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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未成年女孩子的家长们度过了一个焦虑不安的儿童节。此前,短短20天内,中国多地共发生10余起强奸、猥亵幼女的恶性案件。这些案件仅仅是公开报道的统计数字,瑞银慈善基金会在内地和香港进行的大规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家长基于保护孩子私隐等原因,主动报告孩子遭遇性侵的只有1%。
在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且追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理想的国度,究竟缘何导致性侵幼女现象频发?道德学家认为原因在于今人道德沦丧,心理学家认为原因在于罪犯心理变态,社会学家认为原因在于色情文化泛滥,我则认为主要与公权力的堕落有很大关系。
首先,公权力工作人员居然是性侵幼女罪犯的当事人。在曝光案件中,公职人员占相当比例,据估高达40%左右,要么为官员,要么为校长、教师,后者也属于广义的公职人员——法国、德国将教师列入公务员行列,英国、美国将教师列入公务雇员行列。其中,四川渠县档案局办公室主任易某在强奸7岁幼女时被家长发现,竟狂妄叫嚣:“就玩玩你女儿,怎么地?再他妈乱叫就打死你!”
中国向有官员“为民父母”和教师“为人师表”甚至“师父同尊”的传统,故他们性侵幼女,更易激起民愤。孟子说:“人与禽兽相去几希?君子存之,庶人去之。”看来,在性侵幼女案中多数是“人与禽兽相去几希?百姓存之,官员去之”——难怪网民把“禽兽”作为某些官员、校长、教师的代名词。
其次,公权力成为澄清性侵幼女案真相的阻力。在某些地方发生的性侵幼女案中,地方政府、司法部門以及有关官员,不是迅速立案调查、澄清真相并依法严惩罪犯,而是百般阻挠受害人申诉、体检、取证以及媒体采访报道,且往往对罪犯从轻发落。公权力这般行事的动因,要么是出于维护地方形象的本能,要么是因罪犯幕后游说或操纵,要么是为避免牵连出“大鱼”或“老虎”。
第三,公权力对性侵幼女现象缺乏深入的检讨。民众往往希望地方政府以及教育、治安、儿童、妇女等有关工作部门,就性侵幼女案进行深入反思、自我批评、公开道歉,要求其直接负责人引咎辞职。但是,公权力往往对此置若罔闻,将责任一股脑推卸给罪犯。
公权力这种缺乏检讨和道歉的现象,在许多国家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因为,公权力的职责就是保护并促进公共权益,若有失职,理应向民众检讨和道歉。就在前几天,日本共同通讯社社长石川聪就因该社人事部长诱奸女大学生一事而公开道歉并表示要引咎辞职。
最后,“嫖宿幼女罪”使公权力成为众矢之的。原因不仅在于中国是世界上少数设立类似罪名的国家,更主要的是,在绝大多数性侵幼女案中,都是罪犯强迫、恐吓、利诱懵懂无知的幼女,一旦案发又往往污蔑幼女“卖淫”,从而得以减轻刑罚。2012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曾指出:“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所以,我认为公权力对性侵幼女案频发负有主要责任,并因此减损了其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近期谴责性侵幼女现象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网民书写并拍照上传“开房找我、放过孩子”的网络抗议活动,表明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感正在与日俱增,以至于不再寄希望于它能解决问题——这是民众和公权力的双重悲哀!
如果说制止性侵幼女在许多国家主要是一个道德自律、犯罪预防以及法律制裁的问题,在中国,则首先是一个公权力高度重视和优先解决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废除广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同时新设“性侵幼女罪”,将受害人上限年龄提高到16周岁,并对罪犯一律按强奸罪量刑,最高和大部分罪刑应判处死刑、死缓,同时附加“化学阉割”和“鞭笞之刑”,加大威慑、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力度。
70多年前,胡适曾说:“要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他们怎样待女人;第三看他们怎样利用闲暇的时间。”在这三大标准之中,如何对待幼女就占了两个,不可谓不重矣。
在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且追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理想的国度,究竟缘何导致性侵幼女现象频发?道德学家认为原因在于今人道德沦丧,心理学家认为原因在于罪犯心理变态,社会学家认为原因在于色情文化泛滥,我则认为主要与公权力的堕落有很大关系。
首先,公权力工作人员居然是性侵幼女罪犯的当事人。在曝光案件中,公职人员占相当比例,据估高达40%左右,要么为官员,要么为校长、教师,后者也属于广义的公职人员——法国、德国将教师列入公务员行列,英国、美国将教师列入公务雇员行列。其中,四川渠县档案局办公室主任易某在强奸7岁幼女时被家长发现,竟狂妄叫嚣:“就玩玩你女儿,怎么地?再他妈乱叫就打死你!”
中国向有官员“为民父母”和教师“为人师表”甚至“师父同尊”的传统,故他们性侵幼女,更易激起民愤。孟子说:“人与禽兽相去几希?君子存之,庶人去之。”看来,在性侵幼女案中多数是“人与禽兽相去几希?百姓存之,官员去之”——难怪网民把“禽兽”作为某些官员、校长、教师的代名词。
其次,公权力成为澄清性侵幼女案真相的阻力。在某些地方发生的性侵幼女案中,地方政府、司法部門以及有关官员,不是迅速立案调查、澄清真相并依法严惩罪犯,而是百般阻挠受害人申诉、体检、取证以及媒体采访报道,且往往对罪犯从轻发落。公权力这般行事的动因,要么是出于维护地方形象的本能,要么是因罪犯幕后游说或操纵,要么是为避免牵连出“大鱼”或“老虎”。
第三,公权力对性侵幼女现象缺乏深入的检讨。民众往往希望地方政府以及教育、治安、儿童、妇女等有关工作部门,就性侵幼女案进行深入反思、自我批评、公开道歉,要求其直接负责人引咎辞职。但是,公权力往往对此置若罔闻,将责任一股脑推卸给罪犯。
公权力这种缺乏检讨和道歉的现象,在许多国家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因为,公权力的职责就是保护并促进公共权益,若有失职,理应向民众检讨和道歉。就在前几天,日本共同通讯社社长石川聪就因该社人事部长诱奸女大学生一事而公开道歉并表示要引咎辞职。
最后,“嫖宿幼女罪”使公权力成为众矢之的。原因不仅在于中国是世界上少数设立类似罪名的国家,更主要的是,在绝大多数性侵幼女案中,都是罪犯强迫、恐吓、利诱懵懂无知的幼女,一旦案发又往往污蔑幼女“卖淫”,从而得以减轻刑罚。2012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曾指出:“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所以,我认为公权力对性侵幼女案频发负有主要责任,并因此减损了其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近期谴责性侵幼女现象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网民书写并拍照上传“开房找我、放过孩子”的网络抗议活动,表明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感正在与日俱增,以至于不再寄希望于它能解决问题——这是民众和公权力的双重悲哀!
如果说制止性侵幼女在许多国家主要是一个道德自律、犯罪预防以及法律制裁的问题,在中国,则首先是一个公权力高度重视和优先解决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废除广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同时新设“性侵幼女罪”,将受害人上限年龄提高到16周岁,并对罪犯一律按强奸罪量刑,最高和大部分罪刑应判处死刑、死缓,同时附加“化学阉割”和“鞭笞之刑”,加大威慑、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力度。
70多年前,胡适曾说:“要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他们怎样待女人;第三看他们怎样利用闲暇的时间。”在这三大标准之中,如何对待幼女就占了两个,不可谓不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