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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为的“经营”系具体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作为行为的“经营”是否存在,应基于事实考察,而不能以抽象的价值判断予以替代。作为对象的“经营”并非犯罪对象,而是通过人与物的组合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经营应当以具有营利目的为必要。非营利法人的单项业务属于经营活动,完全可以从是否获得利益得到解释;互联网时代的经营模式、经营观念虽然有别于工业时代,但仍应具有营利的本质特征;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要求营利目的而否定经营营利目的的观点存在明显错误。经营的内涵应理解为基于营利目的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营业行为。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