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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社交媒体日益占据社会生活的重要位置,社交媒体信息存档成为档案实践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以电影档案为例,对社交媒体中的专业档案收集开展研究,分析其现状、归档方法、工作难点等,为社交媒体档案大规模收集提供理论探索和实践方案。
关键词:社交媒体信息存档电影档案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公布数据,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达8.54亿,庞大的人群规模促使网络新媒体迅猛发展。无论是政务公布还是社会生活的记录,社交媒体都日益成为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但由于信息数量庞大、分散的存在状态、存档法律和政策依据不充分、各档案馆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发展不均衡等复杂的情况,目前社交媒体中重要信息的存档工作还仅在实验和探索阶段,远跟不上信息增长和发展的速度。不同类型的专业档案馆、各地区档案馆依靠自身优势率先进行分散式归档实践,一方面可以与时间赛跑,减少重要信息的流失,另一方面通过探索积累经验,最终促成社交媒体信息归档政策的形成和大规模归档实践的实现。这是解决目前问题的可行性方法之一。本文拟以电影档案为例,分析现阶段社交媒体信息中专业档案的收集现状、方法和难点等。
在2010年颁布的《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中,电影艺术档案是指“在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标准拷贝、数字母版、影片素材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目前,除了影片(标准拷贝、数字母版、影片素材)之外,在创作、发行、放映过程中有大量的文字、图片、多媒体音视频等都在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发布和传播,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与影片创作相关的文学剧本、导演剧本、完成台本、翻译本,美术、摄影、灯光设计图(含场景气氛图、服装、化妆、道具设计图,演员定妆图;动画片的角色、原画、动画设计图等),音乐总谱、歌词等。第二,与影片生产相关的各类合同文书、计划表、台账、工作总结等。第三,与影片审查相关的文书、修改意见等。第四,创作人员在影片创作过程中的阐述、总结等。第五,与影片宣传、发行相关的海报、剧照、宣传画、广告语、多媒体产品、预告片等。第六,影片上映后的票房、观影大数据、获奖信息等。第七,可以作为档案的影片及文字、图片重映、修复、国内外展映、研究成果等信息。
方便、快捷、传播目标精准是社交媒体平台的优势,但信息分散、数量巨大、更新速度快对于归档来说是一大难题。以上类别的电影资料有些通过不同载体或媒介进行发布和传播,而目前的收集往往只涉及传统媒介。例如电影海报,通过国家电影档案机构中国电影资料馆常规收集渠道进行收集的海报分为两类,一类是纸质版,另一类是电子版。但多数影片在上映前后除了主海报之外,还有大量围绕主海报衍生或根据发行热点发布的时效性很强的海报,在发行密集时期,有些影片甚至一天发布一张海报用于宣传,这一类海报主要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及时传播,往往并不在收集的范围内,较少受到关注。还有一些资料归档,已经几乎不再用传统的档案产生和公布的渠道,传统收集方法几乎难觅踪迹。如电影创作人员的创作笔记和创作思想阐述是电影档案中重要的部分,在电影创作以国营制片厂为主的时代,作为一部影片拍摄完成的工作总结,文字形式的创作阐述是主创人员必须完成的一项工作。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导演的创作思想记录往往以更多样的形式来展现,可以是专业媒体的约稿、采访,也可以以一部纪录片的形式来呈现,并且经常作为影片宣传的一部分向外推广,社交媒体常是公布此类资料的主要渠道。这些散落在社交媒体中的档案信息如果不及时进行存档,将时刻面临著由于技术革新、网络安全等问题导致的档案信息消失的风险。
另外,让我们将视野投向不远的未来,已经到来的5G时代使影片在网络媒体中进行传播不再具有技术障碍,它也应该被纳入存档实践探索的部分。
以下以“全国艺术电影放映联盟”微信公众号为例,分析其发布内容中的档案信息情况。
