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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程建设投资体的改革的深化,目前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主要是一些公益性工程项目。这类公益性项目与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同.一般有明确的社会效益,但没有明显或直接的经济效益。如防洪工程、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它们属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非排他性,难于进行市场交换,很难通过引进风险投资机制,直接产生一个责任主体(如企业)来对这种工程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因此,对政府投资主体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如何确定责任主体以及对责任主体的激励和监督等问题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