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处罚之否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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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原則最基本的法理要求,即定罪处罚应该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间接处罚现象。间接处罚与责任主义原则相背离,并超出了犯罪构成理论评价罪责的机能,使刑罚处罚范围发生人为的扩大。故应该对间接处罚进行彻底的否定,并杜绝其在量刑中出现。
  【关键词】间接处罚;否定性;罪刑法定;责任主义
  一、间接处罚概述
  (一)间接处罚的由来及表现形式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关键环节之一,它决定着犯罪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量刑的内涵是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并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进行刑罚裁量。对于量刑而言,量刑情节与量刑是否适当、准确关系紧密,量刑情节的合理选择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刑罚裁量的正确与公正。
  量刑情节可以认定为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①在刑事案件中,案件事实繁多,但是并非所有案件事实都能被认定为量刑情节。从实践中来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且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成立。但犯罪过程错综复杂,行为人除了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外,可能还存在其他行为导致某些违法事实或结果的产生,然而依刑法规定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或者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即使我国刑法规范阻止,但行为人不存在责任的结果。如果将前述事实作为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便会构成与我国刑法规范相背离的间接处罚。例如:甲过失导致了乙的死亡,但情节较轻,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处以较轻的刑罚。但是,乙母在知晓乙死亡的消息后,因难以承受失去独子的痛苦而厌世自杀。此时如果将乙母自杀的结果作为对甲从重量刑情节,便成立间接处罚。综上,间接处罚的表现形式是“将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结果等)以及犯罪人没有责任的违法事实,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②
  (二)间接处罚的一般性征分析
  首先,间接处罚的对象必须是案件中存在的事实,但不是独立存在的案件事实,而是由犯罪人的行为引起的违法事实。其一般表现为某些行为或结果等;其次,审判人员在量刑过程中将上述事实认定为从重量刑情节,从而导致间接处罚;再次,构成间接处罚的量刑情节,不是刑法规范禁止的事实,即刑法并没有规定其应受到刑罚处罚。同时也不是行为人有责任的违法事实,因为行为人必须在具有犯罪构成要求的有责性前提下,行为造成的结果才能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最后,间接处罚的最后结果是使本不应受刑法责难的案件事实加之于行为人,导致其承担不合理的刑罚。
  二、间接处罚之否定评价
  (一)间接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条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定罪和处刑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其在量刑方面的基本要求包括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是指立法者必须具体明确地规定刑法法规的内容,此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罪刑规范适用的对象之可预期和明确,明确性的原理不仅适用于犯罪,而且适用于刑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则是要求不得处罚不需要进行刑罚非难的行为,例如轻微违法行为或欠缺归责条件的行为。间接处罚的对象如果独立的看,并不具有进行刑罚非难的基本条件,仅因行为人的某些行为或者由此产生的某些结果附随于犯罪行为存在而对其进行刑罚处罚,无疑违背了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的原则。同时,由于间接处罚对象的不可预期性,这与刑罚法规明确性原则也相抵触。故本质上,间接处罚扩大了刑罚的处罚范围,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二)间接处罚背离责任主义原则
  责任主义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并称为现代国家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责任主义刑法强调,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事实归责于行为人,必须以行为人对此等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等值得非难的罪过为条件。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也没有刑罚。③如前所述,能够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有责地造成的结果。当行为人对从重量刑情节的结果,主观心态上既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时,对其进行刑罚责难便会构成间接处罚。鉴于此,笔者认为间接处罚忽视了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时所必须的责任要素,背离了“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得作为犯罪处罚”的责任主义精神,故应予否定。
  (三)间接处罚超出了犯罪构成理论评价罪责的范围
  要对犯罪人进行量刑,必须以犯罪构成为评价标准先裁量法定刑,后考虑其他量刑情节,最终确定宣告刑。质言之,刑罚可以进行评价的行为和结果必须满足犯罪构成成立的基本要件,或者说应在构成要件该当的基本范围之内。如本文案例中,甲过失造成了乙的死亡,这已经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如果将乙母因悲伤过度自杀这一结果作为对甲从重量刑情节则有违罪刑均衡。因为乙母的死亡并不能反映出甲的罪责程度,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结果并不包括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该当内容中,从而切断了刑罚与甲行为之间的直接相关性。因此,笔者认为量刑情节的成立应以犯罪构成要件内容为前提,如果将罪刑规范并不否定的结果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已经超出了犯罪构成理论评价罪责的范围,会丧失犯罪构成理论对定罪量刑的制约,进而导致刑罚滥用的恶果。
  间接处罚是一种严重侵犯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当扩大刑罚处罚范围的现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完善我国刑法的量刑机制,审判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应该彻底摒弃和消除间接处罚行为。
  注 释:
  ①赵秉志.刑罚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75.
  ②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10.
  ③梁根林.责任主义原则及其例外[J].清华法学,2009(2).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基础理论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张明楷.刑法学[M].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曾粤兴,蒋涤非.毒品犯罪若干刑罚问题新议[J].北方法学,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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