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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先她而去,日益年迈的赵冬,晚年生活愈来愈让几个子女心焦。赵冬有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对母亲都算孝顺,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最终四兄妹达成一致意见,签了一份赡养协议:老大、老二、老三各出2万元,母亲的赡养自此由老四承担。赡养协议给了老人经济保障,却难保老人精神愉悦,因为没过多久,老四竟然将母亲送到了敬老院。虽老有所养,却老无所乐,这是老人无法接受的。不高兴、不乐意的赵冬,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一场特殊的赡养官司就此拉开序幕——
80年前,赵冬出生于湘北某县一个普通家庭。新中国成立后,到了婚嫁的年龄,赵冬经人介绍与孙永结为夫妻。那时候还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正所谓多子多福,赵冬夫妇一口气生了两儿两女4个孩子。随后,他们靠着勤劳肯干、省吃俭用,把儿女们都拉扯大。再后来,在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拂下,赵冬和孙永抓住机会,挣了些钱,日子过得红火起来。身体安康,衣食无忧,儿女孝顺,过着这样的日子,赵冬和孙永心里别提多舒坦了。然而,上天并没有一直眷顾他们。2001年,该安享晚年了,孙永却突然撒手人寰。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老伴先赵冬而去,赵冬的晚年生活可怎么办?
那时的赵冬年纪不算太大,身体不算太差,经济上无需子女负担,生活上无需子女照料,老伴走了,她还有儿子、女儿,还有孙子、孙女,所以她也不打算再找老伴,只想享受几天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正好当时次女孙丽离异在家,便很自然地与母亲住到了一起,“蹭”房的同时,顺带照顾母亲的起居。老人的其他三个子女,长子孙江、长女孙红、次子孙海也隔三岔五来探望母亲。因此,赵冬的日子过得倒也悠闲自在,直到13年后……
2014年,赵冬快80岁了,健康状况大不如前。她的两儿两女也一个接着一个升级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步入人生晚年,照顾80岁的老母,纵然有心,身体却时不时地闹罢工。这不,2014年初,一场疾病袭击了孙丽,她病倒了,虽经治疗逐渐康复,体力、精力还是大大地打了折扣。此前,她对母亲的照料大包大揽,14年如一日,从无半句怨言,可如今,她自顾不暇,照料母亲自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怎么办呢?孙丽只好找哥哥、姐姐、弟弟商量。母亲的赡养问题一下子摆上了桌面。孙江、孙红、孙海都知道无法回避,赡养母亲义不容辞,这个道理他们都懂。可道理归道理,现实归现实,不商量不打紧,一商量隐藏的矛盾便毫无遮掩地暴露了出来:都有一家老小,把母亲接到家里来,这困难怎么克服呢?协商来协商去,各人都说自家困难,想不出一个办法来。
“不如抓阄儿吧,谁抓到了,就由谁赡养母亲。”不知谁提了一句。没有比这更公平和更好的办法了,兄妹四人一番协商,终于就赡养人选的产生方式取得了一致意见。很快,四人用白纸做好四个字条,一个里面写上“赡养”字样,另外三个里面则是空白。结果,老四孙海抓到了“赡养”。
赵冬由孙海赡养,并不意味着其他三个子女完全靠边站,可以不出力,钱还是要出的。于是,2015年初,孙江等四人又经过一番协商,在亲朋见证下,签订了一纸赡养协议:
