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法典"合伙合同"章节弥补了我国合伙制度的立法空白,但对合伙合同的理解应当结合整个合伙法律规范体系,不能简单地将其与民事合伙相对应。从民商合伙的关系上看,要将合伙合同规范视作合伙法的基础规范供给;于合伙合同自身而言,虽名为合同,但因其典型的组织性特征,需对其做不同于普通双务合同的解释。此种特殊性规范贯穿对合伙合同解释的始终——从合伙的撤销、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到合伙的规模、对外代表与事务执行、责任承担、合伙的消灭等诸领域都有显现。当合伙合同面临解释论的选择,要最大限度地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