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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0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旧法废止,新法启航,贵州老年人权益保障迈上法治新台阶。
新《条例》,从老年人的定义、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针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那么,新的《条例》里都有些什么与以往不同的地方呢?又有哪些亮点?本刊梳理了《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带您看亮点“干货”。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保障条例》概况
条例通过时间: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施行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
条例所称老年人:
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贵州养老服务建设体系目标:
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条例主要内容: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赡养人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将被依法处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具有不少贵州特色的亮点,不仅参与立法者津津乐道,也获得了有关部门人士支持拥护,受益者更是点赞。
亮点一
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如何有效落实‘常回家看看’,特别是常去看望和问候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贵州提出了创新做法。”省老龄办政策研究处副处长张蓉告诉记者,《条例》规定:赡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记者就此条规定采访了养老机构,贵州皇钻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小霞、贵阳市观山湖区养老服务中心副院长杨明耀均表示,“规定很好,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办法。”
亮点二
老年人可拒绝子女“啃老”
《条例》提出,子女要尊重老人意愿,不能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不得以外出务工为由让老人“被留守”,成年子女想要啃老时,老年人可以拒绝。
关于赡养老人方面:《条例》明确,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或者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在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方面:《条例》明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而针对有负担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抚养、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绝。《条例》同时还对“啃老”现象进行了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亮点三
80岁以上老人可带1名陪护免费逛景区
在老年人交通出行优待方面,《条例》明确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行减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老年人优惠乘车规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予以补偿。
在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方面,《条例》将老年人免费优先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年龄,从70岁降到了60岁,并规定8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可以带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非政府投资的相关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新规也得到了公园、景区等方面的支持。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综合部主任张涛告诉记者,从《条例》实施之日起,所有持证老年人均可免费入园。据龙宫旅游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宋锡银介绍,龙宫风景区已从2016年10月起开始免票,两个多月来已为2万多名60岁以上老年人免掉30多万元。
此外,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老年人参与适宜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亮点四
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
在社会优待方面,《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具体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对辖区内9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开展上门健康巡诊;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诊疗费。
亮点五
医养结合进入地方法规,养老与医保报销衔接
贵州省立法机关将医养结合纳入了地方法规,规定了医养结合具体措施,降低了能享受上门巡诊老年人的年龄。
针对当前养老与医保报销无法衔接的问题,《条例》还明确: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设置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在农村特困供养的养老院,可以针对农村留守老人适当收取费用,对失能或半失能的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或免费照料服务。
“我省医养结合工作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条例》实施后,将在加强部门协作、落实财政投入、完善配套政策等方面对我省医养结合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省卫计委家庭发展处有关负责人认为。
亮点六
建立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
关于高龄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发放标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据省老龄办专职副主任皮宇飞介绍,此前,贵州省大部分市(州)、县(区)已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条例》施行后,将以法治手段推动高龄津贴制度实现全省全覆盖。
亮点七
大数据应用到老年人服务中
贵州作为率先发展大数据的省份,《条例》中也提出要应用大数据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
与1990年的《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对“低保”等社会保障方面进行了完善。新《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亮点八
划定支持养老服务业资金比例
划拨一定比例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是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在制定地方法规时,贵州省将已有的做法固化进入了《条例》:县级以上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条例》施行后,将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更好地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许家豪表示。
最后,《条例》明确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不管是赡养人还是国家工作人员等,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旧法废止,新法启航,贵州老年人权益保障迈上法治新台阶。
新《条例》,从老年人的定义、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针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那么,新的《条例》里都有些什么与以往不同的地方呢?又有哪些亮点?本刊梳理了《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带您看亮点“干货”。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保障条例》概况
条例通过时间: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施行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
条例所称老年人:
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贵州养老服务建设体系目标:
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条例主要内容: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赡养人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将被依法处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具有不少贵州特色的亮点,不仅参与立法者津津乐道,也获得了有关部门人士支持拥护,受益者更是点赞。
亮点一
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如何有效落实‘常回家看看’,特别是常去看望和问候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贵州提出了创新做法。”省老龄办政策研究处副处长张蓉告诉记者,《条例》规定:赡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记者就此条规定采访了养老机构,贵州皇钻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小霞、贵阳市观山湖区养老服务中心副院长杨明耀均表示,“规定很好,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办法。”
亮点二
老年人可拒绝子女“啃老”
《条例》提出,子女要尊重老人意愿,不能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不得以外出务工为由让老人“被留守”,成年子女想要啃老时,老年人可以拒绝。
关于赡养老人方面:《条例》明确,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或者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在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方面:《条例》明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而针对有负担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抚养、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绝。《条例》同时还对“啃老”现象进行了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亮点三
80岁以上老人可带1名陪护免费逛景区
在老年人交通出行优待方面,《条例》明确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行减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老年人优惠乘车规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予以补偿。
在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方面,《条例》将老年人免费优先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年龄,从70岁降到了60岁,并规定8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可以带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非政府投资的相关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新规也得到了公园、景区等方面的支持。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综合部主任张涛告诉记者,从《条例》实施之日起,所有持证老年人均可免费入园。据龙宫旅游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宋锡银介绍,龙宫风景区已从2016年10月起开始免票,两个多月来已为2万多名60岁以上老年人免掉30多万元。
此外,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老年人参与适宜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亮点四
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
在社会优待方面,《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具体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对辖区内9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开展上门健康巡诊;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诊疗费。
亮点五
医养结合进入地方法规,养老与医保报销衔接
贵州省立法机关将医养结合纳入了地方法规,规定了医养结合具体措施,降低了能享受上门巡诊老年人的年龄。
针对当前养老与医保报销无法衔接的问题,《条例》还明确: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设置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在农村特困供养的养老院,可以针对农村留守老人适当收取费用,对失能或半失能的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或免费照料服务。
“我省医养结合工作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条例》实施后,将在加强部门协作、落实财政投入、完善配套政策等方面对我省医养结合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省卫计委家庭发展处有关负责人认为。
亮点六
建立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
关于高龄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发放标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据省老龄办专职副主任皮宇飞介绍,此前,贵州省大部分市(州)、县(区)已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条例》施行后,将以法治手段推动高龄津贴制度实现全省全覆盖。
亮点七
大数据应用到老年人服务中
贵州作为率先发展大数据的省份,《条例》中也提出要应用大数据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
与1990年的《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对“低保”等社会保障方面进行了完善。新《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亮点八
划定支持养老服务业资金比例
划拨一定比例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是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在制定地方法规时,贵州省将已有的做法固化进入了《条例》:县级以上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条例》施行后,将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更好地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许家豪表示。
最后,《条例》明确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不管是赡养人还是国家工作人员等,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