关于赵冬的赡养(包括日常生活照顾、生病治疗护理、死后丧事操持、安葬等所有的一切,包罗万象),经孙江、孙红、孙丽、孙海协商一致,签订家庭协议,孙江、孙红、孙丽三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各付给孙海2万元,赵冬现有的现金1万元、廉租房1套及其他一切物品均归孙海所有,今后赵冬的赡养全由孙海个人承担,孙江、孙红、孙丽三人均不再尽任何义务,均不再承担一切责任。承担人孙海和赵冬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找其余三人的麻烦。如承担人不幸去世,其余三人依法承担赵冬的赡养责任,另签协议。本协议为家庭最终协议,由各当事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永不反悔。
该赡养协议征求赵冬的意见,得到了她的认可,可因年迈眼花,她在协议上的签名由侄儿代签后,她在名字上按了手印。孙江因身体不适未能参加,委托女儿在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而孙红、孙丽、孙海,自始至终全程参加家庭协议的签订仪式,并签名按手印。
四兄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赡养协议,从形式上看,协议是书面的不是口头的,所谓空口无凭,立字为证,应该干什么,可以不干什么,都写到纸上,以文字固定下来,谁若耍赖,翻出书面协议一对照,想逃也逃不掉;从程序上看,自愿协商,无外力干扰,完全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方都参与进来,赡养对象赵冬老人对于协议也给予认可,都签名按手印,承诺签字生效,永不反悔;从内容上看,对赡养对象赵冬的生养死葬做出了统筹安排,生怕有遗漏,还特别以“包罗万象”予以概括。因此,不管从形式上,还是从程序上、内容上,这份赡养协议都堪称周全。
协议签订后,不同当事方,感受各不相同。对赵冬来讲,这是余生的保障,房产百年之后归赡养人所有,还有点赠房养老的味道;在孙海看来,这是他承接全部赡养义务的开始,也是此后继承母亲全部遗产的依据;而对于孙江、孙红、孙丽而言,更有着特别的意义,母亲还是母亲,不过,从此他们对于母亲再无赡养之责,因为他们已经用货币“买断”赡养义务。不同的当事方从协议中看到不同的含义,好在,协议签字后各方忠实地予以履行。第二天,孙海开始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而孙江、孙丽各自将约定的2万元交给孙海,孙红一时困难,也将1.5万元送到孙海手中,母亲自有的1万元,过去由孙江代为保管,孙江也将这笔钱转交给了孙海。
此后,赵冬在孙海家开始了新的生活。可老人毕竟年迈,身体很多时候由不得自己,在小儿子家才住一个月,说病就病了。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赵冬特别想家,人老了,就喜欢跟家人在一起,虽然儿女们都来探望,可医院里怎么也整不出家的感觉。住了一段时间,病情稍有好转,赵冬就强烈要求出院,由孙海接回了家。然而,老人在家里住得也不愉快。老人有老人的生活习惯,沿袭了几十年根深蒂固,过去与孙丽住时也没觉得什么,现在跟孙海一家住在一起,环境变化太大,矛盾很快就显现出来,彼此都觉得生活太不方便。 “姐,我想把母亲送到老年公寓托养。那里有专人照顾,有老人唠嗑,比住在家里好……”见母亲过得不快乐,自己更被这摊子事搅得头大,孙海找二姐孙丽商量。孙丽跟母亲生活了14年,对母亲的习性非常了解,听了孙海的提议,没有反对。于是,孙海和孙丽到县里多家老年公寓考察,选定地方后又征得母亲同意,姐弟俩一起将母亲送到县里一所老年公寓托养,托养费由孙海承担。
赡养协议约定母亲由孙海赡养,却没有对赡养方式做出特别约定,结果孙海擅自将亲自赡养变为公寓托养,这样行吗?这还是对赡养协议的忠实履行吗?好在,去老年公寓,赵冬是同意了的,母亲不反对,孙江、孙红便也保持沉默。
赵冬住进老年公寓,如果在这里有所养,有所乐,有所安,未尝不可。但好景不长,仅仅几个月,赵冬就过不惯了,吵闹着要回家。对回哪里,赵冬有自己的想法——四个子女轮流照顾。老有所养,心无所安,由于孙海将亲自赡养变成了货币赡养,在执行赡养时打了折扣,老人提出了新的赡养方式,四姊妹怎么来安抚年迈母亲的心呢?
