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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递减也称边际效用递减,它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意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持续增加某一生产要素,在产品总量增长到一定程度后,便会出现投入越多,产出效应越差的情况。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可以用来思考和解释很多问题,包括党的纪律建设。党的十八大过后,官风民风出现积极变化,这显然得益于中央八项规定的坚决执行。过去诸如此类的规定也出台过不少,但往往都没有取得实质性效果,原因就在于党纪法规的单一投入,也会发生边际效用不断递减的情况。
一、党纪效用递减现象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年11月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一时间,被很多人叫好,媒体用词最多的就是“釜底抽薪”和“制度保证”。
如果问题这么容易解决,出一文件就可以“釜底抽薪”,那么根本就不会再有这一新《条例》出台了。因为早在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过类似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还有更早的,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风声最紧的就是2007年5月29日中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时所营造的氛围。当时,从官方舆论到民间议论,都在翘首以盼,希望并相信中央能彻底解决官员腐败问题,一改社会风气。
这一规定放话“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明确“30天大限”,不主动交待问题,“格杀勿论”。
最后情况如何?见诸报道的,唯河南省一家:979人主动说清楚问题,并上交违纪款共计821万元(2007年6月15日《大河报》)。8月2日,人民网称,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纪委《规定》下发之后,根据统计,有1790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清楚了自己的问题,涉及违纪金额7789万多元。后续情况如何,有没有“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再无下文。
早在1989年,鉴于“官倒”等引发的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中央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出台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坦白期限从8月15日至10月31日止。最后情况如何,不了了之。
2005年,基于煤矿事故不断,国家安监总局也曾联合多部门发文,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从煤矿撤资,否则将如何如何。期满后,人们发现无一人主动撤资,相关报道全无。
1980年中央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97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10年中央颁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行为准则(试行)》。除中央层面外,各领域各部门各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管权、管事、管人”的规章制度,更是不计其数。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政府对自己订出这么多约束性规定。
2012年4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在其实名微博中称:“几百个文件管不住大吃大喝,真是治国之败笔。”原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说“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的文件下了301个,还是没能防止李大伦(原郴州市委书记)这样的领导干部犯错误”(极具讽刺意味的是,曾锦春本人就是一个严重的腐败分子)。
一个腐败分子(李真)临死前讲,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制度,而是干部遵守制度的意识。他不知道,干部遵守制度的意识不强,正是源于制度,源于制度执行不到位。“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张居正)。
人都是聪明人,“骑驴看唱本——走着瞧”。一次次吓唬,都不了了之。多次前车之鉴,会在人们的心理上产生规律意识,规律是可以壮胆的。所以,在一个时期里,党纪法规不断地制订颁布,而腐败问题,违法违纪问题却越来越严重。
二、党纪效用递减成因与应对
1.党纪效用递减成因一:党章、宪法、法律资源没有得到切实尊重和充分运用
仅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这一《准则》的很多内容,几乎都是现行法律所规定了的内容。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两相比较,这些内容有什么大的不同呢?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2006年1月就生效执行了,但多年来,大量党员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大量党员领导干部拥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务员,又是企业高管,甚至出现市委书记兼任国企董事长的情况。这一现象显然表明,我们没有严格按《公务员法》办事。
《准则》也有相应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第二条)。《准则》用了一个限定性词汇“私自”,也就是说你受组织指派,就可从事营利性活动,比如在国有企业兼职任职。这一模糊认可与《公务员法》立法精神显然不相一致。《公务员法》乃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准则》乃党内法规,两相比较,后者显然不能无视前者的存在与效用。
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任职违反了《公务员法》,对这种行为,正确的处理程序应是在司法追究的基础上,再累加违纪处理。奈何很多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在企业兼职任职都是由组织任命或指派的。如此,又谈何责任追究?
