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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回汉民族因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的差异,乡村回汉混居区民族纠纷时有发生。妥善处置乡村回汉民族纠纷,是基层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构建和谐的乡村回汉民族关系,应发挥党委、政府领导作用,建立处理民族纠纷的调控机制,畅通渠道,多管齐下抓预防,加强民族政策宣传,以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民族团结。并加强干警队伍建设。
关键词 和谐关系 基层公安机关 民族政策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实现这一目标基本保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主力的公安机关,被赋予了更高的要求。少数民族与汉族混居地区的基层公安机关肩负着改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责任更为重大。笔者试图对基层公安机关妥善处置乡村回汉民族纠纷谈几点粗浅识。
一、乡村回汉民族混居区矛盾纠纷的主要形式
回、汉两个民族因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差异,乡村民众冲突时有发生。据统计,河南省民族纠纷问题95%以上发生在回、汉之间,外省(自治区)、市的回、汉民众纠纷也时而影响河南。因此,妥善处置乡村回汉民众纠纷,是新时期基层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乡村回汉民族纠纷依然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互联网等媒体宣传不当而引发纠纷。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各种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新闻媒体所发布的信息如果出现歧视回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内容,会伤害到回族群众感情并引发纠纷,甚至导致事件升级。
2、回汉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差异引发纠纷。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中部分工作人员对回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缺乏了解,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因此引发矛盾纠纷。
3、“羊吃青”引起的回汉矛盾纠纷。在回汉混居乡村地区,回族群众主要以养殖业为主,冬春季牲畜草粮不足,野外放牛羊容易进入麦地进食、践踏,与庄稼的主人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双方人员聚集、对峙
4、因资源开发而引发的回汉群体性事件。由于相关政策的不完善,回汉民族混居区的土地开发、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改造等,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当地回族群众切身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的矛盾纠纷日趋增多,成为影响回汉民族关系的新问题。
5、由商业活动引发的纠纷。善于经商是回族的文化传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回族群众外出经商逐年增多,部分经营活动违反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极易与当地城管、工商部门和群众发生矛盾纠纷。
6、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引发矛盾纠纷。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意外事件,极易使当事的回族群众及其亲属在思想上、心理上、情绪上造成某种程度的失衡,而这种情绪如果得不到疏导或调适,就可能演变成为极端行为,从而引发群众围堵道路、围堵企事业单位的群体性事件
二、妥善处置乡村回汉纠纷的体会
乡村回汉纠纷与冲突,既有民族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差异的因素,也是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不可避免的现象。妥善处置好乡村回汉民众纠纷,不仅可以增进回汉群众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更重要的在于能够建构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我们认为处置好乡村回汉民众纠纷应做到以几点:
1、发挥党委、政府领导作用,基层派出所当好参谋和助手,多措并举抓调处。一是构建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处理民族纠纷的调控机制。党委、政府协调建立民族纠纷处置领导机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联动的大调解网络,完善矛盾调处和群众权益保障制度;二是及时、准确地做好矛盾纠纷的掌控和化解。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启动联动调解机制,正确把握事态发展方向。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有理、有节地运用好法、理、情、俗的关系,对起因简单、发生突然、后果轻微的纠纷,快调查、快取证,在分清责任的同时,当场进行调解,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三是选择德高望重的族长、在回族同胞中地位高、有声望、懂法律法规的人作为联系人和协调员,参与公安机关调处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协调能力。