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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纳税人保护税法制度正在逐步丰富,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以及参照现行税法制度,对此提出建议:首先,我国应建立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加强纳税人权益的意识;其次,权利受到侵害,能否有最有效的途径保护其权益。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保护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据此在纳税人保护方面,构建出一个完整的体系,使纳税人的切身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税收征纳;知情权;听证权;救济权
一 我国法律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规定
(一)纳税人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纳税人可以自发的向税务机关咨询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要求税务机关及时的告诉自己并且要求所告诉的内容必须全面,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告诉纳税人他们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首先,我国涉及保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不足。《税收征管法》规定,负责税务管理的机关在应该在践活动中加大力度向纳税人告知一些有关的税务知识,在纳税人遇到税务问题或对法律程序不懂,向税务机关咨询时应免费。当事人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申请行使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该事先告诉当事人有关听证具体事项的具体规定;另外,如果当事人收到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对此提出了异议,行政机关若是置之不理或假装不知,则该处罚决定不能生效。可是这些规定在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中却没有涉及。
其次,纳税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第一时间想到维权。还是会有少数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尽快和解,殊不知这正是导致权利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二)纳税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权是指纳税人对征税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存在异议,向征税机关申请要求听证的权利。首先,听证的范围狭窄。《行政处罚法》中要求税务机关在公布一些重要的处罚决定时首先应告诉当事人可以行使听证的权利。但《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中要求当税务机关所作出罚款金额是2000元的处罚时,应将《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给当事人。
其次,能够申请听证程序的人员不全面。根据《办法》规定,该人员只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中并没有提及个体工商户。
最后,主持听证的人不能公正的审理案件。听证主持人应该是不受之前查案经过影响的人。但事实上还是会与其他部门会有一定牵扯。
(三)纳税人法律救济权
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且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合理对待,要求上级部门重新审查的制度。但是,复议的机构是征税机关的上级,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公正性;纳税人对征税结果有异议时,须先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然后才能去起诉。这样会造成救济资源浪费,也延长了争议解决时间。
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觉得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并且是征税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到向法院起诉的制度。但是司法机关只对其征税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会造成税务机关权力的膨胀,导致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行政赔偿是指属于纳税人的利益但是却被剥夺,其责任主体是国家,但是原本作出决定的机关负责具体赔偿的制度。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由于行政机关的疏忽大意或者他们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事项造成的。可是关于违法行使职权的界定,还存在一些分歧。
二 国外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一)对知情权的保护
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中要求政府定期发布公款账目,要求税务部门开设专门的电话问答站,使得纳税人知晓税收信息更加方便,纳税人可以直接得到自己想知道的关于税收的任何信息;纳税人还可以通过信函、互联网等途径免费获得美国国税局提供的各种税收信息;国税局定期采取多种教育和服务的措施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履行他们的税收责任,这样可以有效保护纳税人知情权。[1]
(二)对听证权的保护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除了根据民法的规定享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享有行政程序行为能力之外,下列人员也具有行为能力:根据民法的规定属限制行为能力之自然人,对行政程序的标的,基于民法的规定,视为有行为能力的;或基于公法的规定,承认其行为能力的。[2]
(三)对法律救济权的保护
美国的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请求上级机关对此作出审查,并且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上诉部有权对国税局审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欠税决定进行更改。为鼓励纳税人穷尽行政救济手段,如果纳税人不先行政复议,即使胜诉,也不能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做原告,政府机关为被告的制度。其主要纠纷是政府的不合理用税行为。该制度可以保证纳税人在司法救济方面可以得到保障。
三 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对知情权保护的建议
