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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传统观念中对女性劳动力的高度歧视,我国女性人才就业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家庭生活的负累,所以企业用人单位会更多的倾向于雇佣男性职工,以减少雇佣女性职工生育所可能带来的企业经济成本。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全面实行放开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对我国女性人才就业的影响,提出了有效改善我国女性人才就业发展困境的具体对策。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二孩政策能否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给女性就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成为人们必然思考的问题。例如,一些私营公司或企业只招聘男性员工,为了减少成本、追逐利润,解雇或降职怀孕的女性员工。另外,我国并没有关于歧视性别的法律,生育保险制度也较完善。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妇女就业的现状,然后分析了妇女就业受到歧视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如何解决该问题的建议。
一、关于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实施
目前在就业方面,我国只有《劳动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法》、《促进就业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成文的反性别歧视法。而那些法律看似规定了妇女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与生育有关的权利义务,但实际上过于原则化,既没有一定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也没有实质性规定和惩罚性措施。因此,许多孕妇的权益无法得到实质性保障。许多用人单位还是歧视,甚至在招聘条件中明确提出不招女性的要求,这是不合法的。但是却没有相关法律对这些不法单位进行惩处,女性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减轻妇女的就业压力,使她们能安心工作,不受歧视。
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法》为例,该法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导致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户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甚至有的企业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严重侵犯了妇女的生育权。可见,我国生育保险覆盖面窄、覆盖率低,并不能解决企业和公司歧视妇女的问题。因此,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国家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让非国有企业员工以及城镇自由自业者和个体户都能加入到生育保险中,让她们在生育的时候能得到保障,减轻她们的生育负担。让妇女能顺利的从生育期过渡到就业期。同时,公司和企业应该给与孕妇相对长时间的产假,让孕妇能恢复身体,这样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虽然国家相关规定指出:孕妇产假可以有六个月。但是,很多企事业单位都没能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大多数产假都只有三个月左右。很多公司企业更是缩减孕妇产假,产妇的合法权益根本未得到保障,这是需要改变的地方,公司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女性劳动力就业现状
劳动部对部分欠发达地区妇女就业的专项调查结果表明,2006年年底前在全国100万下岗职工当中女性就业占59.%。可见在目前我国一胎一育优惠政策还在继续实施期间,女性的城镇职工劳动下岗率和失业率很高,性别歧视很明显。为什么会出现女性失业率和下岗率高这一现象,主要原因还是公司和企业没能严格按照相关法法规规定保障妇女权利,而是随意开除怀孕妇女,歧视妇女性别,没能给她们公平的工作机会。
目前,女性在高级技术人员中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但女性的就业率仍然远低于男性,这样的现象,明显是性别歧视,女性不能获得同男性一样的工作机会,是不公平的,有的公司和企业对女性的要求太过严苛,以增加公司成本为由,拒绝招聘女性。“玻璃天花板”效应用来是指:虽然对某个群体来说,公司高层的职位并不是遥不可及,却始终无法真正接近。即女性在未进入企业高层前所面临的各种无形障碍。调查人员于2018年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对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女性从业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560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女性仅占12.74%,10.3%的公司没有女性高管。上海、深圳这种发达地区都严重存在女性遭歧视的现象,其他欠发达地区这种现象只会更明显,女性的权益更不能得到保障。而且,这种职业性别歧视会随着女性年龄的上升而加剧,这严重打击了女性劳动参与率,直接影响女性的经济地位,女性劳动参与率降低,自然就业率就会下降,企业性别歧视打击对女性来说上海是巨大的。公司高层女管的比例上升并不意味着女性就业歧视不存在。女性就业歧视仍旧存在,即便女性在能力上超过男性,但在竞争同一晋升岗位时,男性成功的几率却远远大于女性,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长期如此,势必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在中国仍然根深蒂固,妇女在就业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都可能受到歧视。“完全二胎”政策将使妇女就业形势变得更加困难,因为“完全二胎”政策增加了妇女的时间成本,让他们无法分身融入工作,而是被二胎困于家中。