四是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正确引导。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妥善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畅通渠道,多管齐下抓预防。要根据本地实际,畅通“3个”渠道,狠抓回汉矛盾排查、预防。一是“寺管会”。清真寺是回族群众从事宗教活动的主要场所,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作为信教群众的重要服务机构,在回族同胞中享有较高威望。因此,要经常与寺管会人员沟通,密切配合寺管会,时刻关注和了解影响民族团结和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为矛盾纠纷的化解赢得了主动。二是“主嘛日”。每周五是全体穆斯林群众到清真寺做礼拜的重要节日,要在确保不干扰和影响回族群众正常礼拜的前提下,把“主嘛日”作为信访信息排查的主要渠道,以“主嘛日”为信息中转站,形成了乡、村、组、户四级舆情传递网络,确保第一时间了解掌控矛盾纠纷,第一时间介入化解。三是“民调会”。利用民调会成员生产生活在一线,接触人员点多、面广,搜集信息及时、全面的优势,在传统节假日、农忙季节,充分发挥各村民调会成员职能作用,力争最短时间上报信访苗头,最快速度消灭矛盾纠纷隐患。
3、加强宣传,强化引导抓教育。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宣传栏、标语等方式向广大回民群众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特别是利用主嘛日及开斋节、宰生节等主要宗教节日,通过送法律进清真寺等活动,将普法与教义教规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阿訇传道、讲经的作用,使回族群众充分认识法律公平正义、和谐共处、宽容礼让,是伊斯兰教的优秀文化,引导他们树立“和谐”、“守法”、“谦让”等理念,在潜移默化中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守法律法规。
处理乡村回汉民族纠纷是一项政策性强、思想工作任务重、牵扯面大的工作,若处置稍有不当,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处理乡村回汉纠纷时,要力争做到: 首先,头脑要冷静。回汉之间的矛盾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思想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首先要保持冷静的头脑,通过劝说、调解等“软”办法使矛盾双方冷静下来。工作中不要怕反复、怕麻烦,要多动嘴、多跑腿,注重各方协调、磋商,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切忌态度生硬、粗暴、武断行事。
其次,处理要稳妥。乡村回汉民族纠纷存在突发性、连锁性和蔓延性的特点,要尽量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一旦问题出现,要坚决做到“小事抓紧,严控范围;釜底抽薪,化解为本;行不离法,定性要准;头脑宜冷,处理妥稳”,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目的。
其三、尺度要讲究。在处理回汉民族矛盾纠纷中,在法律面前要一律平等,没有特殊公民,谁触犯法律法规,都要受到制裁。不要轻易“带帽”定性,头脑不可发热,要让当事者头脑冷静,办案人头脑清醒,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待事态冷下来之后,根据有关法律尽快调解处理,。
其四,方法要灵活。在处理回汉民族矛盾纠纷时,不要纠缠细枝末节,要讲原则,讲大局,要吃透情况,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向,教育矛盾双方互谦互让,顾大局、识大体。对一般性问题,不能硬往民族矛盾上扯,更不能人为地把不同民族的个别公民之间的一般性问题上升到民族矛盾上来。要坚持“三是”“五不”原则,即: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是民族问题不要随便往民族问题上扯;不得把个人和局部的矛盾说成是民族纠纷;是哪里的问题,就在哪里解决,不扩散,不升级,依靠当地政府解决;要教育群众对外地发生的涉及回汉之间纠纷的事件做到“不听、不信、不传、不声援、不介入”。
三、构建乡村回汉和谐民族关系的思考
笔者结合基层公安工作实践,对构建新时期乡村回汉民族和谐关系有以下几点思考:
1、加强民族政策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政治保障。要在乡村回汉民族群众中大力宣传民族政策、法规,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为基础,结合有关法规,深入开展民族法制教育,切实把加强回汉民族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开展民族政策教育要有形化、具体化,改变会议化、标语化的旧工作模式。
2、广泛开展文化宣教。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要在回族群众中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宣传,鼓励回族群众积极学习回族优秀文化,发扬伊斯兰教顺从、爱国、和平、协商、诚信、团结、宽恕、公正、行善、求知等传统美德,自觉抵制个别“文盲、法盲、教盲”所做的有损民族形象的言行,树立自尊、自强、自爱的民族精神,不封闭、不排外、不保守、兼收并蓄,和谐共生。
3、以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民族团结。发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根本。回族干部群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观念和行动上跳出小圈子,跨入大市场,充分发挥民族文化优势,瞄准大市场、洋市场,突出特色,强化工艺,扩大规模,大力发展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和拳头产品。
4、提高处理问题水平。处理乡村回汉民族矛盾纠纷时方法要灵活,在讲原则、讲大局的基础上,把握好解决问题的尺度。要,善于运用法律、调解、说服等方式、方法,妥善处置回汉民族矛盾纠纷。