首先,在宪法里面多规定知情权的内容。其次,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步伐。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有关知情权的法律法规,但内容过于分散甚至有些还存在冲突。因此,要完善知情权保护的体系,建立高层次统一、高效便民的政策,从根本上完善纳税人知情权保护体系。
第二,增强纳税人知情权的保护。例如举办各种税收宣传活动例如下乡指导等途径,和纳税人面对面交谈,使纳税人更加直观的知偶晓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根本上加强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保护的意识。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一间专门可以学习税务知识的房间,然后安排专门的人员为其答疑解惑。
(二)对听证权保护的建议
第一,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和有权申请听证的当事人范围。我国的法律只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听证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体工商户也享有听证权。为了从根本上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提高政府处理案件的办事效率,应当将行使听证权的人员范围加以扩大,使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都能都能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所以使税务案件中其他跟案件有关的人都可以享受到听证权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听证主持人必须独立。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必须使听证主持人和征税机关在法律上地位平等,而不是上下级关系。我国的税务实践活动中,听证主持人往往会作出偏袒税务机关的决定。听证主持人保持中立性,其自身需要有较高的道德素养和充足的法律知识来应变各种复杂案件。任命听证主持人时应该注意到以下方面:一是具备处理专门案件的知识,;二是思想道德品质良好,为人公正。
(三)对救济权保护的建议
第一,设立不受税务机关干扰的行政复议机构。现行的税务复议制度相当于是征税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在此情况下很难作出什么實质性的决定。法律实务界常说“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法官”。取消层级复议制度,重新在各个税务机关都设置一个复议委员会。这样有利于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
第二,取消复议前置的规定。取消税务复议前置既可以提供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积极性,还可以自行选择自己想要的途径来寻求纳法律的救济,方便自己也减轻有些权利机关的负担;此外它还可以促进审理进程的加快,有效的改进了一些简单的案件使用太庞大的税务资源,为一些疑难税务案件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通道,不占用税务资源。
第三,为处理复杂多变的税务案件,有必要设置税务司法机关来应对不时之需。我国可以先尝试将税务案件单独审理,由经验十足的法官们参与案子的讨论,并由他们组成税务法庭处理案件。
第四,建立一个可以方便纳税人去诉讼的途径。纳税人可以就如下案件提起诉讼:首先,对税负公平问题进行诉讼。其次,对征税机关征税时的违法行为进行诉讼。只要纳税人发现该机关违法法律的规定,不征、少征、漏征,纳税人就可以对该种现象去法院起诉。最后,对政府的用税行为进行诉讼。纳税人可以进行诉讼,要求政府公布一些税款的数目,并对具体税款的使用进行阐述说明。
参考文献
[1] 李雯卿:《论纳税人知情权的保障》,山东科技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第27页。
[2] 高铭伟:《论税收行政处罚听证证程序的构造研究》,浙江财经学院2011年硕士论文,第13页。
作者简介
练囿池(1995—),女,汉族,江苏盐城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税收征纳;知情权;听证权;救济权
一 我国法律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规定
(一)纳税人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纳税人可以自发的向税务机关咨询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要求税务机关及时的告诉自己并且要求所告诉的内容必须全面,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告诉纳税人他们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首先,我国涉及保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不足。《税收征管法》规定,负责税务管理的机关在应该在践活动中加大力度向纳税人告知一些有关的税务知识,在纳税人遇到税务问题或对法律程序不懂,向税务机关咨询时应免费。当事人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申请行使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该事先告诉当事人有关听证具体事项的具体规定;另外,如果当事人收到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对此提出了异议,行政机关若是置之不理或假装不知,则该处罚决定不能生效。可是这些规定在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中却没有涉及。
其次,纳税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第一时间想到维权。还是会有少数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尽快和解,殊不知这正是导致权利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二)纳税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权是指纳税人对征税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存在异议,向征税机关申请要求听证的权利。首先,听证的范围狭窄。《行政处罚法》中要求税务机关在公布一些重要的处罚决定时首先应告诉当事人可以行使听证的权利。但《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中要求当税务机关所作出罚款金额是2000元的处罚时,应将《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给当事人。
其次,能够申请听证程序的人员不全面。根据《办法》规定,该人员只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中并没有提及个体工商户。
最后,主持听证的人不能公正的审理案件。听证主持人应该是不受之前查案经过影响的人。但事实上还是会与其他部门会有一定牵扯。
(三)纳税人法律救济权
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且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合理对待,要求上级部门重新审查的制度。但是,复议的机构是征税机关的上级,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公正性;纳税人对征税结果有异议时,须先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然后才能去起诉。这样会造成救济资源浪费,也延长了争议解决时间。
