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和朋友闲聊,谈到他自己的一篇大作竟被人家大段大段抄去发表,悻悻然很有不平之色;我也为之愤慨!只是这种顺手牵羊的不劳而获毕竟比较隐蔽,还未掀起“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气势,让这些宵小有机可乘。文抄公,说得好听点叫“雅偷”,较为刺耳者为“剽窃”,甚至“剽贼”。后者是韩愈说的:“惟古于词必己出,降而不能乃剽贼。”剽贼二字,果然一语中的,十分贴切。
这并非空穴来风。据我所知,剽窃五花八门,“三手”齐下。除“见好就收”,任意拿来之外,有的还大模斯样。比如老师剽窃学生的,有名气的剽窃没名气的,领导剽窃下属的,等等。常见的是,那些弱势者的作品大多被强势者以指导为名,发表时“掰蟹脚”(冠上自己名字);还有利用审稿机会,把别人尚未发表的文章,改头换面,署上本名,公之于众。而出于种种原因,原作者往往逆来顺受,默认了。不是怵人听闻,当今社会确有这样一些斯文雅偷,谁也奈何不得。可不?“天下文章一大包,看你会抄不会抄”。问题还在于编辑部门很难“谨防扒手”!唯有寄盼文抄公们讲究点文章道德,再辅之以社会舆论的讨伐吧。是的,思想上的问题还得用精神力量解决,需要“精神法庭”来谴责“雅偷”,社会舆论就是。可是光靠如此制约,对“惯偷”恐怕起不到震慑作用。到底还是偷窃的“故意”嘛,人赃俱获,大可作盗窃罪论。有人提议:“为了建设有高度民主、高度文明、高度道德的社会主义国家,保护著作者的权益,建议制定相应法律,出版法、刑法里面也应有明文规定。”对此我举双手赞成。
更令人发指的,是另类的“斯文”剽窃,即盗版书猖獗。如果说前者是暗箱操作,后者则是明火执杖了!正巧朋友送来这样的一本书,我喜出望外,因为渴求已久。从封面看,冠冕堂皇,出版社、版权页、定价一应俱全,谁会想到其中有诈?等到开卷细阅,竟是不忍卒读。页码倒装且不说,错别字标点符号的讹误充斥字里行间;有一页居然近20处出错。这种对读者极端不负责、泯灭良知所为,显然已经触犯刑律了。
鲁迅在《小杂感》中告诫我们“防被欺”。固然那些盗版奸商(包括音响赝品)不敢“自称正人君子”,可是防不胜防的“书蠹”精于钻空子,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读者容易上当,因此要提高警惕:一不猎奇,二不贪便宜,以免坠入以假乱真的“陷阱”。从法理上说,这里面起码有几个弊端应受指控。其一,破坏了原著使原作者权益被侵害。人家明明是一部完整美好的作品,落入黑心的盗版人手中,变得支离破碎,上气不接下气,使之大大失真。其二,对读者是一种莫大的折腾,甚至造成误导。因为书中错字太多,模棱两可的误植费猜疑。汉字严谨,一字之差,失之千里。读者花钱买来一部乱七八糟的书,欲诉无门,太过腻味。当然,贪图省钱,从不正当的无证摊贩买廉价书,自应反省并自负其责。其三,对社会造成甚为恶劣的影响。鱼目混珠,扰乱了正常的书市运作;这与印制假钞一样令人深恶痛绝。特别要引起重视的是,这些人不择手段,除了盗印畅销书外,还大量印一些有害而无益的版本,谬种流传,贻害更大。
从报上得悉,有关部门对食品实行安全检查,不合格产品整改或予以取缔。此举大得人心,同声称庆。但是向来被视为“精神食粮”的书刊读物,却少闻有关部门对坑害读者的盗版书(含碟片光盘之类的音响伪版)有所行动。其实,查究并不难。印刷需要大量纸张,需要承印的印刷厂;如果严格执法,堵住源头,再从销售上加强管理,“毒草”不就不锄自灭了吗?如今进入“法治”社会,清污自应包括盗版之类的文化垃圾在内。我想再作呼吁恐怕是多此一举了。但愿本人是属于“多余的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