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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控制和考核,客观评价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单列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安办(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奖惩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对设区市政府的考核由工作保障责任、事故控制责任目标及抽查三个部分组成;对省单列考核单位的考核由工作保障责任目标、事故控制责任目标两个部分组成。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0分。
(一)工作保障责任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各项保障防范措施、安全机构及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七个方面。
(二)事故控制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省政府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重大事故起数、相对控制指标和其他考核指标等四个方面。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省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责任制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安办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第七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每年12月,由省政府安办召集各设区市安监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对全年各类事故统计数进行核对。每年1月10日前,各设区市政府和省单列考核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各类事故控制情况除外)报省政府安办;各设区市政府和省单列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报告每年于1月31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办。
第八条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单列考核单位,应根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和《省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计出工作保障责任目标和事故控制目标两个部分的自评分数。
第九条 考核的主要方式是听取设区市政府和省单列考核单位的全面汇报,由考核组对照考核评分表查阅相关材料,分别进行评分,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抽查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由各考核督查组随机安排,并根据抽查情况逐一进行评分。
第十条 考核得分为900分以上的为先进单位,800-899分为合格单位,80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由省政府安办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以书面的形式由省安办组织通报,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列入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的政绩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先进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重特大事故严重突破控制目标或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设区市和省单列考核单位,按有关规定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政府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控制和考核,客观评价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单列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安办(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奖惩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对设区市政府的考核由工作保障责任、事故控制责任目标及抽查三个部分组成;对省单列考核单位的考核由工作保障责任目标、事故控制责任目标两个部分组成。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0分。
(一)工作保障责任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各项保障防范措施、安全机构及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七个方面。
(二)事故控制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省政府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重大事故起数、相对控制指标和其他考核指标等四个方面。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省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责任制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安办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第七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每年12月,由省政府安办召集各设区市安监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对全年各类事故统计数进行核对。每年1月10日前,各设区市政府和省单列考核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各类事故控制情况除外)报省政府安办;各设区市政府和省单列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报告每年于1月31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办。
第八条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单列考核单位,应根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和《省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计出工作保障责任目标和事故控制目标两个部分的自评分数。
第九条 考核的主要方式是听取设区市政府和省单列考核单位的全面汇报,由考核组对照考核评分表查阅相关材料,分别进行评分,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抽查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由各考核督查组随机安排,并根据抽查情况逐一进行评分。
第十条 考核得分为900分以上的为先进单位,800-899分为合格单位,80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由省政府安办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以书面的形式由省安办组织通报,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列入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的政绩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先进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重特大事故严重突破控制目标或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设区市和省单列考核单位,按有关规定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政府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