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觉得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并且是征税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到向法院起诉的制度。但是司法机关只对其征税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会造成税务机关权力的膨胀,导致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行政赔偿是指属于纳税人的利益但是却被剥夺,其责任主体是国家,但是原本作出决定的机关负责具体赔偿的制度。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由于行政机关的疏忽大意或者他们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事项造成的。可是关于违法行使职权的界定,还存在一些分歧。
二 国外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一)对知情权的保护
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中要求政府定期发布公款账目,要求税务部门开设专门的电话问答站,使得纳税人知晓税收信息更加方便,纳税人可以直接得到自己想知道的关于税收的任何信息;纳税人还可以通过信函、互联网等途径免费获得美国国税局提供的各种税收信息;国税局定期采取多种教育和服务的措施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履行他们的税收责任,这样可以有效保护纳税人知情权。[1]
(二)对听证权的保护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除了根据民法的规定享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享有行政程序行为能力之外,下列人员也具有行为能力:根据民法的规定属限制行为能力之自然人,对行政程序的标的,基于民法的规定,视为有行为能力的;或基于公法的规定,承认其行为能力的。[2]
(三)对法律救济权的保护
美国的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请求上级机关对此作出审查,并且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上诉部有权对国税局审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欠税决定进行更改。为鼓励纳税人穷尽行政救济手段,如果纳税人不先行政复议,即使胜诉,也不能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做原告,政府机关为被告的制度。其主要纠纷是政府的不合理用税行为。该制度可以保证纳税人在司法救济方面可以得到保障。
三 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对知情权保护的建议
首先,在宪法里面多规定知情权的内容。其次,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步伐。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有关知情权的法律法规,但内容过于分散甚至有些还存在冲突。因此,要完善知情权保护的体系,建立高层次统一、高效便民的政策,从根本上完善纳税人知情权保护体系。
第二,增强纳税人知情权的保护。例如举办各种税收宣传活动例如下乡指导等途径,和纳税人面对面交谈,使纳税人更加直观的知偶晓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根本上加强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保护的意识。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一间专门可以学习税务知识的房间,然后安排专门的人员为其答疑解惑。
(二)对听证权保护的建议
第一,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和有权申请听证的当事人范围。我国的法律只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听证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体工商户也享有听证权。为了从根本上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提高政府处理案件的办事效率,应当将行使听证权的人员范围加以扩大,使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都能都能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所以使税务案件中其他跟案件有关的人都可以享受到听证权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听证主持人必须独立。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必须使听证主持人和征税机关在法律上地位平等,而不是上下级关系。我国的税务实践活动中,听证主持人往往会作出偏袒税务机关的决定。听证主持人保持中立性,其自身需要有较高的道德素养和充足的法律知识来应变各种复杂案件。任命听证主持人时应该注意到以下方面:一是具备处理专门案件的知识,;二是思想道德品质良好,为人公正。
(三)对救济权保护的建议
第一,设立不受税务机关干扰的行政复议机构。现行的税务复议制度相当于是征税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在此情况下很难作出什么實质性的决定。法律实务界常说“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法官”。取消层级复议制度,重新在各个税务机关都设置一个复议委员会。这样有利于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
第二,取消复议前置的规定。取消税务复议前置既可以提供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积极性,还可以自行选择自己想要的途径来寻求纳法律的救济,方便自己也减轻有些权利机关的负担;此外它还可以促进审理进程的加快,有效的改进了一些简单的案件使用太庞大的税务资源,为一些疑难税务案件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通道,不占用税务资源。
第三,为处理复杂多变的税务案件,有必要设置税务司法机关来应对不时之需。我国可以先尝试将税务案件单独审理,由经验十足的法官们参与案子的讨论,并由他们组成税务法庭处理案件。
第四,建立一个可以方便纳税人去诉讼的途径。纳税人可以就如下案件提起诉讼:首先,对税负公平问题进行诉讼。其次,对征税机关征税时的违法行为进行诉讼。只要纳税人发现该机关违法法律的规定,不征、少征、漏征,纳税人就可以对该种现象去法院起诉。最后,对政府的用税行为进行诉讼。纳税人可以进行诉讼,要求政府公布一些税款的数目,并对具体税款的使用进行阐述说明。
参考文献
[1] 李雯卿:《论纳税人知情权的保障》,山东科技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第27页。
[2] 高铭伟:《论税收行政处罚听证证程序的构造研究》,浙江财经学院2011年硕士论文,第13页。
作者简介
练囿池(1995—),女,汉族,江苏盐城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