全国艺术电影联盟是在国家电影局支持下,由中国电影资料馆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国内主要电影院线、电影创作领军人物、网上售票平台等多方面力量,共同发起的长期放映艺术电影的社团组织。该联盟于2016年启动,至今在全国已加盟影院3300余家。微信公众号“全国艺术电影放映联盟”为其主要宣传渠道和信息公布平台。自2016年11月22日发布第一条消息至2019年6月6日,此平台共公布消息614条,公布影片剧照1467张,影片海报583张,人物照、活动照等其他图片1587张,音视频131段。其中涉及的68部影片发行和影展活动均为全国艺术电影联盟开展的具有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尤其是艺联发行影片,其剧照、海报、人物活动照、音视频以及相关介绍更是其活动的直接凭证和记录。这些记录中的一部分被公布在网络上,如果没有对其进行收集存档,很可能由于技术原因或管理平台的不确定因素导致其损毁。
档案文献作为社会记忆的重要部分,已经是专家学者和档案从业人员的共识。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档案资源的保存是社会记忆保存和社会记忆建构的重要内容。社交媒体信息中的电影档案作为文化艺术类档案,其政务公开的功能较弱,更多地体现出社会记忆的属性和功能,这是其存档的主要理论依据。
另外,社交媒体信息中的电影档案收集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依据。
1.法律性的文件。在2018年最新修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档案管理技术、方法、载体及模式创新”“符合国家电子档案生成与管理规范的电子档案具备与纸质档案同等的法律效力”“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整合”。其他如《网络安全法》《民法通则》《刑法》涉及个人、社会组织、网络运营商的网络安全、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内容,也在电影档案收集所需依据的法律范畴内。
2.政策性的文件。《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档案局于2010年6月颁布的一项法规,虽然从2018年起电影行业的隶属关系已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划归中宣部,但目前电影行业依然按照此规定开展档案的收集工作。此规定中包含了电影档案的范畴、收集渠道以及档案移交的规定,均可作为社交媒体信息中电影档案的收集依据。同时,《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对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产生的电子档案也有相关阐释,这也可以作为社交媒体信息中电影档案收集的重要依据。 除此之外,在归档过程当中,对于涉及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办法》等作了相关约束。
社交媒体信息中重要的电影资料一般来说是由电影生产、宣传、发行、放映、研究机构或个人作为主要发布者,在存档方法上主要分为主动存档和被动存档两种类型。
主动存档是指发布者主动将电影信息经过收集、整理后直接移交给电影档案机构。此类方式在硬件条件准备上相对简单,档案管理单位只要具备可接收档案的存储设备和数据库系统即可。更多的工作需要在存档之前做,要对社交媒体中可能产生电影档案的发布者开展情报搜集和广泛的档案宣传工作。相比于政务公布,电影生产和发行、放映机构在社交媒体中的信息发布流动性和分散性更大。一个制片企业有可能只拍过一部影片,一个经过认证的微博、微信号很可能仅仅用于一部影片的宣传,这就需要电影档案机构梳理行业中的信息渠道,如通过电影放映审查时的备案机构名录搜集其社交媒体中的档案信息,依规开展档案宣传,促使档案发布者主动移交档案。
被动存档是指利用技术工具对社交网络中的有效档案信息进行采集。采集可以由档案机构来完成,也可以由档案机构在一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集中完成。被动存档需要档案馆具有大量人力和经费保障,同时需要有行业政策依据,依法依规地开展采集、整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需要同时使用主动存档和被动存档两种方式:对于网络中长期、稳定发布档案信息的机构和个人,电影存档单位要与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号召档案发布者进行档案的主动存档;对于社交网络中出现的分散性电影资料,通过网络检索和捕获技术抓取采集,实现被动存档。
(一)政策支持跟不上
