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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营业税以营业收入全额计税,同时规定了六项除外条款,符合除外条款的条件,可以从营业额扣除项目按差额计税。但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服务业、金融业、运输业等领域新型应税劳务方式的不断出现,条例规定的除外条款已不能满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也日显突出。鉴于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除外条款进行了补充规定,特别是对服务业、金融业、运输业等行业计税营业额进