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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如今处于信息化时代,随着新旧媒体的发展及民主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加强,信访数量不断增多,为确保维稳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举报失实进行澄清成为了检察改革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举报失实 澄清 调查
作者简介:吕萍,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324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有群众匿名举报A县B镇某村“两委”成员卢某、喻某涉嫌经济问题一案。反映卢某利用职务便利暗中入股某村办砖厂,让砖厂少交租金;卢某、喻某私分原村老村部承包人方某上交的水电费;2009年卢某截留电站补偿村里淹没款中的4万元;卢某借转让锯板厂时,私自将属于村里一间厂房以5万元变卖不入账,中饱私囊。
二、调查过程及结果
接到该举报线索正当村两委换届选举之时,为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该院经检察长批移送反贪局进行初查。经核实,未有证据证实卢某、喻某涉嫌违法违纪行为,遂做不立案处理决定。举报中心在10日内进行不立案审查,调查结束后15天内正式告知被举报人,并在该村村民代表大会上通报了调查结果,到会的代表均对调查结果表示满意。后被举报人卢某当选连任,保证了该村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举报线索调查方法评析
举报失实澄清就是对查证后不属实,且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举报线索,除向举报人反馈外,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澄清。
(一)举报失实澄清工作是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举措
1.有利于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实举报是不合事实真相,或者与事情的本质相违背的,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对被举报人权利的侵害,如果检察机关在查实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举报失实,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否则将导致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被侵害的状态,这将不利于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在查证属不实举报,在第一时间对不实举报的内容予以澄清,既能在最短时间内还原事实真相,让举报人信服,也能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被举报人的权益。
2.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做好举报失实澄清工作是检察机关坚持群众路线、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必须对信访举报的客观性、属实程度作出逻辑严密、实事求是的认定,不能含糊其辞、避重就轻,做到把事实弄清楚,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彰显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办案和客观公正的立场。
3.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做好举报失实澄清工作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也是让群众在举报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表现。既不放过任何一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也绝不冤枉任何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之义。举报失实澄清,还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被举报人一个清白,用证据事实向举报人说明客观事实,消除举报人对被举报人的误解,切实维护被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二)现阶段出现举报失实的成因分析
1.机关干部作风不民主。个别干部处理决定问题不履行民主程序,颐指气使, 强调领导个人负责制的权力, 而忽视了民主作风。对一些经济决策等敏感问题,更是透明度不高,导致群众产生了误解。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查处不力。有些上级机关对基层群众反映的干部问题重视不够, 未认真调查核实,更有甚者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为是找其麻烦、无中生有。
3.举报人未调查核实。个别匿名举报人本着不负责任的心理, 道听途说未经理性判断就向检察机关举报, 抱有碰碰运气的心理,即使调查不出问题, 自己也用不着负责的不负责任的想法。
4.个人为泄私愤。有少数举报人因与被举报人发生私人矛盾,怀着个人泄私愤的错误动机, 以“搞不倒你也要搞臭你”的目的,提供不实举报。
(三)建立举报失实澄清机制的研究
通过办理该案,结合实践经验,该院探索建立了举报失实澄清工作的配套机制。
1.领导重视,组织保障。成立举报失实澄清工作领导小组,对举报件进行跟踪反馈。由举报中心负责牵头,各业务科室干警组成成员,对分流的线索进行初查,经调查对确属错告、误告、诬告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举报,进行公开澄清。在调查结束后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必要时,经被举报人同意,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发《举报问题澄清通知书》,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保证举报失实澄清工作落实到位。