守法是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最低要求。违法,必然违纪。否则,违法还不违纪,那么我们的党纪存在还有什么正面意义呢?党纪条款与国法条款存在大量交叉重叠,甚至于出现党纪条款与国家立法精神不相一致的现象。人们不禁要问: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对公务员还需要再重新规定一遍吗?全体公务员必须遵守的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就可以网开一面吗? 经查,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龙增来多次在高档餐饮场所公款吃喝,在公司报销餐费共计400605.7元,其中通过虚开发票多报销费用159100元。2013年以来,龙增来多次在北京、深圳等地公款打高尔夫球,在公司报销费用共计34389元。2014年3月,龙增来出版印刷个人诗集1000册,将其支付的购书费17921元在公司报销。
从中不难看出,其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等行为,已不只是违纪,而“严肃处理”的结果,仅仅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分就完事了(撤销党内职务,免去行政职务)。
我们需要持续不断地搞普法宣传,更要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进行严厉追责,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最好的法制教育。否则,这项工作用力再大,也是收效甚微。
对策三:常识告诉我们,绝不能把已烂的桃子留在筐里。彻查腐败分子,严肃追究党员干部违纪责任,坚决开除异己分子,非但不会削弱党的力量,反而会使党更具凝聚力和战斗力。
有人讲新加坡的文明是“罚出来”的,那么,是不是被罚者很多?恰恰相反,被罚者很少。人人脑中一根弦,不遵章守纪就要付出代价。出于自我保护本能,人人会“老实”起来。我们做不到这一点,就是因为我们的法纪执行没有到位。
十八大过后,中央强力反腐,尤其是2015年的“天网”行动,可谓意义重大。法纪不张,必生侥幸。只有穷追猛打,断其侥幸,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问题。
4.党纪效用递减成因四:“一把手”权力太大,制约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2014年9月29日,《人民日报》刊文讲:“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干部受到法纪制裁,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的过失,而是自怨‘没有靠山’?为什么在一些单位,不学无术、说谎邀功、阿谀逢迎者大行其道,正派能干的干部却难被重用,甚至被‘逆淘汰’?为什么有的地方,形形色色的关系网越织越密,方方面面的潜规则越用越灵,党的规矩却成了摆设和‘橡皮泥’?为什么有的地方腐败案件一查一窝,是什么令以身试法者前腐后继?归根结底,还是制度监管缺位、组织约束松弛、政治生态恶化。”
其实还可以继续追问下去——为什么会出现“制度监管缺位、组织约束松弛、政治生态恶化”?不难归结,那就是“一把手”权力太大,民主集中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
“一把手”常常能使组织程序空转。我们强调民主集中制,反对个人专断,但当组织原则与个人专断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更知道“书记说了算”。很多人说,在中国办事,最富效率的就是“一把手”批示。法律不如文件,文件不如批示。大大小小的事情,法律政策搞不定,“一把手”一批示就搞定。
在湖南,一个要退休的局长打报告提申请,希望安排自己的孩子进财政局工作。报告提交后,市长、书记都作了批示,局长儿子还没有毕业,人事关系就入了财政局。此事,就事论事,人们气愤一下可能就过去了。可若顺藤摸瓜,想一想市长的孩子、书记的孩子,还有更高级别领导的孩子,你还能指望机会均等,平民百姓的孩子与他们能在同一起跑线上起步吗?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他们身为局长、市长、书记竟然没有一人按党纪法规办事。窝案,山头主义,塌方式腐败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充分。2014年6月24日《学习时报》刊文讲,一项调查显示,在权与法的关系选择上,某地处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选择“法大于权”的占38.7%,选择“权大于法”的占45.7%。他们中的近半数,竟是权力的信徒,而不是法纪的信徒。
对策四:扩大党内民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民主是最好的笼子。为防止“一把手”任性,必须使这一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民主监督下行使,而要切实做到这一点,当下唯一可行的路径就是要尽快实行党内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可带来党内竞争,激发党内活力,可以使党组织领导层聚合更多民意。党内民主化建设,可以把很多颠倒了的逻辑反正过来,它是解决群众观念不强,解决“四风”问题的根本之举。党内民主,不仅无损党的团结统一,反而可以更好地凝聚党员群众,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三、结论
党纪效用递减可归因于很多方面,但主要由以上四个方面问题造成。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又可从我们执政方法论上找到原因。
我们知道,中国有一重要的政治学思想,那就是韩非子的“法、术、势”理论。所谓“法、术、势”,亦即国家法制(法治)、灵活的政策调适和执政者信用权威。
国家治理,法术势缺一不可,但法是根基,势是关键,术只是技巧。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在国家治理和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在于方法论上注重于术的运用,而偏废于法与势的生成与维护。
“法”是维护“势”的最重要因素,没有“法”的制定和有效执行,“势”并无从生成与维护。“法”在三位一体的关系中,起着为“势”造势,为“势”稳势的作用,起着强基固本的作用。
“术”讲求灵活性,对一个政党、组织或政府来讲,“术”就是应时方法论,是当下的政策和策略。“法”规定原则,而“术”则是对“法”的补充和运用。“术”与“法”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但“术”的灵活性绝不可以超越“法”的原则性。否则,就是破坏。
