审查才能启动。而反观之禁止专利滥用原则,其启动的程序就简单得多,只要专权的使用违反了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即可启动对专利权人的抗辩。从逻辑上说,触犯反垄断法的专利使用行为是触犯禁止专利滥用原则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因而,对于专利权的滥用抗辩的制定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是符合现有专利法律保护体系的。
其三,启动的程序不同。第一,禁止专利滥用原则只是被告在诉讼中的防御权,只有当事人充当被告时,才能利用该原则对原告进行抗辩,但是禁止专利原则是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而一旦滥用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以之提起独立的诉讼。第二,法律后果不同,法院在审查专利垄断案件中,如果专利使用行为经审查后确认为垄断行为,原告不仅拿不到被告的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赔偿被告损失及相关费用,并且专利权的使用也将受到限制。但是,在审查专利权滥用的案件中,如果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被告提出的专利滥用抗辩事由成立,则仅会裁判专利权的专利权在该案件中无效,其法律后果只存在于个案当中,专利权的使用并不会受到限制,除非其滥用行为特别严重,无法制止。
三、结语
专利权是每一个公民享都能够行使的私权利,可是其本身也蕴含着垄断性的特点。当合理行使专利权时形成的垄断并不需要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或控制,但如果出现专利权滥用的情形,则必然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另外,通过对比分析反垄断法与专利法的共性与差异,更加证明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具有广泛且不可或缺的适用基础,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