社交媒体信息存档涉及信息发布者、发布平台、应用者等多方主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对电子文件存档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电影档案管理规定中对社交网络中产生的档案权属、收集方法、数字档案保存技术标准、利用等均未涉及,档案单位依规进行收集的难度很大。
(二)档案宣传普及不够
档案存档工作考验的不仅是档案工作者的情报搜集能力,更是对全社会档案意识普及程度的检验。专业档案馆对档案的收集具有信息渠道畅通的天然优势,例如国家电影档案机构中国电影资料馆对电影行业的一系列工作接触较多,在日常的工作中注重对档案工作的普及宣传,对专业档案的收集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社交网络中产生的电影档案是新型的档案类别和载体,在以往的工作中较少涉及,档案工作者需要对此进行专项的宣传,以提高档案主动存档的比率。
(三)技术规范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社交媒体信息存档,社交网络中产生的专业数字信息无论是数据保存、交换格式、捕获工具、数据之间的关联方式还是存档后的数据利用方式等,都需要在长期、完整、便于延展等原则下进行技术规范的统一。这需要专业档案馆组成技术团队进行不断实验探索,最终达到可行性的执行标准。
(四)编研利用不足
社交媒体中专业档案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开发利用与普通文图档案的保存、编研、利用均有较大区别,如何进行档案融合、实现档案的联合编目检索、明确权属范围,达到开发利用,都需要进行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伴随着5G时代的来临,移动互联的速度和稳定性将大幅提高,用户的使用也更加便捷和高效。与此相伴而生的是社交媒体中的档案产生量也会快速增长,这就需要存档技术准备和视野更加具有紧迫性和前瞻性,一方面对可能出现的由虚拟网络技术的脆弱性而导致的安全问题,我们需要对已产生的档案加快进行抢救性存档;另一方面要对未来的技术变革做好充分的软硬件储备和建立有效的技术管理体系,以应对档案信息过载和档案信息融合的复杂难题。
综上,笔者以电影档案为例分析了社交媒体中专业档案收集的方法和难点。电影档案作为专业档案的一部分,其收集实践不仅能够为现阶段社交媒体信息大规模存档提供经验,也将对5G时代网络中各领域的声像信息存档提供实践方案。
参考文獻:
[1]黄新荣,高晨翔.国内外社交媒体存档研究与实践述评[J].图书情报工作,2019(2):122-134.
[2]蒋冠,冯湘君.国家综合档案馆参与非政务社交媒体信息存档的途径研究[J].北京档案,2017(11):34-36.
作者单位:中国电影资料馆
关键词:社交媒体信息存档电影档案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公布数据,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达8.54亿,庞大的人群规模促使网络新媒体迅猛发展。无论是政务公布还是社会生活的记录,社交媒体都日益成为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但由于信息数量庞大、分散的存在状态、存档法律和政策依据不充分、各档案馆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发展不均衡等复杂的情况,目前社交媒体中重要信息的存档工作还仅在实验和探索阶段,远跟不上信息增长和发展的速度。不同类型的专业档案馆、各地区档案馆依靠自身优势率先进行分散式归档实践,一方面可以与时间赛跑,减少重要信息的流失,另一方面通过探索积累经验,最终促成社交媒体信息归档政策的形成和大规模归档实践的实现。这是解决目前问题的可行性方法之一。本文拟以电影档案为例,分析现阶段社交媒体信息中专业档案的收集现状、方法和难点等。
一、社交媒体信息中的电影档案现状
在2010年颁布的《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中,电影艺术档案是指“在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标准拷贝、数字母版、影片素材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目前,除了影片(标准拷贝、数字母版、影片素材)之外,在创作、发行、放映过程中有大量的文字、图片、多媒体音视频等都在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发布和传播,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与影片创作相关的文学剧本、导演剧本、完成台本、翻译本,美术、摄影、灯光设计图(含场景气氛图、服装、化妆、道具设计图,演员定妆图;动画片的角色、原画、动画设计图等),音乐总谱、歌词等。第二,与影片生产相关的各类合同文书、计划表、台账、工作总结等。第三,与影片审查相关的文书、修改意见等。第四,创作人员在影片创作过程中的阐述、总结等。第五,与影片宣传、发行相关的海报、剧照、宣传画、广告语、多媒体产品、预告片等。第六,影片上映后的票房、观影大数据、获奖信息等。第七,可以作为档案的影片及文字、图片重映、修复、国内外展映、研究成果等信息。
