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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不加禁止行为都会衍生出国际法律责任,但性质有别的行为导出的国际法律责任亦有类型上的区分。日本福岛核事故为核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类型化研究提供了素材。东京电力公司倾废行为虽不构成《伦敦倾废公约》中的“倾倒”,但仍构成国家“对一切义务”的违反;核监管机构不独立、电站选址不严谨、应急方案不科学、未尽及时通知义务表明日本政府对国际不加禁止行为未尽到适当预防义务。日本应承担国际不法核行为责任、跨界核损害责任和因未尽预防义务而承担的独立的跨界核损害赔偿责任。处于核电发展“大跃进”的中国,应当以福岛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