三、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对欠发达地区女性就业的影响
根据2018年人力资源市场500名女性的问卷调查,23%的受访者认为女性就业形势严峻,近47%的受访者认为女性就业形势相当严峻。至于为何女性找工作难的原因,超过一半的人认为老板歧视女性,这是严峻的社会问题,亟需解决,探究其背后原因,找到解决措施,才不至于造成严重社会问题,影响社会进步与发展。
具体来看,影响就业形势恶化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就业形势的恶化会影响女性的心理自信,这是极有可能的。就业歧视导致就业困难的女性自我评价偏低,导致其价值观和人生观还要世界观不正确,女性不相信自己,觉得自己被社会抛弃,被抛弃的原因是自己不够优秀,甚至对自己进行自我否定,长期如此不利于女性心理健康发展。这样的情况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善,很可能导致女性产生孤独症、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甚至走向极端,使女性身心健康都受到威胁,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女性这样不良情绪的衍生,自然也会影响到她们的工作,造成女性就业形式恶化。
第二,就业市场形势的恶化将加大我国妇女计划生育的压力。从长远来看,这可能会严重降低女性的计划生育意愿。二胎政策的初衷是减缓全国人口老齡化趋势,进而提高劳动力。性别歧视降低了妇女生育第二胎的意愿,而且还反映出许多社会问题。例如,妇女生育服务政策保障不足、育儿服务质量不高等,妇女生育服务保障不足,主要是指妇女在怀孕期,以及产期保障不到位,很多企业或者公司会借着妇女怀孕在孕期解聘妇女。即便没有解聘,也未减轻孕妇的工作负担,甚至家中工作负担,很多孕妇在生产前夕仍旧在工作。育儿服务质量不高是指,妇女在生产之后要么作为全职太太在家养育孩子,要么边工作边养育孩子,这两种方式都降低了妇女的工作积极性。这也会给很多女性家庭增加沉重的负担,未来几年,女性生孩子的意愿会越来越低,我国生育率会持续偏低,因为女性在生育上未能得到很好地保障。 第三,就业形势的恶化导致了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与男性相比,女性相对较弱,但要更独立。比如,女性具有天生的直觉能力和敏锐的感知能力,可以为用人单位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然而,二胎政策的完全开放,很多女性自愿或者迫于家庭压力生育二孩,这就会让她们放弃原来的工作岗位,还可能使一些中国女性无法进入理想的岗位,造成专业人才的巨大浪费,人才资源未能得到很好地利用,专业人才流失,给企业和公司造成损失。同时,女性的职业愿望也未能得到实现,浪费了她们的才干。
四、女性就业受歧视的原因探究
(一)历史原因——传统观念对女性社会贡献存在误区
自古以来,中国家庭一直持有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点,女性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家相夫教子,养育孩子,生育孩子与养育孩子是女性最主要的任务,她们不需要出去工作,更不允许外出抛头露面,女性出去工作养家是为人所不齿的做法。该观点是造成如今社会对女性工作者产生歧视的重要内在原因。美国学者迈肯瑟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妇女照顾家庭和做家务等无偿工作产生的的实际价值将近15万亿美元,差不多抵得上中国一年的GDP总量。但是,妇女在家庭中的这一付出却没有得到承认,家庭成员们认为这是妇女应该做的事,是天经地义的,女性结婚就是为了相夫教子,就是为了在家养孩子做家务,女性的付出总是被忽略。而大部分人却靠着自我感觉,往往忽视了女性工作者的重要性。我国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加上传统文化背景,使得大部分人低估了女性产生的社会价值,进而导致女性在人才市场上难以避免地遭受男性的歧视。这也带来女性就业形式严峻的现象,“二胎完全”政策的开放。在很大程度上,不但不能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而且,还会带来女性就业压力大的社会问题,浪费人力资源,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二)经济原因—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中,雇主的首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他们为了追求企业经济效益,往往倾向于选择成本低或剩余价值高的工人,淘汰成本高或劳动力低下的女性员工。“二胎政策”增加了雇主雇佣女性的成本,部分雇主自然会减少招聘女性员工,来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由此加大对女性的歧视,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提出不应聘女性的无礼要求。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倾向于雇用男性,以避免雇用女性的自然额外成本,这是不合理的,没能给女性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反而歧视女性,让她们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遭遇阻碍。
(三)关于政策立法原因