方便、快捷、传播目标精准是社交媒体平台的优势,但信息分散、数量巨大、更新速度快对于归档来说是一大难题。以上类别的电影资料有些通过不同载体或媒介进行发布和传播,而目前的收集往往只涉及传统媒介。例如电影海报,通过国家电影档案机构中国电影资料馆常规收集渠道进行收集的海报分为两类,一类是纸质版,另一类是电子版。但多数影片在上映前后除了主海报之外,还有大量围绕主海报衍生或根据发行热点发布的时效性很强的海报,在发行密集时期,有些影片甚至一天发布一张海报用于宣传,这一类海报主要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及时传播,往往并不在收集的范围内,较少受到关注。还有一些资料归档,已经几乎不再用传统的档案产生和公布的渠道,传统收集方法几乎难觅踪迹。如电影创作人员的创作笔记和创作思想阐述是电影档案中重要的部分,在电影创作以国营制片厂为主的时代,作为一部影片拍摄完成的工作总结,文字形式的创作阐述是主创人员必须完成的一项工作。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导演的创作思想记录往往以更多样的形式来展现,可以是专业媒体的约稿、采访,也可以以一部纪录片的形式来呈现,并且经常作为影片宣传的一部分向外推广,社交媒体常是公布此类资料的主要渠道。这些散落在社交媒体中的档案信息如果不及时进行存档,将时刻面临著由于技术革新、网络安全等问题导致的档案信息消失的风险。
另外,让我们将视野投向不远的未来,已经到来的5G时代使影片在网络媒体中进行传播不再具有技术障碍,它也应该被纳入存档实践探索的部分。
以下以“全国艺术电影放映联盟”微信公众号为例,分析其发布内容中的档案信息情况。
全国艺术电影联盟是在国家电影局支持下,由中国电影资料馆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国内主要电影院线、电影创作领军人物、网上售票平台等多方面力量,共同发起的长期放映艺术电影的社团组织。该联盟于2016年启动,至今在全国已加盟影院3300余家。微信公众号“全国艺术电影放映联盟”为其主要宣传渠道和信息公布平台。自2016年11月22日发布第一条消息至2019年6月6日,此平台共公布消息614条,公布影片剧照1467张,影片海报583张,人物照、活动照等其他图片1587张,音视频131段。其中涉及的68部影片发行和影展活动均为全国艺术电影联盟开展的具有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尤其是艺联发行影片,其剧照、海报、人物活动照、音视频以及相关介绍更是其活动的直接凭证和记录。这些记录中的一部分被公布在网络上,如果没有对其进行收集存档,很可能由于技术原因或管理平台的不确定因素导致其损毁。
二、社交媒体信息中电影档案收集依据
档案文献作为社会记忆的重要部分,已经是专家学者和档案从业人员的共识。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档案资源的保存是社会记忆保存和社会记忆建构的重要内容。社交媒体信息中的电影档案作为文化艺术类档案,其政务公开的功能较弱,更多地体现出社会记忆的属性和功能,这是其存档的主要理论依据。
另外,社交媒体信息中的电影档案收集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依据。
1.法律性的文件。在2018年最新修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档案管理技术、方法、载体及模式创新”“符合国家电子档案生成与管理规范的电子档案具备与纸质档案同等的法律效力”“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整合”。其他如《网络安全法》《民法通则》《刑法》涉及个人、社会组织、网络运营商的网络安全、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内容,也在电影档案收集所需依据的法律范畴内。
2.政策性的文件。《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档案局于2010年6月颁布的一项法规,虽然从2018年起电影行业的隶属关系已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划归中宣部,但目前电影行业依然按照此规定开展档案的收集工作。此规定中包含了电影档案的范畴、收集渠道以及档案移交的规定,均可作为社交媒体信息中电影档案的收集依据。同时,《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对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产生的电子档案也有相关阐释,这也可以作为社交媒体信息中电影档案收集的重要依据。 除此之外,在归档过程当中,对于涉及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办法》等作了相关约束。
