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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形成于法律经验主义时期,法律经验主义对立法实践基础之强调使其采取了分散立法模式,导致了政府采购立法高成本和无收益,并为司法不公和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留有空间。今天,当法律经验主义向法律理念主义转变时,法律理念主义对法律自身品格之突出尤其是对其法律一致性的要求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和谐需求必然使政府采购立法走向统一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