由于我国在建立女性平等就业劳动权利基本保障制度方面的政策还不足够完善,立法者没有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经过大范围的调研与调查,盲目自行制定"二孩政策",无形中让我国用人单位承担了该项政策实施后的一部分经济成本,亦大大增加了我国用人单位长期雇佣女性劳动力的经济成本。另外,我国相关法律在明确保护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方面,并无专门或者反对就业法和性别歧视法,对女性的法律保护还不到位,没有专门性法律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使女性权利随意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现阶段部分欠发达地区就业规章制度存在“就业歧视”界定不清,法律责任不清,证责任不清,司法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二孩”政策的放开将进一步损害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权利更难得到保护,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女性就业率,女性就业问题恐将成为严峻社会问题。
五、全面二胎政策对欠发达地区女性劳动力就业影响对策
(一)加强正能量宣传,改变固有观念
政府应加强正能量宣传,改变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减少女性面临就业歧视的压力。此外,社会应形成尊重妇女的共识,加大宣传妇女社会贡献的力度,让全社会普遍承认妇女价值,提升妇女社会地位,认同妇女的力量与贡献。社会应该形成这样一种主流观点:怀孕不是女职工能力的下降。而是女职工职业能力和奉献精神的提升,是她们人生中最光辉的时刻,这是她们对社会的奉献,不是她们自身价值的降低。产假和产假津贴不是招收女工的额外负担,也不是女性能力低于男性的体现,而是对社会传承的具体贡献,是她们为社会付出而应该获得的回报,是女性应该得到的保障。
(二)加强国家就业反歧视法建设
为了不断完善我国女性基本就业保障制度,维护我国女性的合理劳动权益,要切实提升我国女性与企业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平衡性。每个受聘人都依法应当享有平等选择就业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女性的计划生育,而主动拒绝录用女性就业,阻碍女性的自我职业发展。完善平等流动就业保障政策,是国家保障我国女性平等就业劳动权力的重要组成因素,倡导平等就业。法律上不承认生育是妇女的一项责任,因此使她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女性就业岗位少,就业要求高,这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保障女性的合法权利,为女性创造一个更为合理公平的就业环境,这是国家的责任。因此,国家应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确保妇女的平等就业。为了让所有的中国妇女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实现自我价值,必须消除各种歧视性的不良企业风气,加强妇女就业权益,这样才能增加女性就业率,相关保障措施做好了,女性就业率会得到稳步提升,对社会发展来说是一件好事情。
(三)转移责任,减轻女性负担
首先,国家不能将“全面二孩政策”的所有成本转嫁给企业,而应该相对减轻企业负担,不要让企业来承担这一决策的后果与压力。相反,要支持和大力发展有利于解决家庭养育、子女教育、养老等问题的基础设施,解决妇女工作与生活的平衡问题。开展福利育儿服务,推进民办育儿和政府机构,引导正规渠道育儿和非正规家庭育儿相辅相成,减轻二胎妈妈育儿压力,提升幸福感,这样女性才能更全心全意的投入到工作中,为社会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其次,政府部门机构应大力推进企业相關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地区企业供养女性退休职工的计划及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计委应根据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福利政策。应加大支持国家地方财政对计划生育扶持基金的资金投入支持,同时最大化程度上有效降低生育企业所有人的公司生育成本,减轻企业所有人的经济压力,提升企业效益。国家还应完善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社保中的“生育险”及“生育津贴”虽然在大范围上降低了二胎女性的就业压力。但是这项社会福利却没有适用于社会大众,仅仅只有部分在单位工作的女性才能享受到这份福利待遇。因此需要当地政府扩大社会福利范围,加大对部分地区生育险的使用范围,提升区域人口质量。
最后,现阶段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结构设计上,应该以法律规定成年男女共同生育,并以自行分担计划生育保护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为基本出发点。如,台湾《育婴津贴办法》三项基本规定均同意即职业男女双方企业职工每月每日均可同时申请领取一次作为孕妇工作津贴,从而有效鼓励未来更多职业男性职工分摊孕妇育儿的基本社会责任。同时这也有效地减轻了未来更多职场女性的职业家庭经济就业发展阻碍,以逐步打破目前我国职场普遍存在的怀孕后妇女就业歧视问题,使得未来更多女性尽早走出承担工作和家庭双重负担的艰难困境,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六、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化,全面改革放开"二孩政策"对中国女性就业有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中国女性的隐形就业门槛以及对中国女性未来终身就业发展都具有不利性的影响。原因主要在于中国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过度顽固性,部分企业努力追求职工利润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基本法制建设的不健全。为了达到平衡工作人口性别比例和缓解老龄化进程的最终目标,应制定有利于妇女合法权益的“全面二孩”政策,如加大对歧视女性及就业单位的惩罚,保护生育妇女的权益,增加生育补贴。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误解。