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因此,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也是金融业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据笔者对江西省抚州市的调查显示,目前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面临了一些困难与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关键词: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配套措施
党的十八大和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来要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据笔者对江西省抚州市的调查显示,近年来抚州市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迅速,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作用开始体现,但仍面临较多的困难与问题,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有待跟进。
一、抚州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成效初显
(一)抚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迅速。对抚州市辖内8个主要农业大县的调查显示,目前各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形式主要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家庭农场、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名牌农产品生产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商贸等,经营主体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协会、农民专业户以及农民创业者、个体户等。截至2013年末,调查的抚州市8个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数为2322个,比2010年增长46.8%,其中家庭农场183个,比2010年增长181.5%,系增长最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生产总值为50.7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的40.1%。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业人数为8.1万人,带动参与生产农户28.4万人次,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7.8%。(详细见表1)表1:抚州市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情况
农民专业
合作社
(家)休闲农业
和乡村旅游
(家)特色(名牌)
农产品、
一村一品
生产基地
(个)家庭农场
(家)农民专业户
(户)农业龙头
企业
(家)农民创业
项目(个)农业专业
服务组织合计2010年504101117653961511975115822013年末656 160168183518256303782322增长(%)30.258.443.6181.530.869.553.852.946.8(二)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作用开始体现。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多数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经济主体,经济效益相对较好,信贷风险较低,成为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理想的涉农贷款对象。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贷款总量逐年增加,占涉农贷款的比重快速提升。截至2013年末,调查8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支持新型农业主体1241个,贷款余额为31.91亿元,占涉农贷款余额的19.7%,分别比2011年、2012年同期提高3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详细见表2)
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贷款服务除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占比18.3%),开办的抵押贷款业务中林权抵押业务占30.5%、存货抵押业务占22.1%,房产等固定资产抵押占41.7%,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耕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农机具抵押等贷款占比为5.7%。
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主要有,在农村布放ATM机、POS机等现代支付机具,在农村推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现代银行服务,在农村加大银行票据的推广使用力度等。对抚州市186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显示,有65.9%的表示接受了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现代银行服务,有59.7%的表示经常使用银行布放的ATM机、POS机等现代支付机具,有19.4%的表示在银行办理了银行票据业务,但仍有23.8%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为目前银行提供现代的支付结算服务手段不足。表2:抚州市县域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情况
支持项目
名称农民专业
合作社休闲农业
和乡村旅游特色(名牌)
农业产品
示范区家庭农场农民创业
项目农业专业
大户农业龙头
企业其他农业
开发项目合计支持主体
个数(个)362569331235243166551241贷款金额
(亿元)4.450.939.420.171.112.8110.272.7531.91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和银行承贷主体资格要求存在差距。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在快速发展和形成中,经营主体构成复杂,有涉农企业、农民个体户、普通农户以及农民合作社或合伙人,多数经营主体组织松散、经济地位不独立、经营证件不全,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法人登记等必要手续,缺少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未申领贷款卡等。如、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常设机构、人员、场所等,缺少固定资产抵押,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调查的抚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经济效益相对较好,是银行支农的重要服务对象,但如果按照银行标准的承贷主体资格要求,将有愈六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办理贷款业务。
(二)存在抵押担保难的瓶颈。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起步阶段,普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而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大多数办公、经营场所多是租赁方式取得,或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导致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难度较大。调查的抚州市186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82.3%的表示目前的生产经营处于成长期,需要银行的信贷支持,但最大的困难是抵押担保难,贷款成本高。
(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当前农村金融生态基础相对薄弱,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不能满足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需求。一是土地、财产等农村产权流转所需的评估、登记、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缺乏,相关专业人员匮乏,缺少统一的操作标准和工作机制,使得农村依法可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面临抵押、处置及变现难。二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涉农信用等级评定,农村经营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共享,信贷主体的信用价值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受信息不对称的制约,金融机构信息来源比较单一,难以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销、成本、市场、盈利及风险等全面信息。无法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和风险状况进行全程跟踪。这些制约因素严重阻碍了金融信贷的投入。