5、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增加公安机关基层所队一线单位回族民警的数量同时,在招录公务员、警察的计划中适当提高回族民警的比例,为构建回汉民族和谐共处、共谋发展打好基础。□
(作者: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派出所,主要从事基层公安工作)
关键词 和谐关系 基层公安机关 民族政策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实现这一目标基本保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主力的公安机关,被赋予了更高的要求。少数民族与汉族混居地区的基层公安机关肩负着改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责任更为重大。笔者试图对基层公安机关妥善处置乡村回汉民族纠纷谈几点粗浅识。
一、乡村回汉民族混居区矛盾纠纷的主要形式
回、汉两个民族因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差异,乡村民众冲突时有发生。据统计,河南省民族纠纷问题95%以上发生在回、汉之间,外省(自治区)、市的回、汉民众纠纷也时而影响河南。因此,妥善处置乡村回汉民众纠纷,是新时期基层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乡村回汉民族纠纷依然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互联网等媒体宣传不当而引发纠纷。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各种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新闻媒体所发布的信息如果出现歧视回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内容,会伤害到回族群众感情并引发纠纷,甚至导致事件升级。
2、回汉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差异引发纠纷。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中部分工作人员对回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缺乏了解,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因此引发矛盾纠纷。
3、“羊吃青”引起的回汉矛盾纠纷。在回汉混居乡村地区,回族群众主要以养殖业为主,冬春季牲畜草粮不足,野外放牛羊容易进入麦地进食、践踏,与庄稼的主人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双方人员聚集、对峙
4、因资源开发而引发的回汉群体性事件。由于相关政策的不完善,回汉民族混居区的土地开发、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改造等,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当地回族群众切身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的矛盾纠纷日趋增多,成为影响回汉民族关系的新问题。
5、由商业活动引发的纠纷。善于经商是回族的文化传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回族群众外出经商逐年增多,部分经营活动违反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极易与当地城管、工商部门和群众发生矛盾纠纷。
6、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引发矛盾纠纷。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意外事件,极易使当事的回族群众及其亲属在思想上、心理上、情绪上造成某种程度的失衡,而这种情绪如果得不到疏导或调适,就可能演变成为极端行为,从而引发群众围堵道路、围堵企事业单位的群体性事件
二、妥善处置乡村回汉纠纷的体会
乡村回汉纠纷与冲突,既有民族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差异的因素,也是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不可避免的现象。妥善处置好乡村回汉民众纠纷,不仅可以增进回汉群众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更重要的在于能够建构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我们认为处置好乡村回汉民众纠纷应做到以几点:
1、发挥党委、政府领导作用,基层派出所当好参谋和助手,多措并举抓调处。一是构建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处理民族纠纷的调控机制。党委、政府协调建立民族纠纷处置领导机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联动的大调解网络,完善矛盾调处和群众权益保障制度;二是及时、准确地做好矛盾纠纷的掌控和化解。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启动联动调解机制,正确把握事态发展方向。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有理、有节地运用好法、理、情、俗的关系,对起因简单、发生突然、后果轻微的纠纷,快调查、快取证,在分清责任的同时,当场进行调解,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三是选择德高望重的族长、在回族同胞中地位高、有声望、懂法律法规的人作为联系人和协调员,参与公安机关调处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协调能力。四是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正确引导。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妥善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畅通渠道,多管齐下抓预防。要根据本地实际,畅通“3个”渠道,狠抓回汉矛盾排查、预防。一是“寺管会”。清真寺是回族群众从事宗教活动的主要场所,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作为信教群众的重要服务机构,在回族同胞中享有较高威望。因此,要经常与寺管会人员沟通,密切配合寺管会,时刻关注和了解影响民族团结和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为矛盾纠纷的化解赢得了主动。二是“主嘛日”。每周五是全体穆斯林群众到清真寺做礼拜的重要节日,要在确保不干扰和影响回族群众正常礼拜的前提下,把“主嘛日”作为信访信息排查的主要渠道,以“主嘛日”为信息中转站,形成了乡、村、组、户四级舆情传递网络,确保第一时间了解掌控矛盾纠纷,第一时间介入化解。三是“民调会”。利用民调会成员生产生活在一线,接触人员点多、面广,搜集信息及时、全面的优势,在传统节假日、农忙季节,充分发挥各村民调会成员职能作用,力争最短时间上报信访苗头,最快速度消灭矛盾纠纷隐患。
