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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联、经团联调研课题项目《社会转型期的传媒责任与人文关怀研究》(项目编号SKL-2015-550)的部分成果。]
摘要:当下新闻媒体的角色存在着自身的冲突,其社会责任往往和经济利益相冲撞,报道对象涉及的社会伦理和新闻本身的客观性、真实性相矛盾,这一切都在考验着新闻媒体的报道原则、职业道德水平。这样的矛盾在自杀事件报道当中尤为凸显,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修养,在业务操作中体现人文关怀。
关键词:自杀报道;新闻伦理;人文关怀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自杀问题成为现代性问题的一个反映,也是中国急需解决的重要公共卫生议题。新闻追求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的特点使得媒体对自杀事件格外偏好,媒体对自杀的再现成为新闻学一个重要的研究视角。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把关人”、“嘹望者”,出于其求新、求异的天性必然会对这一反常的现象予以关注,并对之进行有目的的报道。当自杀事件的背后往往折射出某种社会危机或是矛盾冲突,大众媒体有传播信息、报道事实、追问真相的责任,但也要承担社会责任,秉承人文关怀的新闻伦理。
相比较于西方的报道,我国媒体对“自杀”事件的报道大部分还停留在大篇幅的事件性报道上,长于详尽叙述自杀的细节,而且较少做深层次的原因挖掘,对当事人的心理、情感、人际交往的关注度在一篇报道中所占比例较小,报道存在比较大的煽情要素。从歌手陈琳的自杀报道,到富士康跳楼报道,媒体在自杀事件的报道中经常容易引发争议。
在社会学领域,对“传染性自杀”的研究里,最广为人知的理论是所谓的“维特效应”(Werther Effect)——名字源自歌德的小说《少年维特的烦恼》,该作品出版后,模仿书中主人公的自殺在欧洲多国出现。1974年,美国社会学家菲利普斯(Dave Phillips)最早提出了这一理论,他认为,在语言传播的作用下,自我摧毁的行为会在人类中产生模仿效应。自杀新闻报道量与随之而来的自杀事件数量成正比,自杀者为名人、自杀新闻的曝光量越高,其诱导效应越明显。随着现代意义的媒介和信息革命,伴随着出版和媒体的普及,在一般的新闻报道以外,更多引发自杀的因素将通过各种更便捷的途径被传播。新媒体崛起后,发生的连环自杀事件和即将发生连环自杀事件的可能性都在增加。
一、目前我国媒体在自杀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细节过度披露
在自杀报道中,许多媒体为追求生动性,将自杀者的遗书、自杀准备细节、自杀地点等信息详细披露。在中南大学研究生跳楼事件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报道失当问题。研究证明,刊出自杀者的生前照片、遗书、自杀地点、现场照片等对自杀高危人群有极强的暗示性和诱导性。另一方面,对细节的过度披露有可能侵犯到自杀者的隐私权,容易对自杀者亲人造成二次伤害。
(二)渲染式、耸动式的报道方式
部分媒体为吸引眼球,以耸动式、渲染式的标题和语言报道自杀事件,采用耸人听闻、煽情的标题吸引眼球,如《万米高空割喉——揭开百万富翁自杀幕后新闻》、《富士康自杀倒计时》、《痴心男痛情断跳江表白》《夫妻被追债双双自杀老公上吊老婆喝药》、《妻子挨打索要“对不起”丈夫竟举刀自杀》等等。
部分媒体为吸引眼球,把这些悲剧新闻“闹剧化”甚至“娱乐化”处理,一再刺激、挑逗大众的“窥视欲”。有些媒体甚至对某地冠以“自杀圣地”的称号、在标题中使用“自杀魔咒”等字眼。
(三)止步于事件性描述,没有进行深入探讨
缺乏对危机干预机构、危机救助措施的报道。[1]好的新闻报道除了帮助人们认识了解事件外,还应该引起受众对某一社会现象的关注和思考。然而大部分的自杀报道聚焦于自杀过程,对自杀事件的呈现停留在事件本身的冲突性、异常性上,止步于事件性描述。既没有聚焦于自杀事件背后折射的社会问题,也没有从自杀干预的角度对公众进行预防自杀教育。
二、媒体对自杀事件的报道方式
媒体应该对自杀事件进行报道,但必须时刻谨记的是敬畏生命,思考怎样报道才能把带来的危害减至最小。媒体应主动地进行反思并警醒,怎样在报道的中把可能带来的危害减至最小,将正面价值发挥至最大。
(一)报道技术:图文视频使用当谨慎
记者在报道时应该参阅世界卫生组织编写的自杀预防手册,还原事件的事实,但应淡化“自杀”的效应。首先,要谨慎设置标题,尽量避免使用“自杀”一词,以及详细描述自杀的方法和地点,杜绝模仿。其次,使用自杀的照片或现场视频时要慎重,尤其是当这些照片或视频会让受众清楚看到自杀的地点或方法时。另外,除非得到自杀死者家属的许可,否则不要刊发死者照片,也不要将其放在显著位置。同时报道名人自杀时要格外小心,因公众人物往往有其粉丝人群,容易造成消极影响。
(二)报道操作:注重对死者家属和求助机制报道的平衡
