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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滥用信息网络安全相关设备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但相关立法没有及时发展起来.使用改号软件实施欺骗活动的,应以其目的行为性质认定整个行为的性质,但改号软件的制作、销售者不可能与使用者构成共犯,也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故意制作、传播信息网络安全相关设备的行为虽然不直接破坏信息网络安全,但是它对网络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国应规定故意制作、传播信息网络安全相关设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