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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将进行修订完善。
把原则性的法律条文细化为可操作性条款,有利于《就业促进法》的落实。立法明确如水下作业、矿山、井下、高空等岗位不适合女性,出发点毫无疑问是好的,目的是确实保护女性能够公平就业。但是,笔者认为采用立法的形式,明确一些具体的岗位不适合女性,极有可能事与愿违,好心办坏事,不但不利于保障公平就业,还可能束缚女性的发展空间。
从历史视域看,女性的发展空间是逐步拓展的,而不是逐步受到限制的。比如中国上古,军营就是个男人的集中地,女兵是当时想也不会想到的。正因为如此,花木兰从军不得不弄得别人“不知木兰是女郎”,也不敢用自己真名实姓,而是用她弟弟花木梨的名字。这一先河开了之后,军人就不再是男人独享的职业了,女兵、女将多了起来,而且表现丝毫不比男兵差。放眼全球,现在没有女兵的国家,已经很难找了,就连一向比较保守的阿拉伯世界,女性当兵也是十分正常不过的了。
从当前环球视域看,除了生理差别导致的生理功能差异之外,还没有哪个领域是女人不能干的,或者是男人不能干的。也就是说,男人能干的事情女人都能干,女人能干的事情男人也都能干。以准备立法限制的水下、矿山、井下、高空等领域的作业为例,现在有没有女人在干,不仅都有,而且干的还很好。换一种思维,在我国许多边缘山区,基本上还是刀耕火种烤柴火,许多体力活是非常重的,妇女不也是一样在劳动吗?从体力上说,掌着犁耕一天的地绝不比挖一天的矿轻松。如果类推的话,女性也是不适和当农民的,而这一结论的荒谬之处却是不言自明的。看看其他国家,男人做事的地方,基本上也都有女人在做事。
女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必须由女性自己来证明或创造。在权利保护的立法上,保护性的规定远比限制性的规定要好。世界是发展变化的,即使现在被认为是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不一定将来就不适合女性。与其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不如规定任何岗位不得歧视妇女,把是否失去从事这一岗位的选择权赋给妇女,而不应首先就给妇女剥夺掉选择权。如果从保护妇女的角度说,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人格的平等和权利的平等,立法明确女性不适合的岗位,却不立法明确男性不适合的岗位,会让妇女认为这种立法本身就是性别歧视,本身就是在制造新的男女不平等,让他们感到不被尊重而受到伤害。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明确女性不适合的岗位,完全是多此一举,弊大于利。
把原则性的法律条文细化为可操作性条款,有利于《就业促进法》的落实。立法明确如水下作业、矿山、井下、高空等岗位不适合女性,出发点毫无疑问是好的,目的是确实保护女性能够公平就业。但是,笔者认为采用立法的形式,明确一些具体的岗位不适合女性,极有可能事与愿违,好心办坏事,不但不利于保障公平就业,还可能束缚女性的发展空间。
从历史视域看,女性的发展空间是逐步拓展的,而不是逐步受到限制的。比如中国上古,军营就是个男人的集中地,女兵是当时想也不会想到的。正因为如此,花木兰从军不得不弄得别人“不知木兰是女郎”,也不敢用自己真名实姓,而是用她弟弟花木梨的名字。这一先河开了之后,军人就不再是男人独享的职业了,女兵、女将多了起来,而且表现丝毫不比男兵差。放眼全球,现在没有女兵的国家,已经很难找了,就连一向比较保守的阿拉伯世界,女性当兵也是十分正常不过的了。
从当前环球视域看,除了生理差别导致的生理功能差异之外,还没有哪个领域是女人不能干的,或者是男人不能干的。也就是说,男人能干的事情女人都能干,女人能干的事情男人也都能干。以准备立法限制的水下、矿山、井下、高空等领域的作业为例,现在有没有女人在干,不仅都有,而且干的还很好。换一种思维,在我国许多边缘山区,基本上还是刀耕火种烤柴火,许多体力活是非常重的,妇女不也是一样在劳动吗?从体力上说,掌着犁耕一天的地绝不比挖一天的矿轻松。如果类推的话,女性也是不适和当农民的,而这一结论的荒谬之处却是不言自明的。看看其他国家,男人做事的地方,基本上也都有女人在做事。
女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必须由女性自己来证明或创造。在权利保护的立法上,保护性的规定远比限制性的规定要好。世界是发展变化的,即使现在被认为是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不一定将来就不适合女性。与其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不如规定任何岗位不得歧视妇女,把是否失去从事这一岗位的选择权赋给妇女,而不应首先就给妇女剥夺掉选择权。如果从保护妇女的角度说,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人格的平等和权利的平等,立法明确女性不适合的岗位,却不立法明确男性不适合的岗位,会让妇女认为这种立法本身就是性别歧视,本身就是在制造新的男女不平等,让他们感到不被尊重而受到伤害。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明确女性不适合的岗位,完全是多此一举,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