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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加强各国在环境领域的合作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应对环境问题的必然趋势。当前,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被普通接受和认可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全球化 国际环境合作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一、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概念
众所周知,国际合作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各国都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合作并采取共同行动应对国际社会中的共同问题。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主权国家及包括国际组织、公司、个人在内的其他国际行为体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考虑, 为解决已经发生或未来可能发生的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国际合作原则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和延伸,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理念的与时俱进性。
首先, 国际环境合作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豍这一表述目前已经成为使用最多、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正是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的。
其次, 国际环境合作突出了“人类共同利益”的理念。就国际环境合作而言,“保护生物圈是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国际法长期忽视人类这一共同利益,因此,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提出填补了这一空白。
(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依据传统的国际法理论, 国际法的主体只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而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个人几乎是被排除在外的。但是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 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以及个人, 正在国际环境合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这是传统国际法所不可企及的。
(三)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灵活性。
传统意义的国际合作的基础是各国之前的利益交换,它强调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而国际环境合作则强调实质公平,这集中体现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上。虽然目前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仍然始终存在着巨大争议, 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 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
二、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国际法依据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是在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会议上得以最终确立的。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国际法依据包括:《关于人类环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内罗毕宣言》以及《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
(一)《关于人类环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
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关于人类环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The Stockholm Declaration on Human Environment,简称《人类环境宣言》),其中第7 条明确提出: “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 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 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豎”此条款强调了为实现人类共同的环境目的, 需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企业与个人共同的努力, 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豏。此外,该《宣言》第22、24、25 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
(二)《内罗毕宣言》。
1982年为了纪念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在内罗毕召开了人类环境特别会议,并通过了《内罗毕宣言》。针对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内罗毕宣言》共提出10 项原则, 核心即强调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原则。《内罗毕宣言》有多项内容里涉及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原则,例如:第10条明确提出:“国际社会庄严重申各国对斯德哥尔摩宣言和行动计划所承担的义务,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城内的各国努力和国际合作”豐,该原则就明确了加强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
(三)《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1992 年6 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简称《里约宣言》。该《宣言》旨在为各国在环境与发展领域采取行动和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指导原则,规定一般义务。《里约宣言》共包括27项原则,其中有的内容是对《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宣言》中相关原则的重申, 而有的内容则是对前两个《宣言》的发展,例如:第24条原则是关于战争与和平与环境和发展的关系问题, 明确提出各国“战争本来就是破坏持续发展的。因此各国应遵守规定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并为在必要对进一步制订国际法而进行合作”豑;而第27条原则明确规定: “各国和人民应真诚地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贯彻执行本宣言中所体现的原则,进一步制订持续发展领域内的国际法”豒,将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国际环境原则实施面临的障碍
由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有合作的客观需要, 但是实践中,国际社会在环境领域中的合作仍举步维艰, 进展缓慢。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由于环境问题跨国家、跨地区的特点,因此,各国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应加强合作,采取共同行动。然而,在实践中,各国往往受国家主权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 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仍存在巨大分歧。虽然目前国家社会已广泛接受和认可“共同但又区别责任”原则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但事实上各国在该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在环境责任的承担问题上互相推脱,导致了各国在环境合作领域的发展缓慢。
四、推进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发展的措施
(一)国际社会应加强关于国际环境合作的国际立法。
上文提到的三个宣言在某种程度上为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这些国际宣言在本质上仍属于国际法上的“软法”,对国际社会上的各行为主体没有强制约束力。目前, 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渐认识到环境问题对人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通过实践发现各种国际会议或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已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 必须通过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确保各国加强国际环境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 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它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
(二)各国政府应加强关于国际环境合作的国内立法。
为了确保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各国的贯彻实施, 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 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进行环境与发展的综合评估, 并将加强国际环境领域内的合作纳入国家的重点决策中。同时,各国政府应该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实施,并将其转化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之中。
(三)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南北对话。
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最常遭遇到问题就是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 这往往严重制约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合作领域内发挥其影响力并进而影响到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由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和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历史遗留原因,一方面,发达国家负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技术支持和先进经验传授的责任;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与发达国家积极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对话及合作。
(四)倡导建立全球性环境问题仲裁机构,作为解决国际环境问题与争端的权威部门。
从性质上说,这个机构应该类似于国际法庭的性质, 它应有具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组织原则和标准, 对各成员国提出的环境问题或环境争端提出咨询意见、进行调查或发出警告, 并协调各成员国在环境问题上的相互关系和共同行动, 处理各种围绕环境的国际争端, 并有权力针对成员国的环境问题与治理状况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该机构的设立,将有力督促各国积极加强在国际环境领域内的合作,为解决国际环境问题集体行动。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大势所趋。□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注释:
豍“可持续发展”:http://baike.baidu.com/view/18480.htm
豎豏人类环境宣言http://edu.cnr.cn/zhmx/xx/syxx/lsxd/200710/t20071012_504592831.html
豐内罗毕宣言.http://baike.baidu.com/view/268845.htm
豑豒里约宣言http://baike.baidu.com/view/94285.htm?subLemmaId=94285&fromenter=%C0%EF%D4%BC%C8%C8%C4%DA%C2%AC%BB%B7%BE%B3%D3%EB%B7%A2%D5%B9%D0%FB%D1%D4
参考文献:
[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大学出版社,1981年.
[2]林灿铃著.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11年.
[3]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
[4]汪劲著.环境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5]吴宇著.论全球环境法的形成与实现.科学出版社,2012年.
