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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适格要件概括为确定性、可让与性和货币估价的可能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用简单列举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不足。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期待权以及缺乏可让与性的知识产权不宜出质。为了降低风险,设立知识产权质权时,需要对足以影响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功能的诸多法律因素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