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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2后,至1993年国务院批转司法部《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之前,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既积极又稳妥,突出特点是渐进性。主要表现在:一、由于律师制度恢复之后,全国律师工作机构是清一色的国办所(当时称法律顾问处),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职数由国家编制部门批准和审定,律师工作人员享有国家政定于密受伤,由国家人事部门管理,业务经费来源主渠道是地6财政。为了调动律师工作人员积极性,改更是从财务管理积8配入手的,在财务管理上,刘于收大于天,目业务收入较稳定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