对自杀事件本身的报道不是全部,在实际操作中,很重要的一点是避免让有潜在自杀倾向的人选择自杀,因此对自杀者的亲属进行深度访谈,强调自杀对其亲属心理方面的伤害很重要。当然采访家属时也要谨慎,要尊重隐私,也要注意其脆弱的心情。而这些无疑是能给自杀者最有力的生的牵挂。同时,要应尽量指出自杀者实际有很多其他可以选择的途径,自杀不是唯一出路,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无论何时何地,自杀报道的后面都应尽可能附上求助信息,包括心理健康热线、援助机构等。
(三)报道深度:对事实挖掘工作要深入
在自杀消息来源的选择上,媒体常依靠缺乏自杀预防与干预知识的警方、自杀者的家人和朋友,这就造成媒体只能采集到有关自杀过程和结果等表层事实,以及他们对自杀原因粗浅的、常识性的推测,这往往与自杀的真正原因相距甚远。因此媒体在采写过程中应及时请教、咨询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以及自杀研究方面的专家,对自杀事件进行深度剖析,挖掘导致自杀的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复杂原因。
(四)报道理念:构建健康传播议题
媒体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该注意从精神健康传播角度进行议题构建,主动引入自杀干预知识,尤其是在报道名人自杀和连续性自杀事件等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事件时,应当积极发挥大众传媒的教育功能,在公众与专业心理危机干预组织之间架起沟通桥梁。在议题建构方面,从“自杀事件”引向“自杀问题”。不渲染、炒作自杀个案,谨慎报道理性剖析,以启迪受众、尊重生命。
媒体应当组织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重视、采用多种信息来源,凝聚、传递专业组织的力量。如果仅采访自杀者的亲朋好友、警方,则获知的是事件表面信息,议题狭窄且影响力有限。如果重视、咨询包括心理学、精神医学、社会学等等在内的专家、专业心理危机干预组织,则媒体可能在这些专业人士、机构与公众之间架起桥梁,有利于组织、启迪公众对自杀背后社会问题的思考和讨论。
【注释】
[1]路鹏程.媒体自杀新闻的内容分析———一个精神健康传播的视角[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5(03):31-41.
作者简介:孙夏卿(1985.7--),女,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新闻传媒系教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实务。
摘要:当下新闻媒体的角色存在着自身的冲突,其社会责任往往和经济利益相冲撞,报道对象涉及的社会伦理和新闻本身的客观性、真实性相矛盾,这一切都在考验着新闻媒体的报道原则、职业道德水平。这样的矛盾在自杀事件报道当中尤为凸显,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修养,在业务操作中体现人文关怀。
关键词:自杀报道;新闻伦理;人文关怀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自杀问题成为现代性问题的一个反映,也是中国急需解决的重要公共卫生议题。新闻追求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的特点使得媒体对自杀事件格外偏好,媒体对自杀的再现成为新闻学一个重要的研究视角。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把关人”、“嘹望者”,出于其求新、求异的天性必然会对这一反常的现象予以关注,并对之进行有目的的报道。当自杀事件的背后往往折射出某种社会危机或是矛盾冲突,大众媒体有传播信息、报道事实、追问真相的责任,但也要承担社会责任,秉承人文关怀的新闻伦理。
相比较于西方的报道,我国媒体对“自杀”事件的报道大部分还停留在大篇幅的事件性报道上,长于详尽叙述自杀的细节,而且较少做深层次的原因挖掘,对当事人的心理、情感、人际交往的关注度在一篇报道中所占比例较小,报道存在比较大的煽情要素。从歌手陈琳的自杀报道,到富士康跳楼报道,媒体在自杀事件的报道中经常容易引发争议。
在社会学领域,对“传染性自杀”的研究里,最广为人知的理论是所谓的“维特效应”(Werther Effect)——名字源自歌德的小说《少年维特的烦恼》,该作品出版后,模仿书中主人公的自殺在欧洲多国出现。1974年,美国社会学家菲利普斯(Dave Phillips)最早提出了这一理论,他认为,在语言传播的作用下,自我摧毁的行为会在人类中产生模仿效应。自杀新闻报道量与随之而来的自杀事件数量成正比,自杀者为名人、自杀新闻的曝光量越高,其诱导效应越明显。随着现代意义的媒介和信息革命,伴随着出版和媒体的普及,在一般的新闻报道以外,更多引发自杀的因素将通过各种更便捷的途径被传播。新媒体崛起后,发生的连环自杀事件和即将发生连环自杀事件的可能性都在增加。
一、目前我国媒体在自杀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细节过度披露