孙江、孙红、孙丽、孙海又聚到了一起,可前有赡养协议,后有母亲要求,中有孙海违约,几个人你一言,我一语,怎么也谈不拢。争论了几次,每次都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不欢而散……
等不到儿女们满意的答复,赵冬于2016年初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赵冬诉称,她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多次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诉请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每人到其住所轮流护理3个月,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
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孙江、孙红、孙丽、孙海无奈应诉,湘北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垂垂老矣的母亲与子女对簿公堂,看着子女们争执不已,老人只能默默流泪。
母亲将自己告上法庭,身为长子的孙江觉得最委屈,他对应诉的准备也最充分。孙江表示,他也59岁了,妻子无业,家庭生活相当拮据,但从未拒绝对母亲的赡养,赡养费从每月50元,到100元,后来又增加到200元。而且,他也经常看望母亲,对母亲生活上的困难都给予及时帮助,现在母亲说他不尽赡养义务,这不符合事实。对于母亲的赡养,他们四兄妹签订过协议,约定由孙海赡养,他和孙红、孙丽则一次性分别给付2万元,协议还在履行期内,并不存在赡养纠纷。赡养协议是要让母亲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是要将母亲放在子女身边赡养,孙海擅自将母亲送到老年公寓,是对协议的违背。只要协议不折不扣地执行了,赡养官司就没有了。孙江不认可母亲的诉讼请求,他坚称,弟弟孙海应当根据协议承担赡养之责。
相比于孙江的坚持,两个女儿的态度要淡定许多。孙红对于母亲的诉求没有意见,只是述说自己不便,身体不好经常治疗,又与母亲不在同一城市,请求允许雇请保姆照顾。孙丽对于母亲的诉求同样支持,此前母亲一直与她一起生活,母女相依为命,如今母亲为赡养走上公堂,只希望四兄妹能和睦处理赡养事宜。而纠纷的始作俑者,孙海也在法庭上表态,同意母亲的诉求并服从法院的判决。
一个回合下来,各方态度明了,母亲与子女的赡养纠纷悄然间变成兄长与弟弟妹妹的对抗,焦点指向赡养协议的效力。孙江的观点是,赡养协议合法有效,他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已经买断,不再承担赡养之责。孙红、孙丽、孙海呢,协议有效无效不去管它,既然母亲要求改变赡养方式,那就听之随之,改变无妨。
庭审之后,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官进行了耐心调解,无奈孙江坚持己见,调解未能成功。
赡养究竟能不能买断?自愿达成的赡养协议该不该忠实履行?
2016年6月,湘北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2015年初,孙江四兄妹征得赵冬同意,就老人的赡养事宜自愿协商,签订协议,是可以的。只是,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若有违反,相应的内容无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而消除,协议中约定孙江、孙红、孙丽三人支付2万元赡养费即不再尽赡养之责,有违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换言之,赡养方式可以协商,赡养义务不能买断,故孙江、孙红、孙丽在支付赡养费后,其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仍然存在。同时,赡养关系属于单方权利义务关系,被赡养人在该关系中属于单纯的权利主体,对于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权利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现赵冬主张撤销2015年初签订的赡养协议,作为赡养人的孙江四兄妹,应当尊重母亲的意愿。赵冬要求四子女去其住所轮流照顾,考虑赵冬本人生活自理现状,当属合理;赵冬拒绝继续居住老年公寓,从考虑其安度晚年的角度出发,亦无不当;赵冬放弃四子女轮流照顾无须另行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当予认可;赵冬要求四子女承担医疗护理费用,属正当要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孙江、孙红、孙丽、孙海自判决生效次日起,每人依次轮流到赵冬住所照顾其三个月,并分担赵冬的医疗护理费用。
判决做出后,孙江四兄妹服判息诉,开始轮流照顾母亲。百善孝为先,有孝亲情在,给“孝心”兜底,让老人优先,一切赡养纠纷将迎刃而解。人生最美夕阳红,对于家庭,不正该这样吗?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赡养纠纷中,父母应当是主角而不是配角,表现在生活中,就是父母对于赡养问题处于主导地位。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父母同意,而且作为赡养关系的权利主体,父母对赡养协议有任意撤销权,体现的正是父母在赡养纠纷中的主导作用。父母是主角,老人是中心,只要子女心中有“孝”,都奔着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安,老有所乐的目标努力,那么纵有纠纷,满满孝心亦能兜底,老人安享晚年亦不是梦想。
〔编辑:潘金瑞〕
签订赡养协议
80年前,赵冬出生于湘北某县一个普通家庭。新中国成立后,到了婚嫁的年龄,赵冬经人介绍与孙永结为夫妻。那时候还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正所谓多子多福,赵冬夫妇一口气生了两儿两女4个孩子。随后,他们靠着勤劳肯干、省吃俭用,把儿女们都拉扯大。再后来,在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拂下,赵冬和孙永抓住机会,挣了些钱,日子过得红火起来。身体安康,衣食无忧,儿女孝顺,过着这样的日子,赵冬和孙永心里别提多舒坦了。然而,上天并没有一直眷顾他们。2001年,该安享晚年了,孙永却突然撒手人寰。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老伴先赵冬而去,赵冬的晚年生活可怎么办?