“势”是社会治理工作的核心,“势”是一种威,更是一种信,它体现执政党(政府)工作的有效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势”是保证社会有序运转的决定性要素。“势”渊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更直接来源于党纪国法的严格执行。
基于“法、术、势”三者关系的理解,笔者认为,要全面改善整个国家政治社会生态系统,确保党的正确领导和国家长治久安,在方法论上,我们必须要把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视角由内向外转移,治国理政,由注重依靠执政党政策向注重依靠国家法律转移。
(责任编辑 矫海霞)
一、党纪效用递减现象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年11月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一时间,被很多人叫好,媒体用词最多的就是“釜底抽薪”和“制度保证”。
如果问题这么容易解决,出一文件就可以“釜底抽薪”,那么根本就不会再有这一新《条例》出台了。因为早在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过类似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还有更早的,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风声最紧的就是2007年5月29日中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时所营造的氛围。当时,从官方舆论到民间议论,都在翘首以盼,希望并相信中央能彻底解决官员腐败问题,一改社会风气。
这一规定放话“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明确“30天大限”,不主动交待问题,“格杀勿论”。
最后情况如何?见诸报道的,唯河南省一家:979人主动说清楚问题,并上交违纪款共计821万元(2007年6月15日《大河报》)。8月2日,人民网称,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纪委《规定》下发之后,根据统计,有1790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清楚了自己的问题,涉及违纪金额7789万多元。后续情况如何,有没有“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再无下文。
早在1989年,鉴于“官倒”等引发的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中央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出台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坦白期限从8月15日至10月31日止。最后情况如何,不了了之。
2005年,基于煤矿事故不断,国家安监总局也曾联合多部门发文,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从煤矿撤资,否则将如何如何。期满后,人们发现无一人主动撤资,相关报道全无。
1980年中央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97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10年中央颁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行为准则(试行)》。除中央层面外,各领域各部门各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管权、管事、管人”的规章制度,更是不计其数。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政府对自己订出这么多约束性规定。
2012年4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在其实名微博中称:“几百个文件管不住大吃大喝,真是治国之败笔。”原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说“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的文件下了301个,还是没能防止李大伦(原郴州市委书记)这样的领导干部犯错误”(极具讽刺意味的是,曾锦春本人就是一个严重的腐败分子)。
一个腐败分子(李真)临死前讲,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制度,而是干部遵守制度的意识。他不知道,干部遵守制度的意识不强,正是源于制度,源于制度执行不到位。“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张居正)。
人都是聪明人,“骑驴看唱本——走着瞧”。一次次吓唬,都不了了之。多次前车之鉴,会在人们的心理上产生规律意识,规律是可以壮胆的。所以,在一个时期里,党纪法规不断地制订颁布,而腐败问题,违法违纪问题却越来越严重。
二、党纪效用递减成因与应对
1.党纪效用递减成因一:党章、宪法、法律资源没有得到切实尊重和充分运用
仅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这一《准则》的很多内容,几乎都是现行法律所规定了的内容。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两相比较,这些内容有什么大的不同呢?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2006年1月就生效执行了,但多年来,大量党员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大量党员领导干部拥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务员,又是企业高管,甚至出现市委书记兼任国企董事长的情况。这一现象显然表明,我们没有严格按《公务员法》办事。
《准则》也有相应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第二条)。《准则》用了一个限定性词汇“私自”,也就是说你受组织指派,就可从事营利性活动,比如在国有企业兼职任职。这一模糊认可与《公务员法》立法精神显然不相一致。《公务员法》乃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准则》乃党内法规,两相比较,后者显然不能无视前者的存在与效用。
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任职违反了《公务员法》,对这种行为,正确的处理程序应是在司法追究的基础上,再累加违纪处理。奈何很多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在企业兼职任职都是由组织任命或指派的。如此,又谈何责任追究?
