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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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没有成为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青睐方式,究其原因在于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适用存在障碍、程序性质不明和案外人承担过重证明责任等.从更有利于维护仲裁案外人权利和完善制度本身出发,应在坚持前置审查程序的基础之上,细化审查程序的形式,并在法律上明确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地位和性质,适当增加被执行人的举证义务,以期对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有所裨益.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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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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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没有成为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青睐方式,究其原因在于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适用存在障碍、程序性质不明和案外人承担过重证明责任等.从更有利于维护仲裁案外人权利和完善制度本身出发,应在坚持前置审查程序的基础之上,细化审查程序的形式,并在法律上明确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地位和性质,适当增加被执行人的举证义务,以期对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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