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审判为中心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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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给公诉工作带来执法理念、审前调节、公诉能力、侦诉关系等一系列的新变化与新挑战。
  关键词:审判为中心;公诉工作;影响;挑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能够从源头上严防冤假错案。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厘清各种制度障碍,理顺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机制,为推进相应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好充分规划与准备。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理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错案件陆续披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界避免冤错案件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它不涉及部门利益,不涉及各专门机关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当顺应时势积极探索,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作出理论和制度上的积极回应。
  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活动为中心,要求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真正是各方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在法庭审理中,更加强调程序公正、人权保障、直接言词、证据裁判、法庭辩论,通过规范、公开的庭审,确保审判公正,树立司法公信。
  “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并不矛盾。“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不仅没有否定,《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的是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但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仍然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二者并无矛盾。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对检察机关起诉环节的职能和工作模式将产生重大影响。“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这将引起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理念、方式等方面深刻变化。
  (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的形式参与审判活动,这就给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这必然要求公诉检察官更新刑事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公诉质量。公诉检察官应当从庭前证据审查和庭上举证辩论两个方面寻找改善工作的切入点:首先,应当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其次,庭审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公诉检察官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
  (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然要求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有学者认为,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这一阶段完成,之后阶段一般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證据的确认。因此,应当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这种新型的侦诉关系是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而对侦查权和公诉权关系作出的必然理解,并不是要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两个权力主体之间建立管理关系,而是为了适应庭审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发展出的更为合理科学的关系,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给检察诉讼工作带来的挑战
  (1)诉讼理念方面的挑战。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强化人权意识,注意通过法律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在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就是程序之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因此,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不仅要求检察机关自身要严格依法规范办案,而且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各个司法机关权力的依法正确行使。
  (2)审前调节方面的挑战。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3)公诉能力方面的挑战。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法庭审理活动。公诉检察官应该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同时,公诉检察官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
  (4)侦诉关系方面的挑战。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检察机关要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诉讼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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