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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庞大的社会人才需求为我们高校的人才培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近些年来由于高校的扩大招生,使得更多的青年人得以有机会接受更好的高等教育,逐渐增多的学生数量也为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问题。从当前情况来看,国家的政府干预与高校的自主办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之所在。本文尝试从当前我国高校自主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解决策略方面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 高校自主办学 政府宏观管理 策略
近些年来,全国部分高校逐渐开始尝试走不同形式的自主办学道路,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是相当的棘手,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侧重并提出要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高校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给养,若离开社会的广泛支持则难以生存和发展,因此,高校的发展对于社会支持的依赖也已经根深蒂固,。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却扮演着协调和保护者的重要角色。政府所发挥的作用对高校的自主办学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政府的宏观管理也可说是高校自主办学必不可少的重要外部因素。此外,高等教育的多元化发展也促使政府对其规定的政策逐渐增加,而这种“控制”则又不能真正突出高校办学的“自主”,因此,怎样协调者二者的关系,高校又怎样在此基础上更好的开展自主办学,成为我们在新时期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国高校自主办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自身缺少必要的约束力。
随着我国高等学校办学规模不断的扩大,许多学校在教学条件、师资配备等多方面承受着办学经费的巨大压力。为了解决生存危机并更好的促进自身的发展,部分高校相继出现了一系列的资金信贷问题。部分高校为了追逐经济效益而违背了教育其本职工作原则,招生宣传不实与失信、违规办学等等不良行为已经严重的干扰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正常秩序。甚至一些地区曾多次出现了针对高校管理与办学方面的投诉或者诉讼案件。而高校自身约束力的低下实质上是对于国家所赋予权利的滥用和亵渎,这样不仅不利于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更极大的失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
(二)计划经济特征仍十分明显。
高等教育的改革已经持续多年,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着多种角色,既是投资者也是管理者,政府掌管全程运作的高校管理模式并没有彻底更改。在高校的行政管理方面,政府有着严格的管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限制性较强,社会力量很难参与到高校的办学投资中来,其他类型高校的发展也受到了严格的制约,特别是民办高校以及合作办学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更是十分严格,使教育领域的竞争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计划经济的显著特征暴露无遗,严重影响了高校自主办学的有效发展。
(三)教育立法已经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
从当前的教育立法来看,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教育和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在有关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仍然没有一套系统、长远的规划和部署。高等教育法的制定和出台也远不及其他类别法律法规的出台的速度。政府宏观管理与高校自主办学之间权利的划分十分模糊,现有政策在事实上的可操作性也较差,在问题出现时仍然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新时期高校自主办学的有效策略
(一)改变政府计划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局面。
我们要想引入真正的市场竞争,首先就必须要消除计划经济的壁垒,在计划实现竞争机制的内容和建设上要适当大胆地引入竞争机制。上文所述,我国高校的管理模式整体系统中仍然保存了大量的计划经济痕迹,政府仍然是教育资源中至高无上的支配者与管理者,而市场力量始终无法切实的发挥出来,政府管理与高校自主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因此社会竞争机制的引入十分困难,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十分狭小,对于那些影响较为重大的资源配置,社会力量更是无法触及。而缺少竞争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则十分不利于提升高校的办学动力与活力,更无从提及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立法,明确依法治校的范围。
政府所做出的任何一个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政府来说,法律上没有明确授予其行使某一行为,政府就必须要禁止行使该行为,行政权不能逾越法律而行为;而对于相对人而言,则是法律没有禁止,就具有行使该行为的权利。同样对于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来说,但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应该是高校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对于政府来说,法律没有授予其行使的权力,就不可以随意地干涉高校所开展的自主办学工作。所以说,高等教育立法必须要加速明确政府在教育活动管理中的权利范围,以防在无形中对高校的自主办学产生压力与影响。
(三)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
要想实现高校真正的自主办学,政府首先必须要积极地转变职能。最大程度的避免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高校的具体办学。政府转换职能的基本前提是建立法治框架中的政府和高校的委托代理关系,以改变高校长久以来的依附地位,打破高校与政府之间的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要积极改变对于高校管理的大包大揽局面,督促建立包含市场力量和大学力量的问责机构,采取多种手段增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将工作重心从细微干涉上升到宏观指导上来,使高校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的新形势下,探索高校自主办学的新途径是我们要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怎样明确政府管理与高校自主权利的范围则是亟待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可以说高校自主办学开展的成功与否与政府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政府必须要积极转变职能、完善教育立法,明确高校自主办学权限,群策群力,继而促进高校自主办学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系统,并最终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崖峰.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问题与政策选择.科学导报2001.3.
[2]邹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探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5.(7).
[3]高金岭.关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3.
[4]郑树山.强化质量特色优化学校管理加快向高等教育强国迈进步伐.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9).