守法是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最低要求。违法,必然违纪。否则,违法还不违纪,那么我们的党纪存在还有什么正面意义呢?党纪条款与国法条款存在大量交叉重叠,甚至于出现党纪条款与国家立法精神不相一致的现象。人们不禁要问: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对公务员还需要再重新规定一遍吗?全体公务员必须遵守的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就可以网开一面吗? 经查,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龙增来多次在高档餐饮场所公款吃喝,在公司报销餐费共计400605.7元,其中通过虚开发票多报销费用159100元。2013年以来,龙增来多次在北京、深圳等地公款打高尔夫球,在公司报销费用共计34389元。2014年3月,龙增来出版印刷个人诗集1000册,将其支付的购书费17921元在公司报销。
从中不难看出,其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等行为,已不只是违纪,而“严肃处理”的结果,仅仅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分就完事了(撤销党内职务,免去行政职务)。
我们需要持续不断地搞普法宣传,更要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进行严厉追责,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最好的法制教育。否则,这项工作用力再大,也是收效甚微。
对策三:常识告诉我们,绝不能把已烂的桃子留在筐里。彻查腐败分子,严肃追究党员干部违纪责任,坚决开除异己分子,非但不会削弱党的力量,反而会使党更具凝聚力和战斗力。
有人讲新加坡的文明是“罚出来”的,那么,是不是被罚者很多?恰恰相反,被罚者很少。人人脑中一根弦,不遵章守纪就要付出代价。出于自我保护本能,人人会“老实”起来。我们做不到这一点,就是因为我们的法纪执行没有到位。
十八大过后,中央强力反腐,尤其是2015年的“天网”行动,可谓意义重大。法纪不张,必生侥幸。只有穷追猛打,断其侥幸,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问题。
4.党纪效用递减成因四:“一把手”权力太大,制约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2014年9月29日,《人民日报》刊文讲:“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干部受到法纪制裁,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的过失,而是自怨‘没有靠山’?为什么在一些单位,不学无术、说谎邀功、阿谀逢迎者大行其道,正派能干的干部却难被重用,甚至被‘逆淘汰’?为什么有的地方,形形色色的关系网越织越密,方方面面的潜规则越用越灵,党的规矩却成了摆设和‘橡皮泥’?为什么有的地方腐败案件一查一窝,是什么令以身试法者前腐后继?归根结底,还是制度监管缺位、组织约束松弛、政治生态恶化。”
其实还可以继续追问下去——为什么会出现“制度监管缺位、组织约束松弛、政治生态恶化”?不难归结,那就是“一把手”权力太大,民主集中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
“一把手”常常能使组织程序空转。我们强调民主集中制,反对个人专断,但当组织原则与个人专断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更知道“书记说了算”。很多人说,在中国办事,最富效率的就是“一把手”批示。法律不如文件,文件不如批示。大大小小的事情,法律政策搞不定,“一把手”一批示就搞定。
在湖南,一个要退休的局长打报告提申请,希望安排自己的孩子进财政局工作。报告提交后,市长、书记都作了批示,局长儿子还没有毕业,人事关系就入了财政局。此事,就事论事,人们气愤一下可能就过去了。可若顺藤摸瓜,想一想市长的孩子、书记的孩子,还有更高级别领导的孩子,你还能指望机会均等,平民百姓的孩子与他们能在同一起跑线上起步吗?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他们身为局长、市长、书记竟然没有一人按党纪法规办事。窝案,山头主义,塌方式腐败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充分。2014年6月24日《学习时报》刊文讲,一项调查显示,在权与法的关系选择上,某地处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选择“法大于权”的占38.7%,选择“权大于法”的占45.7%。他们中的近半数,竟是权力的信徒,而不是法纪的信徒。
对策四:扩大党内民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民主是最好的笼子。为防止“一把手”任性,必须使这一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民主监督下行使,而要切实做到这一点,当下唯一可行的路径就是要尽快实行党内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可带来党内竞争,激发党内活力,可以使党组织领导层聚合更多民意。党内民主化建设,可以把很多颠倒了的逻辑反正过来,它是解决群众观念不强,解决“四风”问题的根本之举。党内民主,不仅无损党的团结统一,反而可以更好地凝聚党员群众,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三、结论
党纪效用递减可归因于很多方面,但主要由以上四个方面问题造成。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又可从我们执政方法论上找到原因。
我们知道,中国有一重要的政治学思想,那就是韩非子的“法、术、势”理论。所谓“法、术、势”,亦即国家法制(法治)、灵活的政策调适和执政者信用权威。
国家治理,法术势缺一不可,但法是根基,势是关键,术只是技巧。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在国家治理和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在于方法论上注重于术的运用,而偏废于法与势的生成与维护。
“法”是维护“势”的最重要因素,没有“法”的制定和有效执行,“势”并无从生成与维护。“法”在三位一体的关系中,起着为“势”造势,为“势”稳势的作用,起着强基固本的作用。
“术”讲求灵活性,对一个政党、组织或政府来讲,“术”就是应时方法论,是当下的政策和策略。“法”规定原则,而“术”则是对“法”的补充和运用。“术”与“法”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但“术”的灵活性绝不可以超越“法”的原则性。否则,就是破坏。
“势”是社会治理工作的核心,“势”是一种威,更是一种信,它体现执政党(政府)工作的有效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势”是保证社会有序运转的决定性要素。“势”渊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更直接来源于党纪国法的严格执行。
基于“法、术、势”三者关系的理解,笔者认为,要全面改善整个国家政治社会生态系统,确保党的正确领导和国家长治久安,在方法论上,我们必须要把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视角由内向外转移,治国理政,由注重依靠执政党政策向注重依靠国家法律转移。
(责任编辑 矫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