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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唐律疏议》及通过其他律、令、格、式颁布的律典不仅规范了唐代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吏职权、职责及其违法行政的法律后果,更重要的是为唐代官员依法行政设典为据,以法为章,使唐代官制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然而,在唐代官制中特权亦充斥其中,如“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制度在唐代形成了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