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可以减轻女性对二胎生育的社会压力,缓解全面二胎政策给女性就业带来的巨大阻力。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应用科学学院)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二孩政策能否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给女性就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成为人们必然思考的问题。例如,一些私营公司或企业只招聘男性员工,为了减少成本、追逐利润,解雇或降职怀孕的女性员工。另外,我国并没有关于歧视性别的法律,生育保险制度也较完善。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妇女就业的现状,然后分析了妇女就业受到歧视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如何解决该问题的建议。
一、关于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实施
目前在就业方面,我国只有《劳动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法》、《促进就业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成文的反性别歧视法。而那些法律看似规定了妇女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与生育有关的权利义务,但实际上过于原则化,既没有一定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也没有实质性规定和惩罚性措施。因此,许多孕妇的权益无法得到实质性保障。许多用人单位还是歧视,甚至在招聘条件中明确提出不招女性的要求,这是不合法的。但是却没有相关法律对这些不法单位进行惩处,女性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减轻妇女的就业压力,使她们能安心工作,不受歧视。
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法》为例,该法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导致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户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甚至有的企业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严重侵犯了妇女的生育权。可见,我国生育保险覆盖面窄、覆盖率低,并不能解决企业和公司歧视妇女的问题。因此,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国家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让非国有企业员工以及城镇自由自业者和个体户都能加入到生育保险中,让她们在生育的时候能得到保障,减轻她们的生育负担。让妇女能顺利的从生育期过渡到就业期。同时,公司和企业应该给与孕妇相对长时间的产假,让孕妇能恢复身体,这样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虽然国家相关规定指出:孕妇产假可以有六个月。但是,很多企事业单位都没能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大多数产假都只有三个月左右。很多公司企业更是缩减孕妇产假,产妇的合法权益根本未得到保障,这是需要改变的地方,公司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女性劳动力就业现状
劳动部对部分欠发达地区妇女就业的专项调查结果表明,2006年年底前在全国100万下岗职工当中女性就业占59.%。可见在目前我国一胎一育优惠政策还在继续实施期间,女性的城镇职工劳动下岗率和失业率很高,性别歧视很明显。为什么会出现女性失业率和下岗率高这一现象,主要原因还是公司和企业没能严格按照相关法法规规定保障妇女权利,而是随意开除怀孕妇女,歧视妇女性别,没能给她们公平的工作机会。
目前,女性在高级技术人员中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但女性的就业率仍然远低于男性,这样的现象,明显是性别歧视,女性不能获得同男性一样的工作机会,是不公平的,有的公司和企业对女性的要求太过严苛,以增加公司成本为由,拒绝招聘女性。“玻璃天花板”效应用来是指:虽然对某个群体来说,公司高层的职位并不是遥不可及,却始终无法真正接近。即女性在未进入企业高层前所面临的各种无形障碍。调查人员于2018年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对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女性从业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560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女性仅占12.74%,10.3%的公司没有女性高管。上海、深圳这种发达地区都严重存在女性遭歧视的现象,其他欠发达地区这种现象只会更明显,女性的权益更不能得到保障。而且,这种职业性别歧视会随着女性年龄的上升而加剧,这严重打击了女性劳动参与率,直接影响女性的经济地位,女性劳动参与率降低,自然就业率就会下降,企业性别歧视打击对女性来说上海是巨大的。公司高层女管的比例上升并不意味着女性就业歧视不存在。女性就业歧视仍旧存在,即便女性在能力上超过男性,但在竞争同一晋升岗位时,男性成功的几率却远远大于女性,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长期如此,势必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在中国仍然根深蒂固,妇女在就业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都可能受到歧视。“完全二胎”政策将使妇女就业形势变得更加困难,因为“完全二胎”政策增加了妇女的时间成本,让他们无法分身融入工作,而是被二胎困于家中。