(四)有针对性的金融创新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产物,因此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发生了四个方面的转变,即,需求主体由个体向组织转变、资金需求量由小额向大额转变、资金需求期限由短期向长期转变、服务需求由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目前金融机构围绕这种变化开展的金融创新不足,能够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及用途等方面需求的金融产品缺乏,相关的金融服务流程和方式也没有相应的加以改变。调查的抚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78.1%认为当前与其相配套的金融服务存在不足,不能满足需求。
(五)有效的支持政策措施缺乏。当前各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认识仍停留在认识的阶段,切实有效的支持政策措施缺乏。地方政府没有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资格认定、财税支持、风险补偿、政策性保险以及开发用地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支持措施。金融系统也没有出台自上而下的指导性政策措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求的认识和研究不足,联系沟通机制缺乏,同时还存在对基层信贷网点信贷控制过严、贷款利率执行偏高、手续繁复、隐性费用高等问题。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化发展。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管理,从规范章程和制度、股金设置、工商登记、组织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机制,重点扶持提升产业规模、品牌效应、带动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吸引力。
(二)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尽快完善农村财产法律法规,尽早实现集体财产分权、农村住宅有权、土地流转授权的“三权”有法有规可依。加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集体用地抵押登记、产权交易市场、司法实践等方面探索。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组织机构。
(三)出台相关具体金融支持措施。出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同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类指引,确定金融应重点支持的对象范畴。对涉农金融业务实施差异化政策,降低涉农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减免县域内涉农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所得税,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新设分支机构,培育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对一定规模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现行风险资本权重0.5倍系数计量,对涉农贷款不纳入存贷比限额管理,适当提高对拨备率和不良率的容忍度。
(四)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银行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设立专门的现代农业企业兼并重组专项基金,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发行现代农业专项支持债、金融债,引入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风险补偿机制。加大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覆盖范围,鼓励创新发展商业性涉农保险业务,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政银合作,由政府出资设立现代农业风险分担基金,分担涉农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配套措施
党的十八大和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来要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据笔者对江西省抚州市的调查显示,近年来抚州市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迅速,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作用开始体现,但仍面临较多的困难与问题,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有待跟进。
一、抚州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成效初显
(一)抚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迅速。对抚州市辖内8个主要农业大县的调查显示,目前各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形式主要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家庭农场、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名牌农产品生产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商贸等,经营主体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协会、农民专业户以及农民创业者、个体户等。截至2013年末,调查的抚州市8个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数为2322个,比2010年增长46.8%,其中家庭农场183个,比2010年增长181.5%,系增长最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生产总值为50.7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的40.1%。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业人数为8.1万人,带动参与生产农户28.4万人次,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7.8%。(详细见表1)表1:抚州市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情况
农民专业
合作社
(家)休闲农业
和乡村旅游
(家)特色(名牌)
农产品、
一村一品
生产基地
(个)家庭农场
(家)农民专业户
(户)农业龙头
企业
(家)农民创业
项目(个)农业专业
服务组织合计2010年504101117653961511975115822013年末656 160168183518256303782322增长(%)30.258.443.6181.530.869.553.852.946.8(二)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作用开始体现。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多数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经济主体,经济效益相对较好,信贷风险较低,成为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理想的涉农贷款对象。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贷款总量逐年增加,占涉农贷款的比重快速提升。截至2013年末,调查8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支持新型农业主体1241个,贷款余额为31.91亿元,占涉农贷款余额的19.7%,分别比2011年、2012年同期提高3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详细见表2)
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贷款服务除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占比18.3%),开办的抵押贷款业务中林权抵押业务占30.5%、存货抵押业务占22.1%,房产等固定资产抵押占41.7%,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耕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农机具抵押等贷款占比为5.7%。