那时的赵冬年纪不算太大,身体不算太差,经济上无需子女负担,生活上无需子女照料,老伴走了,她还有儿子、女儿,还有孙子、孙女,所以她也不打算再找老伴,只想享受几天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正好当时次女孙丽离异在家,便很自然地与母亲住到了一起,“蹭”房的同时,顺带照顾母亲的起居。老人的其他三个子女,长子孙江、长女孙红、次子孙海也隔三岔五来探望母亲。因此,赵冬的日子过得倒也悠闲自在,直到13年后……
2014年,赵冬快80岁了,健康状况大不如前。她的两儿两女也一个接着一个升级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步入人生晚年,照顾80岁的老母,纵然有心,身体却时不时地闹罢工。这不,2014年初,一场疾病袭击了孙丽,她病倒了,虽经治疗逐渐康复,体力、精力还是大大地打了折扣。此前,她对母亲的照料大包大揽,14年如一日,从无半句怨言,可如今,她自顾不暇,照料母亲自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怎么办呢?孙丽只好找哥哥、姐姐、弟弟商量。母亲的赡养问题一下子摆上了桌面。孙江、孙红、孙海都知道无法回避,赡养母亲义不容辞,这个道理他们都懂。可道理归道理,现实归现实,不商量不打紧,一商量隐藏的矛盾便毫无遮掩地暴露了出来:都有一家老小,把母亲接到家里来,这困难怎么克服呢?协商来协商去,各人都说自家困难,想不出一个办法来。
“不如抓阄儿吧,谁抓到了,就由谁赡养母亲。”不知谁提了一句。没有比这更公平和更好的办法了,兄妹四人一番协商,终于就赡养人选的产生方式取得了一致意见。很快,四人用白纸做好四个字条,一个里面写上“赡养”字样,另外三个里面则是空白。结果,老四孙海抓到了“赡养”。
赵冬由孙海赡养,并不意味着其他三个子女完全靠边站,可以不出力,钱还是要出的。于是,2015年初,孙江等四人又经过一番协商,在亲朋见证下,签订了一纸赡养协议:
关于赵冬的赡养(包括日常生活照顾、生病治疗护理、死后丧事操持、安葬等所有的一切,包罗万象),经孙江、孙红、孙丽、孙海协商一致,签订家庭协议,孙江、孙红、孙丽三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各付给孙海2万元,赵冬现有的现金1万元、廉租房1套及其他一切物品均归孙海所有,今后赵冬的赡养全由孙海个人承担,孙江、孙红、孙丽三人均不再尽任何义务,均不再承担一切责任。承担人孙海和赵冬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找其余三人的麻烦。如承担人不幸去世,其余三人依法承担赵冬的赡养责任,另签协议。本协议为家庭最终协议,由各当事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永不反悔。
该赡养协议征求赵冬的意见,得到了她的认可,可因年迈眼花,她在协议上的签名由侄儿代签后,她在名字上按了手印。孙江因身体不适未能参加,委托女儿在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而孙红、孙丽、孙海,自始至终全程参加家庭协议的签订仪式,并签名按手印。
协议打折咋办?
