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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将自愿戒毒单独成章,使其成为我国一项基本戒毒制度。但关于自愿戒毒,《戒毒条例》与《禁毒法》存在着严重的规范并用和冲突现象。从自愿戒毒的基本自足点在于戒毒者权利保护的立场出发,推动我国自愿戒毒工作的开展,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这集中体现在将自愿戒毒作为首选性戒毒制度、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和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