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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作为监察委调查案件的手段,出台伊始就备受瞩目.留置措施的性质根本上取决于监察委的权力属性,同样也来源于其前世——“双规”.监察留置的权力属性是有别于侦查权的一种全新的“调查措施”,其权力既不属于司法的侦查权与行政权,而是属于有着政治权属的“调查权”.留置措施的功能在于搜集证据与查清事实.留置措施在反腐领域的适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例如:比例原则的缺失、外部监督的缺位、法法衔接的缺陷等.要完善留置措施,建议明确留置法条中关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立法细节,留置程序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完善留置措施与先行拘留的衔接,从而提升监察委的权威性,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