四兄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赡养协议,从形式上看,协议是书面的不是口头的,所谓空口无凭,立字为证,应该干什么,可以不干什么,都写到纸上,以文字固定下来,谁若耍赖,翻出书面协议一对照,想逃也逃不掉;从程序上看,自愿协商,无外力干扰,完全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方都参与进来,赡养对象赵冬老人对于协议也给予认可,都签名按手印,承诺签字生效,永不反悔;从内容上看,对赡养对象赵冬的生养死葬做出了统筹安排,生怕有遗漏,还特别以“包罗万象”予以概括。因此,不管从形式上,还是从程序上、内容上,这份赡养协议都堪称周全。
协议签订后,不同当事方,感受各不相同。对赵冬来讲,这是余生的保障,房产百年之后归赡养人所有,还有点赠房养老的味道;在孙海看来,这是他承接全部赡养义务的开始,也是此后继承母亲全部遗产的依据;而对于孙江、孙红、孙丽而言,更有着特别的意义,母亲还是母亲,不过,从此他们对于母亲再无赡养之责,因为他们已经用货币“买断”赡养义务。不同的当事方从协议中看到不同的含义,好在,协议签字后各方忠实地予以履行。第二天,孙海开始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而孙江、孙丽各自将约定的2万元交给孙海,孙红一时困难,也将1.5万元送到孙海手中,母亲自有的1万元,过去由孙江代为保管,孙江也将这笔钱转交给了孙海。
此后,赵冬在孙海家开始了新的生活。可老人毕竟年迈,身体很多时候由不得自己,在小儿子家才住一个月,说病就病了。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赵冬特别想家,人老了,就喜欢跟家人在一起,虽然儿女们都来探望,可医院里怎么也整不出家的感觉。住了一段时间,病情稍有好转,赵冬就强烈要求出院,由孙海接回了家。然而,老人在家里住得也不愉快。老人有老人的生活习惯,沿袭了几十年根深蒂固,过去与孙丽住时也没觉得什么,现在跟孙海一家住在一起,环境变化太大,矛盾很快就显现出来,彼此都觉得生活太不方便。 “姐,我想把母亲送到老年公寓托养。那里有专人照顾,有老人唠嗑,比住在家里好……”见母亲过得不快乐,自己更被这摊子事搅得头大,孙海找二姐孙丽商量。孙丽跟母亲生活了14年,对母亲的习性非常了解,听了孙海的提议,没有反对。于是,孙海和孙丽到县里多家老年公寓考察,选定地方后又征得母亲同意,姐弟俩一起将母亲送到县里一所老年公寓托养,托养费由孙海承担。
赡养协议约定母亲由孙海赡养,却没有对赡养方式做出特别约定,结果孙海擅自将亲自赡养变为公寓托养,这样行吗?这还是对赡养协议的忠实履行吗?好在,去老年公寓,赵冬是同意了的,母亲不反对,孙江、孙红便也保持沉默。
赵冬住进老年公寓,如果在这里有所养,有所乐,有所安,未尝不可。但好景不长,仅仅几个月,赵冬就过不惯了,吵闹着要回家。对回哪里,赵冬有自己的想法——四个子女轮流照顾。老有所养,心无所安,由于孙海将亲自赡养变成了货币赡养,在执行赡养时打了折扣,老人提出了新的赡养方式,四姊妹怎么来安抚年迈母亲的心呢?