三、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对欠发达地区女性就业的影响
根据2018年人力资源市场500名女性的问卷调查,23%的受访者认为女性就业形势严峻,近47%的受访者认为女性就业形势相当严峻。至于为何女性找工作难的原因,超过一半的人认为老板歧视女性,这是严峻的社会问题,亟需解决,探究其背后原因,找到解决措施,才不至于造成严重社会问题,影响社会进步与发展。
具体来看,影响就业形势恶化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就业形势的恶化会影响女性的心理自信,这是极有可能的。就业歧视导致就业困难的女性自我评价偏低,导致其价值观和人生观还要世界观不正确,女性不相信自己,觉得自己被社会抛弃,被抛弃的原因是自己不够优秀,甚至对自己进行自我否定,长期如此不利于女性心理健康发展。这样的情况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善,很可能导致女性产生孤独症、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甚至走向极端,使女性身心健康都受到威胁,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女性这样不良情绪的衍生,自然也会影响到她们的工作,造成女性就业形式恶化。
第二,就业市场形势的恶化将加大我国妇女计划生育的压力。从长远来看,这可能会严重降低女性的计划生育意愿。二胎政策的初衷是减缓全国人口老齡化趋势,进而提高劳动力。性别歧视降低了妇女生育第二胎的意愿,而且还反映出许多社会问题。例如,妇女生育服务政策保障不足、育儿服务质量不高等,妇女生育服务保障不足,主要是指妇女在怀孕期,以及产期保障不到位,很多企业或者公司会借着妇女怀孕在孕期解聘妇女。即便没有解聘,也未减轻孕妇的工作负担,甚至家中工作负担,很多孕妇在生产前夕仍旧在工作。育儿服务质量不高是指,妇女在生产之后要么作为全职太太在家养育孩子,要么边工作边养育孩子,这两种方式都降低了妇女的工作积极性。这也会给很多女性家庭增加沉重的负担,未来几年,女性生孩子的意愿会越来越低,我国生育率会持续偏低,因为女性在生育上未能得到很好地保障。 第三,就业形势的恶化导致了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与男性相比,女性相对较弱,但要更独立。比如,女性具有天生的直觉能力和敏锐的感知能力,可以为用人单位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然而,二胎政策的完全开放,很多女性自愿或者迫于家庭压力生育二孩,这就会让她们放弃原来的工作岗位,还可能使一些中国女性无法进入理想的岗位,造成专业人才的巨大浪费,人才资源未能得到很好地利用,专业人才流失,给企业和公司造成损失。同时,女性的职业愿望也未能得到实现,浪费了她们的才干。
四、女性就业受歧视的原因探究
(一)历史原因——传统观念对女性社会贡献存在误区
自古以来,中国家庭一直持有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点,女性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家相夫教子,养育孩子,生育孩子与养育孩子是女性最主要的任务,她们不需要出去工作,更不允许外出抛头露面,女性出去工作养家是为人所不齿的做法。该观点是造成如今社会对女性工作者产生歧视的重要内在原因。美国学者迈肯瑟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妇女照顾家庭和做家务等无偿工作产生的的实际价值将近15万亿美元,差不多抵得上中国一年的GDP总量。但是,妇女在家庭中的这一付出却没有得到承认,家庭成员们认为这是妇女应该做的事,是天经地义的,女性结婚就是为了相夫教子,就是为了在家养孩子做家务,女性的付出总是被忽略。而大部分人却靠着自我感觉,往往忽视了女性工作者的重要性。我国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加上传统文化背景,使得大部分人低估了女性产生的社会价值,进而导致女性在人才市场上难以避免地遭受男性的歧视。这也带来女性就业形式严峻的现象,“二胎完全”政策的开放。在很大程度上,不但不能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而且,还会带来女性就业压力大的社会问题,浪费人力资源,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二)经济原因—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中,雇主的首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他们为了追求企业经济效益,往往倾向于选择成本低或剩余价值高的工人,淘汰成本高或劳动力低下的女性员工。“二胎政策”增加了雇主雇佣女性的成本,部分雇主自然会减少招聘女性员工,来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由此加大对女性的歧视,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提出不应聘女性的无礼要求。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倾向于雇用男性,以避免雇用女性的自然额外成本,这是不合理的,没能给女性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反而歧视女性,让她们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遭遇阻碍。
(三)关于政策立法原因
由于我国在建立女性平等就业劳动权利基本保障制度方面的政策还不足够完善,立法者没有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经过大范围的调研与调查,盲目自行制定"二孩政策",无形中让我国用人单位承担了该项政策实施后的一部分经济成本,亦大大增加了我国用人单位长期雇佣女性劳动力的经济成本。另外,我国相关法律在明确保护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方面,并无专门或者反对就业法和性别歧视法,对女性的法律保护还不到位,没有专门性法律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使女性权利随意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现阶段部分欠发达地区就业规章制度存在“就业歧视”界定不清,法律责任不清,证责任不清,司法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二孩”政策的放开将进一步损害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权利更难得到保护,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女性就业率,女性就业问题恐将成为严峻社会问题。