2.制定细则,规范流程。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举报失实澄清工作细则(试行)。从举报件的受理到澄清失实举报一系列程序进行流程细化,规范澄清的范围、对象、时间、地点等,及时澄清,保障被举报人权益。对举报失实澄清规定在初核终结后一个月以内进行。举报中心开展的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或复议的,在结论作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使得澄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科学甄别,及时调查。对于各种信访举报线索善于甄别,要善于甄别,对一些有意打击报复、混淆视听、恶意抹黑的匿名举报行为,不能听之任之,要及时展开调查,制定周密计划,加大核查力度。对于信访举报件中的实名举报人,认真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与其联系确定线索来源,对其反映情况、线索,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在初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核实:一是调取会计账本,查看该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二是对涉及的证人进行取证,确保客观公正。三是围绕举报件的内容展开,对被举报人在任职期间的是否涉及其他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排查。在调查时,切不可因破案心切而忽视了对被举报人的名誉、工作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注意尽量不要扩大影响, 更不可因处理方法不当而影响被举报人工作积极性,影响单位或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必要时,可以与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并征求其意见。
4.因地制宜及时选择澄清方式。对经调查确无证据认定其犯罪的, 要尽快排除疑点, 及时答复有关部门及举报人。在调查核实后,根据举报失实的具体情况,加强与被举报人的沟通、协调,以社会影响、被举报人意见等为参考依据。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或社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召开澄清通报会、座谈会等形式,澄清事实,切实消除被举报人顾虑和不良影响。
5.建立举报失实责任追究制。对举报不实的, 必须划清误告、错告与诬告的界限。凡不是以陷害他人为目的、属于认识片面、了解情况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的,不得追查举报人的责任。对属主观猜测、捕风捉影的举报人向其详细解释说明信访受理线索的相关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追究的,要严肃查处,依纪依法进行追究。帮助受害人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同时,应密切注意举报人动态,建立预警机制,有效预防各种问题的发生。
6.积极宣传信访法规,树立正确举报意识。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积极宣传国务院的《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及要求,进一步强化法规意识,既要依法鼓励和保护信访人依法行使正当的监督权、举报权、信访权,又要教育引导教育信访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如实反映问题的义务,端正民主态度,坚决遏制匿名不实信访举报风气的蔓延,巩固纯洁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处理举报失实线索时,既要依法调查核实被举报的情况, 又要切实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认定是诬告的,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经查证属实系失实举报并因此给被举报的人员造成严重影响的, 采取合法的方式及时澄清事实、予以正名。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举报失实澄清机制。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监督实效, 彰显执法公信力。让各级干部安心履职及保护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关键词 举报失实 澄清 调查
作者简介:吕萍,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324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有群众匿名举报A县B镇某村“两委”成员卢某、喻某涉嫌经济问题一案。反映卢某利用职务便利暗中入股某村办砖厂,让砖厂少交租金;卢某、喻某私分原村老村部承包人方某上交的水电费;2009年卢某截留电站补偿村里淹没款中的4万元;卢某借转让锯板厂时,私自将属于村里一间厂房以5万元变卖不入账,中饱私囊。
二、调查过程及结果
接到该举报线索正当村两委换届选举之时,为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该院经检察长批移送反贪局进行初查。经核实,未有证据证实卢某、喻某涉嫌违法违纪行为,遂做不立案处理决定。举报中心在10日内进行不立案审查,调查结束后15天内正式告知被举报人,并在该村村民代表大会上通报了调查结果,到会的代表均对调查结果表示满意。后被举报人卢某当选连任,保证了该村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举报线索调查方法评析
举报失实澄清就是对查证后不属实,且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举报线索,除向举报人反馈外,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澄清。
(一)举报失实澄清工作是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举措
1.有利于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实举报是不合事实真相,或者与事情的本质相违背的,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对被举报人权利的侵害,如果检察机关在查实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举报失实,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否则将导致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被侵害的状态,这将不利于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在查证属不实举报,在第一时间对不实举报的内容予以澄清,既能在最短时间内还原事实真相,让举报人信服,也能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被举报人的权益。
2.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做好举报失实澄清工作是检察机关坚持群众路线、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必须对信访举报的客观性、属实程度作出逻辑严密、实事求是的认定,不能含糊其辞、避重就轻,做到把事实弄清楚,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彰显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办案和客观公正的立场。