关键词 全球化 国际环境合作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一、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概念
众所周知,国际合作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各国都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合作并采取共同行动应对国际社会中的共同问题。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主权国家及包括国际组织、公司、个人在内的其他国际行为体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考虑, 为解决已经发生或未来可能发生的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国际合作原则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和延伸,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理念的与时俱进性。
首先, 国际环境合作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豍这一表述目前已经成为使用最多、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正是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的。
其次, 国际环境合作突出了“人类共同利益”的理念。就国际环境合作而言,“保护生物圈是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国际法长期忽视人类这一共同利益,因此,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提出填补了这一空白。
(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依据传统的国际法理论, 国际法的主体只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而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个人几乎是被排除在外的。但是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 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以及个人, 正在国际环境合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这是传统国际法所不可企及的。
(三)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灵活性。
传统意义的国际合作的基础是各国之前的利益交换,它强调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而国际环境合作则强调实质公平,这集中体现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上。虽然目前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仍然始终存在着巨大争议, 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 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
二、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国际法依据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是在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会议上得以最终确立的。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国际法依据包括:《关于人类环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内罗毕宣言》以及《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
(一)《关于人类环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
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关于人类环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The Stockholm Declaration on Human Environment,简称《人类环境宣言》),其中第7 条明确提出: “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 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 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豎”此条款强调了为实现人类共同的环境目的, 需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企业与个人共同的努力, 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豏。此外,该《宣言》第22、24、25 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
(二)《内罗毕宣言》。
1982年为了纪念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在内罗毕召开了人类环境特别会议,并通过了《内罗毕宣言》。针对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内罗毕宣言》共提出10 项原则, 核心即强调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原则。《内罗毕宣言》有多项内容里涉及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原则,例如:第10条明确提出:“国际社会庄严重申各国对斯德哥尔摩宣言和行动计划所承担的义务,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城内的各国努力和国际合作”豐,该原则就明确了加强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
(三)《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1992 年6 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简称《里约宣言》。该《宣言》旨在为各国在环境与发展领域采取行动和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指导原则,规定一般义务。《里约宣言》共包括27项原则,其中有的内容是对《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宣言》中相关原则的重申, 而有的内容则是对前两个《宣言》的发展,例如:第24条原则是关于战争与和平与环境和发展的关系问题, 明确提出各国“战争本来就是破坏持续发展的。因此各国应遵守规定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并为在必要对进一步制订国际法而进行合作”豑;而第27条原则明确规定: “各国和人民应真诚地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贯彻执行本宣言中所体现的原则,进一步制订持续发展领域内的国际法”豒,将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国际环境原则实施面临的障碍
由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有合作的客观需要, 但是实践中,国际社会在环境领域中的合作仍举步维艰, 进展缓慢。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由于环境问题跨国家、跨地区的特点,因此,各国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应加强合作,采取共同行动。然而,在实践中,各国往往受国家主权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 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仍存在巨大分歧。虽然目前国家社会已广泛接受和认可“共同但又区别责任”原则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但事实上各国在该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在环境责任的承担问题上互相推脱,导致了各国在环境合作领域的发展缓慢。
四、推进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发展的措施
(一)国际社会应加强关于国际环境合作的国际立法。
上文提到的三个宣言在某种程度上为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这些国际宣言在本质上仍属于国际法上的“软法”,对国际社会上的各行为主体没有强制约束力。目前, 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渐认识到环境问题对人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通过实践发现各种国际会议或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已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 必须通过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确保各国加强国际环境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 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它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
(二)各国政府应加强关于国际环境合作的国内立法。
为了确保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各国的贯彻实施, 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 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进行环境与发展的综合评估, 并将加强国际环境领域内的合作纳入国家的重点决策中。同时,各国政府应该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实施,并将其转化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之中。
(三)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南北对话。
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最常遭遇到问题就是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 这往往严重制约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合作领域内发挥其影响力并进而影响到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由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和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历史遗留原因,一方面,发达国家负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技术支持和先进经验传授的责任;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与发达国家积极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对话及合作。
(四)倡导建立全球性环境问题仲裁机构,作为解决国际环境问题与争端的权威部门。
从性质上说,这个机构应该类似于国际法庭的性质, 它应有具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组织原则和标准, 对各成员国提出的环境问题或环境争端提出咨询意见、进行调查或发出警告, 并协调各成员国在环境问题上的相互关系和共同行动, 处理各种围绕环境的国际争端, 并有权力针对成员国的环境问题与治理状况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该机构的设立,将有力督促各国积极加强在国际环境领域内的合作,为解决国际环境问题集体行动。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大势所趋。□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注释:
豍“可持续发展”:http://baike.baidu.com/view/18480.htm
豎豏人类环境宣言http://edu.cnr.cn/zhmx/xx/syxx/lsxd/200710/t20071012_504592831.html
豐内罗毕宣言.http://baike.baidu.com/view/268845.htm
豑豒里约宣言http://baike.baidu.com/view/94285.htm?subLemmaId=94285&fromenter=%C0%EF%D4%BC%C8%C8%C4%DA%C2%AC%BB%B7%BE%B3%D3%EB%B7%A2%D5%B9%D0%FB%D1%D4
参考文献:
[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大学出版社,1981年.
[2]林灿铃著.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11年.
[3]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
[4]汪劲著.环境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5]吴宇著.论全球环境法的形成与实现.科学出版社,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