在自杀报道中,许多媒体为追求生动性,将自杀者的遗书、自杀准备细节、自杀地点等信息详细披露。在中南大学研究生跳楼事件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报道失当问题。研究证明,刊出自杀者的生前照片、遗书、自杀地点、现场照片等对自杀高危人群有极强的暗示性和诱导性。另一方面,对细节的过度披露有可能侵犯到自杀者的隐私权,容易对自杀者亲人造成二次伤害。
(二)渲染式、耸动式的报道方式
部分媒体为吸引眼球,以耸动式、渲染式的标题和语言报道自杀事件,采用耸人听闻、煽情的标题吸引眼球,如《万米高空割喉——揭开百万富翁自杀幕后新闻》、《富士康自杀倒计时》、《痴心男痛情断跳江表白》《夫妻被追债双双自杀老公上吊老婆喝药》、《妻子挨打索要“对不起”丈夫竟举刀自杀》等等。
部分媒体为吸引眼球,把这些悲剧新闻“闹剧化”甚至“娱乐化”处理,一再刺激、挑逗大众的“窥视欲”。有些媒体甚至对某地冠以“自杀圣地”的称号、在标题中使用“自杀魔咒”等字眼。
(三)止步于事件性描述,没有进行深入探讨
缺乏对危机干预机构、危机救助措施的报道。[1]好的新闻报道除了帮助人们认识了解事件外,还应该引起受众对某一社会现象的关注和思考。然而大部分的自杀报道聚焦于自杀过程,对自杀事件的呈现停留在事件本身的冲突性、异常性上,止步于事件性描述。既没有聚焦于自杀事件背后折射的社会问题,也没有从自杀干预的角度对公众进行预防自杀教育。
二、媒体对自杀事件的报道方式
媒体应该对自杀事件进行报道,但必须时刻谨记的是敬畏生命,思考怎样报道才能把带来的危害减至最小。媒体应主动地进行反思并警醒,怎样在报道的中把可能带来的危害减至最小,将正面价值发挥至最大。
(一)报道技术:图文视频使用当谨慎
记者在报道时应该参阅世界卫生组织编写的自杀预防手册,还原事件的事实,但应淡化“自杀”的效应。首先,要谨慎设置标题,尽量避免使用“自杀”一词,以及详细描述自杀的方法和地点,杜绝模仿。其次,使用自杀的照片或现场视频时要慎重,尤其是当这些照片或视频会让受众清楚看到自杀的地点或方法时。另外,除非得到自杀死者家属的许可,否则不要刊发死者照片,也不要将其放在显著位置。同时报道名人自杀时要格外小心,因公众人物往往有其粉丝人群,容易造成消极影响。
(二)报道操作:注重对死者家属和求助机制报道的平衡
对自杀事件本身的报道不是全部,在实际操作中,很重要的一点是避免让有潜在自杀倾向的人选择自杀,因此对自杀者的亲属进行深度访谈,强调自杀对其亲属心理方面的伤害很重要。当然采访家属时也要谨慎,要尊重隐私,也要注意其脆弱的心情。而这些无疑是能给自杀者最有力的生的牵挂。同时,要应尽量指出自杀者实际有很多其他可以选择的途径,自杀不是唯一出路,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无论何时何地,自杀报道的后面都应尽可能附上求助信息,包括心理健康热线、援助机构等。
(三)报道深度:对事实挖掘工作要深入
在自杀消息来源的选择上,媒体常依靠缺乏自杀预防与干预知识的警方、自杀者的家人和朋友,这就造成媒体只能采集到有关自杀过程和结果等表层事实,以及他们对自杀原因粗浅的、常识性的推测,这往往与自杀的真正原因相距甚远。因此媒体在采写过程中应及时请教、咨询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以及自杀研究方面的专家,对自杀事件进行深度剖析,挖掘导致自杀的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复杂原因。
(四)报道理念:构建健康传播议题
媒体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该注意从精神健康传播角度进行议题构建,主动引入自杀干预知识,尤其是在报道名人自杀和连续性自杀事件等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事件时,应当积极发挥大众传媒的教育功能,在公众与专业心理危机干预组织之间架起沟通桥梁。在议题建构方面,从“自杀事件”引向“自杀问题”。不渲染、炒作自杀个案,谨慎报道理性剖析,以启迪受众、尊重生命。
媒体应当组织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重视、采用多种信息来源,凝聚、传递专业组织的力量。如果仅采访自杀者的亲朋好友、警方,则获知的是事件表面信息,议题狭窄且影响力有限。如果重视、咨询包括心理学、精神医学、社会学等等在内的专家、专业心理危机干预组织,则媒体可能在这些专业人士、机构与公众之间架起桥梁,有利于组织、启迪公众对自杀背后社会问题的思考和讨论。
【注释】
[1]路鹏程.媒体自杀新闻的内容分析———一个精神健康传播的视角[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5(03):31-41.
作者简介:孙夏卿(1985.7--),女,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新闻传媒系教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