3.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做好举报失实澄清工作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也是让群众在举报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表现。既不放过任何一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也绝不冤枉任何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之义。举报失实澄清,还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被举报人一个清白,用证据事实向举报人说明客观事实,消除举报人对被举报人的误解,切实维护被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二)现阶段出现举报失实的成因分析
1.机关干部作风不民主。个别干部处理决定问题不履行民主程序,颐指气使, 强调领导个人负责制的权力, 而忽视了民主作风。对一些经济决策等敏感问题,更是透明度不高,导致群众产生了误解。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查处不力。有些上级机关对基层群众反映的干部问题重视不够, 未认真调查核实,更有甚者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为是找其麻烦、无中生有。
3.举报人未调查核实。个别匿名举报人本着不负责任的心理, 道听途说未经理性判断就向检察机关举报, 抱有碰碰运气的心理,即使调查不出问题, 自己也用不着负责的不负责任的想法。
4.个人为泄私愤。有少数举报人因与被举报人发生私人矛盾,怀着个人泄私愤的错误动机, 以“搞不倒你也要搞臭你”的目的,提供不实举报。
(三)建立举报失实澄清机制的研究
通过办理该案,结合实践经验,该院探索建立了举报失实澄清工作的配套机制。
1.领导重视,组织保障。成立举报失实澄清工作领导小组,对举报件进行跟踪反馈。由举报中心负责牵头,各业务科室干警组成成员,对分流的线索进行初查,经调查对确属错告、误告、诬告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举报,进行公开澄清。在调查结束后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必要时,经被举报人同意,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发《举报问题澄清通知书》,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保证举报失实澄清工作落实到位。
2.制定细则,规范流程。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举报失实澄清工作细则(试行)。从举报件的受理到澄清失实举报一系列程序进行流程细化,规范澄清的范围、对象、时间、地点等,及时澄清,保障被举报人权益。对举报失实澄清规定在初核终结后一个月以内进行。举报中心开展的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或复议的,在结论作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使得澄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科学甄别,及时调查。对于各种信访举报线索善于甄别,要善于甄别,对一些有意打击报复、混淆视听、恶意抹黑的匿名举报行为,不能听之任之,要及时展开调查,制定周密计划,加大核查力度。对于信访举报件中的实名举报人,认真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与其联系确定线索来源,对其反映情况、线索,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在初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核实:一是调取会计账本,查看该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二是对涉及的证人进行取证,确保客观公正。三是围绕举报件的内容展开,对被举报人在任职期间的是否涉及其他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排查。在调查时,切不可因破案心切而忽视了对被举报人的名誉、工作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注意尽量不要扩大影响, 更不可因处理方法不当而影响被举报人工作积极性,影响单位或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必要时,可以与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并征求其意见。
4.因地制宜及时选择澄清方式。对经调查确无证据认定其犯罪的, 要尽快排除疑点, 及时答复有关部门及举报人。在调查核实后,根据举报失实的具体情况,加强与被举报人的沟通、协调,以社会影响、被举报人意见等为参考依据。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或社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召开澄清通报会、座谈会等形式,澄清事实,切实消除被举报人顾虑和不良影响。
5.建立举报失实责任追究制。对举报不实的, 必须划清误告、错告与诬告的界限。凡不是以陷害他人为目的、属于认识片面、了解情况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的,不得追查举报人的责任。对属主观猜测、捕风捉影的举报人向其详细解释说明信访受理线索的相关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追究的,要严肃查处,依纪依法进行追究。帮助受害人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同时,应密切注意举报人动态,建立预警机制,有效预防各种问题的发生。
6.积极宣传信访法规,树立正确举报意识。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积极宣传国务院的《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及要求,进一步强化法规意识,既要依法鼓励和保护信访人依法行使正当的监督权、举报权、信访权,又要教育引导教育信访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如实反映问题的义务,端正民主态度,坚决遏制匿名不实信访举报风气的蔓延,巩固纯洁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处理举报失实线索时,既要依法调查核实被举报的情况, 又要切实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认定是诬告的,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经查证属实系失实举报并因此给被举报的人员造成严重影响的, 采取合法的方式及时澄清事实、予以正名。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举报失实澄清机制。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监督实效, 彰显执法公信力。让各级干部安心履职及保护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