[5]申素平.高等学校法人与高等学校自主权[J].中国高教研究.2005,(5).
[6]毕宪顺.重构政府与高校关系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3.(5).
关键词 高校自主办学 政府宏观管理 策略
近些年来,全国部分高校逐渐开始尝试走不同形式的自主办学道路,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是相当的棘手,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侧重并提出要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高校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给养,若离开社会的广泛支持则难以生存和发展,因此,高校的发展对于社会支持的依赖也已经根深蒂固,。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却扮演着协调和保护者的重要角色。政府所发挥的作用对高校的自主办学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政府的宏观管理也可说是高校自主办学必不可少的重要外部因素。此外,高等教育的多元化发展也促使政府对其规定的政策逐渐增加,而这种“控制”则又不能真正突出高校办学的“自主”,因此,怎样协调者二者的关系,高校又怎样在此基础上更好的开展自主办学,成为我们在新时期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国高校自主办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自身缺少必要的约束力。
随着我国高等学校办学规模不断的扩大,许多学校在教学条件、师资配备等多方面承受着办学经费的巨大压力。为了解决生存危机并更好的促进自身的发展,部分高校相继出现了一系列的资金信贷问题。部分高校为了追逐经济效益而违背了教育其本职工作原则,招生宣传不实与失信、违规办学等等不良行为已经严重的干扰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正常秩序。甚至一些地区曾多次出现了针对高校管理与办学方面的投诉或者诉讼案件。而高校自身约束力的低下实质上是对于国家所赋予权利的滥用和亵渎,这样不仅不利于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更极大的失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
(二)计划经济特征仍十分明显。
高等教育的改革已经持续多年,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着多种角色,既是投资者也是管理者,政府掌管全程运作的高校管理模式并没有彻底更改。在高校的行政管理方面,政府有着严格的管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限制性较强,社会力量很难参与到高校的办学投资中来,其他类型高校的发展也受到了严格的制约,特别是民办高校以及合作办学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更是十分严格,使教育领域的竞争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计划经济的显著特征暴露无遗,严重影响了高校自主办学的有效发展。
(三)教育立法已经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
从当前的教育立法来看,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教育和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在有关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仍然没有一套系统、长远的规划和部署。高等教育法的制定和出台也远不及其他类别法律法规的出台的速度。政府宏观管理与高校自主办学之间权利的划分十分模糊,现有政策在事实上的可操作性也较差,在问题出现时仍然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新时期高校自主办学的有效策略
(一)改变政府计划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局面。
我们要想引入真正的市场竞争,首先就必须要消除计划经济的壁垒,在计划实现竞争机制的内容和建设上要适当大胆地引入竞争机制。上文所述,我国高校的管理模式整体系统中仍然保存了大量的计划经济痕迹,政府仍然是教育资源中至高无上的支配者与管理者,而市场力量始终无法切实的发挥出来,政府管理与高校自主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因此社会竞争机制的引入十分困难,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十分狭小,对于那些影响较为重大的资源配置,社会力量更是无法触及。而缺少竞争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则十分不利于提升高校的办学动力与活力,更无从提及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立法,明确依法治校的范围。
政府所做出的任何一个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政府来说,法律上没有明确授予其行使某一行为,政府就必须要禁止行使该行为,行政权不能逾越法律而行为;而对于相对人而言,则是法律没有禁止,就具有行使该行为的权利。同样对于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来说,但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应该是高校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对于政府来说,法律没有授予其行使的权力,就不可以随意地干涉高校所开展的自主办学工作。所以说,高等教育立法必须要加速明确政府在教育活动管理中的权利范围,以防在无形中对高校的自主办学产生压力与影响。
(三)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
要想实现高校真正的自主办学,政府首先必须要积极地转变职能。最大程度的避免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高校的具体办学。政府转换职能的基本前提是建立法治框架中的政府和高校的委托代理关系,以改变高校长久以来的依附地位,打破高校与政府之间的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要积极改变对于高校管理的大包大揽局面,督促建立包含市场力量和大学力量的问责机构,采取多种手段增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将工作重心从细微干涉上升到宏观指导上来,使高校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的新形势下,探索高校自主办学的新途径是我们要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怎样明确政府管理与高校自主权利的范围则是亟待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可以说高校自主办学开展的成功与否与政府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政府必须要积极转变职能、完善教育立法,明确高校自主办学权限,群策群力,继而促进高校自主办学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系统,并最终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崖峰.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问题与政策选择.科学导报2001.3.
[2]邹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探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5.(7).
[3]高金岭.关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3.
[4]郑树山.强化质量特色优化学校管理加快向高等教育强国迈进步伐.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9).
[5]申素平.高等学校法人与高等学校自主权[J].中国高教研究.2005,(5).
[6]毕宪顺.重构政府与高校关系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