五、全面二胎政策对欠发达地区女性劳动力就业影响对策
(一)加强正能量宣传,改变固有观念
政府应加强正能量宣传,改变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减少女性面临就业歧视的压力。此外,社会应形成尊重妇女的共识,加大宣传妇女社会贡献的力度,让全社会普遍承认妇女价值,提升妇女社会地位,认同妇女的力量与贡献。社会应该形成这样一种主流观点:怀孕不是女职工能力的下降。而是女职工职业能力和奉献精神的提升,是她们人生中最光辉的时刻,这是她们对社会的奉献,不是她们自身价值的降低。产假和产假津贴不是招收女工的额外负担,也不是女性能力低于男性的体现,而是对社会传承的具体贡献,是她们为社会付出而应该获得的回报,是女性应该得到的保障。
(二)加强国家就业反歧视法建设
为了不断完善我国女性基本就业保障制度,维护我国女性的合理劳动权益,要切实提升我国女性与企业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平衡性。每个受聘人都依法应当享有平等选择就业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女性的计划生育,而主动拒绝录用女性就业,阻碍女性的自我职业发展。完善平等流动就业保障政策,是国家保障我国女性平等就业劳动权力的重要组成因素,倡导平等就业。法律上不承认生育是妇女的一项责任,因此使她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女性就业岗位少,就业要求高,这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保障女性的合法权利,为女性创造一个更为合理公平的就业环境,这是国家的责任。因此,国家应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确保妇女的平等就业。为了让所有的中国妇女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实现自我价值,必须消除各种歧视性的不良企业风气,加强妇女就业权益,这样才能增加女性就业率,相关保障措施做好了,女性就业率会得到稳步提升,对社会发展来说是一件好事情。
(三)转移责任,减轻女性负担
首先,国家不能将“全面二孩政策”的所有成本转嫁给企业,而应该相对减轻企业负担,不要让企业来承担这一决策的后果与压力。相反,要支持和大力发展有利于解决家庭养育、子女教育、养老等问题的基础设施,解决妇女工作与生活的平衡问题。开展福利育儿服务,推进民办育儿和政府机构,引导正规渠道育儿和非正规家庭育儿相辅相成,减轻二胎妈妈育儿压力,提升幸福感,这样女性才能更全心全意的投入到工作中,为社会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其次,政府部门机构应大力推进企业相關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地区企业供养女性退休职工的计划及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计委应根据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福利政策。应加大支持国家地方财政对计划生育扶持基金的资金投入支持,同时最大化程度上有效降低生育企业所有人的公司生育成本,减轻企业所有人的经济压力,提升企业效益。国家还应完善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社保中的“生育险”及“生育津贴”虽然在大范围上降低了二胎女性的就业压力。但是这项社会福利却没有适用于社会大众,仅仅只有部分在单位工作的女性才能享受到这份福利待遇。因此需要当地政府扩大社会福利范围,加大对部分地区生育险的使用范围,提升区域人口质量。
最后,现阶段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结构设计上,应该以法律规定成年男女共同生育,并以自行分担计划生育保护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为基本出发点。如,台湾《育婴津贴办法》三项基本规定均同意即职业男女双方企业职工每月每日均可同时申请领取一次作为孕妇工作津贴,从而有效鼓励未来更多职业男性职工分摊孕妇育儿的基本社会责任。同时这也有效地减轻了未来更多职场女性的职业家庭经济就业发展阻碍,以逐步打破目前我国职场普遍存在的怀孕后妇女就业歧视问题,使得未来更多女性尽早走出承担工作和家庭双重负担的艰难困境,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六、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化,全面改革放开"二孩政策"对中国女性就业有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中国女性的隐形就业门槛以及对中国女性未来终身就业发展都具有不利性的影响。原因主要在于中国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过度顽固性,部分企业努力追求职工利润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基本法制建设的不健全。为了达到平衡工作人口性别比例和缓解老龄化进程的最终目标,应制定有利于妇女合法权益的“全面二孩”政策,如加大对歧视女性及就业单位的惩罚,保护生育妇女的权益,增加生育补贴。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误解。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可以减轻女性对二胎生育的社会压力,缓解全面二胎政策给女性就业带来的巨大阻力。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应用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