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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切实改进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更好地发挥引导基金对支持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的作用等一系列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并尽快发布具体政策措施,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可以预见,我国各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迎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
作为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资主体、投资方式、投资目标决定了创业投资资源的配置应该由市场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点毫无疑义。创业投资是支持创新创业、助推实体经济的重要资本力量,其投资对象主要是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技术、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投资具有涉及面广、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且与政府的产业政策目标和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致性,因此,在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同样不可或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历程证明,政府的作用可以体现在通过各类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加以扶持、促进和规范,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即是其中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充分发挥创投引导基金的作用,需要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坚持并有效地实现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创投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顾名思义,必须发挥其“引导”作用。
具体来说,一是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行业,这有利于扩大创业投资募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的集聚度和投资效益。在这一点上,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引导基金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类型资金所不可替代的;二是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向高新行业、新兴产业、中小微创业创新企业,为实现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型和升级提供资本保障;三是引导创业投资向创新型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更多投向早期的、初创期的创新项目,改变以往集中关注成熟期、IPO前期项目的局面,真正让创业投资回归发现价值、提升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价值投资本源;四是引导创业投资对中西部地区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项目的投资,改变目前创业投资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的资金格局。实际上,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不可能再走资源驱动的道路,同样需要创新驱动,需要创业投资的支持。如果各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能真正发挥上述四个“引导”作用,对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资源优化配置无疑是一个重大贡献。
第二,继续扩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我国自2002年第一只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成立以来,特别是2008年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之后,各地各级政府的创投引导基金迅速发展。目前,除个别省份之外,省一级和部分副省级、地级城市的政府,甚至一些县级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设立了创投引导基金。据估算,全国各级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总规模已近人民币800亿元,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的出资,还有少量是与政策性银行的联合出资。从总体上看,虽然目前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总规模有很大增长,其放大效应也已经引导了数千亿元社会资金,但与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担负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任务相比,与高新行业、新兴产业中一大批急需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的需求相比,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总量还是太小,资金渠道也还太窄。5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成倍扩大中央财政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重要决策,将为推进各级政府、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实际措施,共同扩大创投引导基金规模发挥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切实改进和完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实现引导基金的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作为以基金方式运作的财政资金,创投引导基金是我国财政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方式的创新性改革,与过去对所支持的企业采取的直接拨款投资、补贴投资、贴息投资等无偿使用方式不同。基金投资的有偿性决定其必须按照市场化方式来运作,包括对引导基金所投创投基金团队、业绩的尽调筛选,投资的组合分配和风险管理,对创投基金日常运作的监控等各个环节进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等,以切实保障投资人的权益。政府作为出资主体,需要依照协议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要真正实现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就要协调好引导基金目标的政策性与运作的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选择好创投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目前全国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模式各不相同,有政府直接设立事业单位或管理公司来运作的,也有委托地方国资平台或创投机构来运作的,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委托专业化的创投母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模式。政府创投引导基金本身属于被称为“基金的基金”的母基金,与近几年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专业化细分而发展起来的市场化母基金有许多共同之处。选择拥有丰富的母基金管理经验的市场化母基金管理机构来对政府创投引导基金进行管理,不仅有利于真正实现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目标,也有利于加速我国创投行业市场化母基金的发展。
作为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资主体、投资方式、投资目标决定了创业投资资源的配置应该由市场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点毫无疑义。创业投资是支持创新创业、助推实体经济的重要资本力量,其投资对象主要是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技术、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投资具有涉及面广、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且与政府的产业政策目标和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致性,因此,在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同样不可或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历程证明,政府的作用可以体现在通过各类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加以扶持、促进和规范,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即是其中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充分发挥创投引导基金的作用,需要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坚持并有效地实现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创投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顾名思义,必须发挥其“引导”作用。
具体来说,一是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行业,这有利于扩大创业投资募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的集聚度和投资效益。在这一点上,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引导基金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类型资金所不可替代的;二是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向高新行业、新兴产业、中小微创业创新企业,为实现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型和升级提供资本保障;三是引导创业投资向创新型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更多投向早期的、初创期的创新项目,改变以往集中关注成熟期、IPO前期项目的局面,真正让创业投资回归发现价值、提升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价值投资本源;四是引导创业投资对中西部地区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项目的投资,改变目前创业投资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的资金格局。实际上,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不可能再走资源驱动的道路,同样需要创新驱动,需要创业投资的支持。如果各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能真正发挥上述四个“引导”作用,对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资源优化配置无疑是一个重大贡献。
第二,继续扩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我国自2002年第一只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成立以来,特别是2008年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之后,各地各级政府的创投引导基金迅速发展。目前,除个别省份之外,省一级和部分副省级、地级城市的政府,甚至一些县级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设立了创投引导基金。据估算,全国各级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总规模已近人民币800亿元,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的出资,还有少量是与政策性银行的联合出资。从总体上看,虽然目前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总规模有很大增长,其放大效应也已经引导了数千亿元社会资金,但与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担负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任务相比,与高新行业、新兴产业中一大批急需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的需求相比,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总量还是太小,资金渠道也还太窄。5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成倍扩大中央财政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重要决策,将为推进各级政府、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实际措施,共同扩大创投引导基金规模发挥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切实改进和完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实现引导基金的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作为以基金方式运作的财政资金,创投引导基金是我国财政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方式的创新性改革,与过去对所支持的企业采取的直接拨款投资、补贴投资、贴息投资等无偿使用方式不同。基金投资的有偿性决定其必须按照市场化方式来运作,包括对引导基金所投创投基金团队、业绩的尽调筛选,投资的组合分配和风险管理,对创投基金日常运作的监控等各个环节进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等,以切实保障投资人的权益。政府作为出资主体,需要依照协议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要真正实现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就要协调好引导基金目标的政策性与运作的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选择好创投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目前全国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模式各不相同,有政府直接设立事业单位或管理公司来运作的,也有委托地方国资平台或创投机构来运作的,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委托专业化的创投母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模式。政府创投引导基金本身属于被称为“基金的基金”的母基金,与近几年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专业化细分而发展起来的市场化母基金有许多共同之处。选择拥有丰富的母基金管理经验的市场化母基金管理机构来对政府创投引导基金进行管理,不仅有利于真正实现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目标,也有利于加速我国创投行业市场化母基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