三、社交媒体信息中电影档案收集方法
社交媒体信息中重要的电影资料一般来说是由电影生产、宣传、发行、放映、研究机构或个人作为主要发布者,在存档方法上主要分为主动存档和被动存档两种类型。
主动存档是指发布者主动将电影信息经过收集、整理后直接移交给电影档案机构。此类方式在硬件条件准备上相对简单,档案管理单位只要具备可接收档案的存储设备和数据库系统即可。更多的工作需要在存档之前做,要对社交媒体中可能产生电影档案的发布者开展情报搜集和广泛的档案宣传工作。相比于政务公布,电影生产和发行、放映机构在社交媒体中的信息发布流动性和分散性更大。一个制片企业有可能只拍过一部影片,一个经过认证的微博、微信号很可能仅仅用于一部影片的宣传,这就需要电影档案机构梳理行业中的信息渠道,如通过电影放映审查时的备案机构名录搜集其社交媒体中的档案信息,依规开展档案宣传,促使档案发布者主动移交档案。
被动存档是指利用技术工具对社交网络中的有效档案信息进行采集。采集可以由档案机构来完成,也可以由档案机构在一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集中完成。被动存档需要档案馆具有大量人力和经费保障,同时需要有行业政策依据,依法依规地开展采集、整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需要同时使用主动存档和被动存档两种方式:对于网络中长期、稳定发布档案信息的机构和个人,电影存档单位要与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号召档案发布者进行档案的主动存档;对于社交网络中出现的分散性电影资料,通过网络检索和捕获技术抓取采集,实现被动存档。
四、社交媒体信息中的电影档案收集存在的难点
(一)政策支持跟不上
社交媒体信息存档涉及信息发布者、发布平台、应用者等多方主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对电子文件存档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电影档案管理规定中对社交网络中产生的档案权属、收集方法、数字档案保存技术标准、利用等均未涉及,档案单位依规进行收集的难度很大。
(二)档案宣传普及不够
档案存档工作考验的不仅是档案工作者的情报搜集能力,更是对全社会档案意识普及程度的检验。专业档案馆对档案的收集具有信息渠道畅通的天然优势,例如国家电影档案机构中国电影资料馆对电影行业的一系列工作接触较多,在日常的工作中注重对档案工作的普及宣传,对专业档案的收集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社交网络中产生的电影档案是新型的档案类别和载体,在以往的工作中较少涉及,档案工作者需要对此进行专项的宣传,以提高档案主动存档的比率。
(三)技术规范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社交媒体信息存档,社交网络中产生的专业数字信息无论是数据保存、交换格式、捕获工具、数据之间的关联方式还是存档后的数据利用方式等,都需要在长期、完整、便于延展等原则下进行技术规范的统一。这需要专业档案馆组成技术团队进行不断实验探索,最终达到可行性的执行标准。
(四)编研利用不足
社交媒体中专业档案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开发利用与普通文图档案的保存、编研、利用均有较大区别,如何进行档案融合、实现档案的联合编目检索、明确权属范围,达到开发利用,都需要进行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伴随着5G时代的来临,移动互联的速度和稳定性将大幅提高,用户的使用也更加便捷和高效。与此相伴而生的是社交媒体中的档案产生量也会快速增长,这就需要存档技术准备和视野更加具有紧迫性和前瞻性,一方面对可能出现的由虚拟网络技术的脆弱性而导致的安全问题,我们需要对已产生的档案加快进行抢救性存档;另一方面要对未来的技术变革做好充分的软硬件储备和建立有效的技术管理体系,以应对档案信息过载和档案信息融合的复杂难题。
综上,笔者以电影档案为例分析了社交媒体中专业档案收集的方法和难点。电影档案作为专业档案的一部分,其收集实践不仅能够为现阶段社交媒体信息大规模存档提供经验,也将对5G时代网络中各领域的声像信息存档提供实践方案。
参考文獻:
[1]黄新荣,高晨翔.国内外社交媒体存档研究与实践述评[J].图书情报工作,2019(2):122-134.
[2]蒋冠,冯湘君.国家综合档案馆参与非政务社交媒体信息存档的途径研究[J].北京档案,2017(11):34-36.
作者单位:中国电影资料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