孙江、孙红、孙丽、孙海又聚到了一起,可前有赡养协议,后有母亲要求,中有孙海违约,几个人你一言,我一语,怎么也谈不拢。争论了几次,每次都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不欢而散……
赡养不能买断
等不到儿女们满意的答复,赵冬于2016年初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赵冬诉称,她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多次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诉请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每人到其住所轮流护理3个月,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
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孙江、孙红、孙丽、孙海无奈应诉,湘北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垂垂老矣的母亲与子女对簿公堂,看着子女们争执不已,老人只能默默流泪。
母亲将自己告上法庭,身为长子的孙江觉得最委屈,他对应诉的准备也最充分。孙江表示,他也59岁了,妻子无业,家庭生活相当拮据,但从未拒绝对母亲的赡养,赡养费从每月50元,到100元,后来又增加到200元。而且,他也经常看望母亲,对母亲生活上的困难都给予及时帮助,现在母亲说他不尽赡养义务,这不符合事实。对于母亲的赡养,他们四兄妹签订过协议,约定由孙海赡养,他和孙红、孙丽则一次性分别给付2万元,协议还在履行期内,并不存在赡养纠纷。赡养协议是要让母亲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是要将母亲放在子女身边赡养,孙海擅自将母亲送到老年公寓,是对协议的违背。只要协议不折不扣地执行了,赡养官司就没有了。孙江不认可母亲的诉讼请求,他坚称,弟弟孙海应当根据协议承担赡养之责。
相比于孙江的坚持,两个女儿的态度要淡定许多。孙红对于母亲的诉求没有意见,只是述说自己不便,身体不好经常治疗,又与母亲不在同一城市,请求允许雇请保姆照顾。孙丽对于母亲的诉求同样支持,此前母亲一直与她一起生活,母女相依为命,如今母亲为赡养走上公堂,只希望四兄妹能和睦处理赡养事宜。而纠纷的始作俑者,孙海也在法庭上表态,同意母亲的诉求并服从法院的判决。
一个回合下来,各方态度明了,母亲与子女的赡养纠纷悄然间变成兄长与弟弟妹妹的对抗,焦点指向赡养协议的效力。孙江的观点是,赡养协议合法有效,他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已经买断,不再承担赡养之责。孙红、孙丽、孙海呢,协议有效无效不去管它,既然母亲要求改变赡养方式,那就听之随之,改变无妨。
庭审之后,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官进行了耐心调解,无奈孙江坚持己见,调解未能成功。
赡养究竟能不能买断?自愿达成的赡养协议该不该忠实履行?
2016年6月,湘北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2015年初,孙江四兄妹征得赵冬同意,就老人的赡养事宜自愿协商,签订协议,是可以的。只是,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若有违反,相应的内容无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而消除,协议中约定孙江、孙红、孙丽三人支付2万元赡养费即不再尽赡养之责,有违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换言之,赡养方式可以协商,赡养义务不能买断,故孙江、孙红、孙丽在支付赡养费后,其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仍然存在。同时,赡养关系属于单方权利义务关系,被赡养人在该关系中属于单纯的权利主体,对于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权利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现赵冬主张撤销2015年初签订的赡养协议,作为赡养人的孙江四兄妹,应当尊重母亲的意愿。赵冬要求四子女去其住所轮流照顾,考虑赵冬本人生活自理现状,当属合理;赵冬拒绝继续居住老年公寓,从考虑其安度晚年的角度出发,亦无不当;赵冬放弃四子女轮流照顾无须另行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当予认可;赵冬要求四子女承担医疗护理费用,属正当要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孙江、孙红、孙丽、孙海自判决生效次日起,每人依次轮流到赵冬住所照顾其三个月,并分担赵冬的医疗护理费用。
判决做出后,孙江四兄妹服判息诉,开始轮流照顾母亲。百善孝为先,有孝亲情在,给“孝心”兜底,让老人优先,一切赡养纠纷将迎刃而解。人生最美夕阳红,对于家庭,不正该这样吗?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赡养纠纷中,父母应当是主角而不是配角,表现在生活中,就是父母对于赡养问题处于主导地位。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父母同意,而且作为赡养关系的权利主体,父母对赡养协议有任意撤销权,体现的正是父母在赡养纠纷中的主导作用。父母是主角,老人是中心,只要子女心中有“孝”,都奔着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安,老有所乐的目标努力,那么纵有纠纷,满满孝心亦能兜底,老人安享晚年亦不是梦想。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