3、加强宣传,强化引导抓教育。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宣传栏、标语等方式向广大回民群众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特别是利用主嘛日及开斋节、宰生节等主要宗教节日,通过送法律进清真寺等活动,将普法与教义教规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阿訇传道、讲经的作用,使回族群众充分认识法律公平正义、和谐共处、宽容礼让,是伊斯兰教的优秀文化,引导他们树立“和谐”、“守法”、“谦让”等理念,在潜移默化中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守法律法规。
处理乡村回汉民族纠纷是一项政策性强、思想工作任务重、牵扯面大的工作,若处置稍有不当,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处理乡村回汉纠纷时,要力争做到: 首先,头脑要冷静。回汉之间的矛盾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思想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首先要保持冷静的头脑,通过劝说、调解等“软”办法使矛盾双方冷静下来。工作中不要怕反复、怕麻烦,要多动嘴、多跑腿,注重各方协调、磋商,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切忌态度生硬、粗暴、武断行事。
其次,处理要稳妥。乡村回汉民族纠纷存在突发性、连锁性和蔓延性的特点,要尽量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一旦问题出现,要坚决做到“小事抓紧,严控范围;釜底抽薪,化解为本;行不离法,定性要准;头脑宜冷,处理妥稳”,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目的。
其三、尺度要讲究。在处理回汉民族矛盾纠纷中,在法律面前要一律平等,没有特殊公民,谁触犯法律法规,都要受到制裁。不要轻易“带帽”定性,头脑不可发热,要让当事者头脑冷静,办案人头脑清醒,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待事态冷下来之后,根据有关法律尽快调解处理,。
其四,方法要灵活。在处理回汉民族矛盾纠纷时,不要纠缠细枝末节,要讲原则,讲大局,要吃透情况,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向,教育矛盾双方互谦互让,顾大局、识大体。对一般性问题,不能硬往民族矛盾上扯,更不能人为地把不同民族的个别公民之间的一般性问题上升到民族矛盾上来。要坚持“三是”“五不”原则,即: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是民族问题不要随便往民族问题上扯;不得把个人和局部的矛盾说成是民族纠纷;是哪里的问题,就在哪里解决,不扩散,不升级,依靠当地政府解决;要教育群众对外地发生的涉及回汉之间纠纷的事件做到“不听、不信、不传、不声援、不介入”。
三、构建乡村回汉和谐民族关系的思考
笔者结合基层公安工作实践,对构建新时期乡村回汉民族和谐关系有以下几点思考:
1、加强民族政策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政治保障。要在乡村回汉民族群众中大力宣传民族政策、法规,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为基础,结合有关法规,深入开展民族法制教育,切实把加强回汉民族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开展民族政策教育要有形化、具体化,改变会议化、标语化的旧工作模式。
2、广泛开展文化宣教。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要在回族群众中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宣传,鼓励回族群众积极学习回族优秀文化,发扬伊斯兰教顺从、爱国、和平、协商、诚信、团结、宽恕、公正、行善、求知等传统美德,自觉抵制个别“文盲、法盲、教盲”所做的有损民族形象的言行,树立自尊、自强、自爱的民族精神,不封闭、不排外、不保守、兼收并蓄,和谐共生。
3、以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民族团结。发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根本。回族干部群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观念和行动上跳出小圈子,跨入大市场,充分发挥民族文化优势,瞄准大市场、洋市场,突出特色,强化工艺,扩大规模,大力发展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和拳头产品。
4、提高处理问题水平。处理乡村回汉民族矛盾纠纷时方法要灵活,在讲原则、讲大局的基础上,把握好解决问题的尺度。要,善于运用法律、调解、说服等方式、方法,妥善处置回汉民族矛盾纠纷。
5、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增加公安机关基层所队一线单位回族民警的数量同时,在招录公务员、警察的计划中适当提高回族民警的比例,为构建回汉民族和谐共处、共谋发展打好基础。□
(作者: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派出所,主要从事基层公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