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证据属性学说众说纷纭,四套话语体系并立,形成如此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已有学说未认识到证据属性的层次性.层次性的第一个体现是要素论与结构论的区分,关联性(相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要素属性是证据评价的基本要素,证据能力(可采性)和证明力等结构属性则体现事实认定的程序结构进程.三个要素属性之间是由相关性统领的平行关系,两个结构属性之间是基于程序结构进程的递进关系;同时,三个要素属性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对两个结构属性的审查判断.层次性的第二个体现是基于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区分,可将证据属性分为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在要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据属性学说众说纷纭,四套话语体系并立,形成如此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已有学说未认识到证据属性的层次性.层次性的第一个体现是要素论与结构论的区分,关联性(相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要素属性是证据评价的基本要素,证据能力(可采性)和证明力等结构属性则体现事实认定的程序结构进程.三个要素属性之间是由相关性统领的平行关系,两个结构属性之间是基于程序结构进程的递进关系;同时,三个要素属性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对两个结构属性的审查判断.层次性的第二个体现是基于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区分,可将证据属性分为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在要素属性中,相关性和真实性是促进事实认定准确性之内部目标的自然属性,合法性是促进除事实认定准确性之外的外部目标的法律属性;在结构属性中,证据能力(可采性)是属于法律问题的法律属性,证明力是属于事实问题的自然属性.我国证据法学应从“只注重要素论”或“只注重结构论”迈向“要素论与结构论并重”的研究范式,并在深入理解“证据规则体系是证据属性层次性的逻辑展开”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后的西式结构属性或改良后的“中式结构属性三分法”重塑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
其他文献
作为我国《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人格权编中的多个条款正式明确采纳了动态系统论的立法指导思想.动态系统论的法律适用对传统裁判方法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冲击,具体包括从法律规范的要件分解到法律价值的综合考量,从争点事实的证明标准到案件整体的自由裁量,从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到强化法官论证义务,从权利分配的全有全无到裁判结果的或多或少.动态系统裁判方法从精神性人格权向其他领域的渗透与扩展将引起对传统裁判方法普适性的反思.后《民法典》时代的司法宜保持开放的姿态,积极探索动态系统论带来的裁判方法的多方面转变,在此基础上培
医疗介入类伤害案中因果认定的标准模糊与结论随机问题,呈现了介入型因果关系判断的困境.尽管司法实践形成了应对介入型因果判断的三重性标准,但其存在着过分定量与层次不明等适用难题;其根源在于以归因逻辑解决归责问题,造成归责基准欠缺.强调适度归责的实践新发展尚未解决这一问题,亟须结合归责理论形成有效判断基准.在归因与归责相结合的广义因果关系语境下,由于归因层面条件说的稳定适用,介入型因果判断应重在发展归责原理.以结果归责检视因果关系诸理论,应以危险替代作为介入型因果判断的核心原理,将客观归责的危险实现规则转换为介
休假在劳动法中是指在用人单位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劳动者于工作时间不工作的状态.根据其发生原理,可分为两种类型并形成两种休假的法学构造:劳动者不能工作的休假与劳动义务免除的休假.前者在继续性合同履行障碍的教义学体系下结合社会政策展开,后者则主要是社会政策选择的结果.劳动者不能工作的休假按照不能工作的原因可分为三种类型,其休假提出是事实通知,休假的实现、休假工资支付及休假期限均受合理性控制,劳动基准法可为此设定底线,但不是创设休假.劳动义务免除的休假是一种多元社会政策考量基础上的休假创设,其设立应遵循休
我国当前绝大部分行政法规范尚未对行政撤销加以具体规定,因此,行政撤销权在实务中存在法律识别的困难,在理论上则遭遇合法性质疑的难题.从理论构造上来说,行政撤销权的形式构造为行政职权,为实现违法行政的合法性恢复与合目的性恢复而具有广阔的撤销裁量空间;行政撤销权的实质构造为行政职责,因此具有无须实在法明确授权即可推定存在的特性.为了防止行政撤销权的滥用,必须为其设置适当的法治限度,以规范职权的运用.具体而言,撤销权行使的基础条件和利益衡量结果构成权力启动的法治限度,以正当程序原则为核心的程序制度则构成撤销权行使
我国物业服务合同适用非常态缔约规则,与民法典中的其他典型合同有本质区别.物业服务合同与集体合同在法律构造上并无二致,在规范目的上更是殊途同归,即以团体缔约的构造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势均力敌",同时赋予合同规范性效力,以促成小区管理中的强制自治与和谐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入典"没有改变其特别法规范模式.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在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这一微观体系,构成民法典所有权制度的特别法.在理解和适用物业服务合同规则时,必须将其置于这一微观体系下予以解释.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两高”通过专门司法解释实现了罪名司法确定的逐步统一和不断完善,其具体历程可以大致划分为四个时期.罪名是对罪状的标识,不能也不应替代罪状的功能.基于此,新近罪名确定在精炼和明确之间呈现出对前者优先排序的倾向,并通过罪名设置的适当包容性实现相对稳定性.罪名法定原则要求罪名反映罪状的核心特征,尽量使用法条原词,对习惯性罪名有所取舍,并兼顾罪名的达意与文雅.独立的罪状是单设罪名的实质标准.当前,已呈现对同条(款)多罪名有所整合,甚至将同条多款统一确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趋势.
从人权的代际划分原理来看,"数字人权"的概念即使成立,也只属于三代人权范畴的内容,可以在既有人权体系的框架内得到合理解释,没有突破既有的三代人权格局;个人数据信息类权利的出现,未构成人权的代际革新.从人权的道德属性来看,"数字人权"不具备人权的道德基础,难以通过"数字人性"来实现道德人权层面的证成,也就无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基本权利理论来看,"数字人权"既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也不符合"人的尊严"标准和"最低限度基础性"标准,无法被证立为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总之,"数字人权"不仅不是新一代人权,甚至不宜作
由于抵押动产在担保实践中发挥着“动态循环”功能,设立其上的担保物权有必要延伸于抵押动产“形态”变化的替代物.但当抵押人因抵押财产出卖、添附、出租等原因丧失所有权或降低其经济价值时,物上代位原理难以延伸原担保物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采用担保权益“自动延伸”的方式,使得原担保权益延伸于替代物,以便在担保动产的“形态”变化中维持担保利益.这类自动延伸的理论基础在于以担保物经济价值为中心的默示约定,假设当事人会以原有担保物的价值替代物设立担保.这种担保责任范围的扩张不限于现有担保物,也不限于狭义的交换价值,
继父母子女之间不能基于抚养教育事实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否则会引起亲权冲突和法律适用矛盾.《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本意是维护既定的社会家庭关系,为此目的 ,只需为继父母设立与日常生活照料相关的弱式监护权即可,无需强行构建拟制血亲关系.该规定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超越了核心文义的射程范围和边缘区域,应进行缩限解释.继父母和继子女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结合第1070条主张继承权,只能根据第1127条主张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主张继承权的前提是继承开始时存在姻亲关系和扶养关系,两者缺一
目前证券监管采取的"追首恶"方式错误地援用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理论,过于强调实际控制人的可追责性,反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模糊了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应有的责任边界.应在厘清股东信义义务的公司法边界的基础上转换证券法上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构建以董事责任为主的追责体系.当实际控制人以控制公司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时,其承担的是事实董事的角色,非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实际控制人违反董事信义义务的责任.如果此类控制导致了证券法上的违法后果,则实际控制人应作为法定的违法行为人之一承担直接责任.在此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