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主要有,在农村布放ATM机、POS机等现代支付机具,在农村推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现代银行服务,在农村加大银行票据的推广使用力度等。对抚州市186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显示,有65.9%的表示接受了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现代银行服务,有59.7%的表示经常使用银行布放的ATM机、POS机等现代支付机具,有19.4%的表示在银行办理了银行票据业务,但仍有23.8%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为目前银行提供现代的支付结算服务手段不足。表2:抚州市县域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情况
支持项目
名称农民专业
合作社休闲农业
和乡村旅游特色(名牌)
农业产品
示范区家庭农场农民创业
项目农业专业
大户农业龙头
企业其他农业
开发项目合计支持主体
个数(个)362569331235243166551241贷款金额
(亿元)4.450.939.420.171.112.8110.272.7531.91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和银行承贷主体资格要求存在差距。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在快速发展和形成中,经营主体构成复杂,有涉农企业、农民个体户、普通农户以及农民合作社或合伙人,多数经营主体组织松散、经济地位不独立、经营证件不全,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法人登记等必要手续,缺少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未申领贷款卡等。如、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常设机构、人员、场所等,缺少固定资产抵押,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调查的抚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经济效益相对较好,是银行支农的重要服务对象,但如果按照银行标准的承贷主体资格要求,将有愈六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办理贷款业务。
(二)存在抵押担保难的瓶颈。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起步阶段,普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而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大多数办公、经营场所多是租赁方式取得,或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导致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难度较大。调查的抚州市186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82.3%的表示目前的生产经营处于成长期,需要银行的信贷支持,但最大的困难是抵押担保难,贷款成本高。
(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当前农村金融生态基础相对薄弱,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不能满足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需求。一是土地、财产等农村产权流转所需的评估、登记、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缺乏,相关专业人员匮乏,缺少统一的操作标准和工作机制,使得农村依法可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面临抵押、处置及变现难。二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涉农信用等级评定,农村经营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共享,信贷主体的信用价值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受信息不对称的制约,金融机构信息来源比较单一,难以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销、成本、市场、盈利及风险等全面信息。无法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和风险状况进行全程跟踪。这些制约因素严重阻碍了金融信贷的投入。
(四)有针对性的金融创新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产物,因此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发生了四个方面的转变,即,需求主体由个体向组织转变、资金需求量由小额向大额转变、资金需求期限由短期向长期转变、服务需求由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目前金融机构围绕这种变化开展的金融创新不足,能够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及用途等方面需求的金融产品缺乏,相关的金融服务流程和方式也没有相应的加以改变。调查的抚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78.1%认为当前与其相配套的金融服务存在不足,不能满足需求。
(五)有效的支持政策措施缺乏。当前各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认识仍停留在认识的阶段,切实有效的支持政策措施缺乏。地方政府没有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资格认定、财税支持、风险补偿、政策性保险以及开发用地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支持措施。金融系统也没有出台自上而下的指导性政策措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求的认识和研究不足,联系沟通机制缺乏,同时还存在对基层信贷网点信贷控制过严、贷款利率执行偏高、手续繁复、隐性费用高等问题。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化发展。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管理,从规范章程和制度、股金设置、工商登记、组织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机制,重点扶持提升产业规模、品牌效应、带动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吸引力。
(二)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尽快完善农村财产法律法规,尽早实现集体财产分权、农村住宅有权、土地流转授权的“三权”有法有规可依。加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集体用地抵押登记、产权交易市场、司法实践等方面探索。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组织机构。
(三)出台相关具体金融支持措施。出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同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类指引,确定金融应重点支持的对象范畴。对涉农金融业务实施差异化政策,降低涉农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减免县域内涉农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所得税,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新设分支机构,培育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对一定规模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现行风险资本权重0.5倍系数计量,对涉农贷款不纳入存贷比限额管理,适当提高对拨备率和不良率的容忍度。
(四)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银行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设立专门的现代农业企业兼并重组专项基金,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发行现代农业专项支持债、金融债,引入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风险补偿机制。加大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覆盖范围,鼓励创新发展商业性涉农保险业务,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政银合作,由政府出资设立现代农业风险分担基金,分担涉农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